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一定要為員工繳納社保!!!

用人單位一定要為員工繳納社保!!!

李某系A公司(保安公司)員工,2013年2月,A公司與B公司簽訂《保安服務外包合同》,約定由A公司承包B公司的安保工作,B公司向A公司支付服務費。合同簽訂後,A公司安排李某等人至B公司工作,李某在從事安保工作期間,B公司偶爾安排李某從事貨物搬運工作,並支付適當報酬。2013年6月17日,李某在B公司搬運貨物時突發疾病,後送醫院治療,但因病情嚴重,李某至今生活不能自理,截止於2014年4月,已花費醫療費11萬餘元。經查,A公司未為李某繳納社會保險。故,李某要求A公司承擔因其未繳納社保導致李某花費的全部醫療費損失,但A公司辯稱,未繳納社保的原因是依據李某在入職時書面要求(明確不願意繳納社保),而非公司原因,故責任應由李某承擔。

問題:1、李某因自身不願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醫療損失能否全部向A公司主張?

2、B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如何承擔?

【案例分析】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用人單位和員工約定支付現金給員工或因員工不願繳納社保而沒有繳納社保的,都是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本案中小李因A公司未繳納社保無法報銷的醫療費用可以向A公司主張。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三條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B公司與小李形成的是僱傭關係而非勞動關係,法律並未強制要求僱主為僱員繳納社保保險,故李某無權向B公司主張為繳納醫療保險的而產生的醫療損失。但小李在幫B公司搬運過程中突發疾病,是否與工作有關,或工作因素作用大小,需要專業鑑定部門鑑定後確定,如果鑑定與工作有關,那麼B公司應按責任比例承擔僱主責任,否則B公司僅需在其收益範圍內給付小李適當的補償。

如果用人單位為員工參加了醫療保險,則員工患病、負傷的醫保待遇就由社保部門承擔;如果用人單位未替職工參加醫療保險,則將面臨承擔勞動者由此產生的醫療費用損失的賠償責任。所以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社保對自己是更有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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