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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 投資 經濟 股票 深交所 2017-06-23

上市公司退市是指上市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交易。一般而言,強制退市制度可以將一些“跟不上”、“走不動”或存在重大違法行為的公司淘汰出市場,主動退市制度則賦予了公司自主選擇是否維持上市地位的權利。退市制度有利於優化市場資源配置,提升上市公司整體質量,從而降低市場投資風險。因此,從本質上說,建立完善的退市制度就是加強投資者保護的有力舉措。

在現行的退市機制中,以深圳市場為例,從信息披露、交易權保護、重新上市等方面,對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均做了專門的制度安排和設計。投資者應瞭解、掌握退市制度下投資者保護的相關安排,知道投資者權益保護具體措施,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一是瞭解上市公司退市過程中的信息披露。第一,公司在收到交易所終止其股票上市決定後應及時披露股票終止上市公告,明確市場預期;第二,公司應持續做好風險提示,持續向投資者提示其股票將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醒投資者切勿投機炒作;第三,在退市整理期期間如發生對公司股價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繼續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第四,公司在股票摘牌公告中應再次明確說明終止上市後辦理相關手續及信息披露安排等,充分保護投資者權益。投資者應密切關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增強風險意識,樹立理性投資理念,不要炒作*ST股票和高風險股票。

二是明確中小投資者交易權保障相關安排。一方面,瞭解退市整理期制度。對強制退市的上市公司股票設置退市整理期,將給予投資者更多的機會處理手中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的股票需在獨立的“退市整理板”另板交易,充分揭示和釋放退市風險。為防止部分風險承受能力低的投資者參與退市公司股票交易,建立退市整理期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要求參與退市整理期股票買入交易的個人投資者,必須具備兩年以上股票交易經驗,其證券類資產不得低於人民幣五十萬元。另一方面,瞭解退市公司終止上市後的股份轉讓安排。主動退市公司可以選擇在證券交易場所轉讓或依法作出其他安排;強制退市公司股票應當在交易所退市整理期屆滿後四十五個交易日內進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設立的專門層次進行掛牌轉讓。

三是知曉重大違法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的民事賠償責任。上市公司存在重大違法行為的,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相關責任主體,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賠償投資者損失。同時,為加強對欺詐發行和信息披露虛假的懲罰力度,現行規則通過回購股份、先行賠付等制度安排,使投資者所受經濟損失能夠獲得及時、有效的補償,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就先行賠付制度而言,如保薦機構在製作、出具的文件中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那麼因此造成的投資者損失就由保薦人先行向投資者賠償,從而大大提高了投資者獲賠的效率。

四是瞭解重新上市制度。終止上市的公司通過改善經營、資產重組等方式,消除終止上市情形且達到重新上市條件的,可以向證券交易所申請重新上市。重新上市綜合考慮了公司的財務狀況、持續經營能力、公司治理、內控規範性等方面因素,從而有利於明確市場預期、引導市場理性投資。重新上市的條件、程序、信息披露等,根據主動退市和強制退市,以及強制退市所觸及退市指標的不同而有所區分。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根據深交所相關規定,創業板不接受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申請。創業板公司退市後將一退到底,無法重新上市。請投資者採取理性投資行為,審慎參與面臨退市風險的創業板公司的股票交易。

五是知悉退市公司應當繼續履行的義務。公司退市後仍然屬於股份有限公司,應當遵守《公司法》等有關規定,切實履行、承擔起公眾公司的相關義務與社會責任。公司股東依法享有的各項權利並不會因為公司股票的上市地位發生變化而有所改變。

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是退市制度的重要政策目標,也是資本市場長遠發展的基礎工程。只有把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保障落到實處,退市制度才是真正具有生命力的制度。對投資者而言,也應當充分了解、學習退市制度等規則,提高風險意識,關注投資者權益保護措施,做成熟、理性的投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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