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偽造勞動合同內容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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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紹。

本案當事人總共17人,其中一人是我老客戶,以前幫他代理過被西餐廳違法解僱的案件,那個案件我們是完全勝訴,單位也按裁決支付了賠償金給我們,四年後,他在目前單位工作,因為單位沒有為包括他在內的勞動者購買社保,他們一起申請仲裁,仲裁請求有四點:其一,請求確認某段時間內,勞動者和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其二,請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理由是未購買社保;其三,請求支付拖欠工資;其四,請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他們向仲裁委申請仲裁後才找到我,本打算一起委託我,後因各種原因,其中三個委託了我,其餘人由另一個勞動者代表參加訴訟。

二、接案後律師的判斷。

我接到這個案件後,審查了當事人提交的證據,並詢問了他們基本的工作情況,他們提交的證據有有兩個,其一是《員工名單》;其二是某個月份的《工資表》,這兩份證據都有公司的蓋章,並且是原件,這個很重要,另外,他們的工資發放形式是現金髮放,每月都是固定工資,工資結構組成為基本工資、崗位津貼,工資數額每月都一樣,扣除每月水電費後就是實發工資,員工入職都有填寫《入職登記表》。

通過以上信息,我的判斷是:第一,勞動者和單位勞動關係的確認基本是沒問題了,單位想不認都不可能了;第二,關於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期限基本也沒問題了,因為勞動者的入職時間存在爭議,單位承擔舉證責任,舉證不能就按勞動者的意見認定;第三,勞動者的工資數額基本也可以認定了,根據工資支付條例規定,單位有義務保存工資支付臺賬兩年,雙方對工資數額由異議,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第四、勞動者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基本沒問題,因為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單位沒給勞動者購買社保,勞動者可以以此為由解除勞動關係,並有權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第五,勞動者要求支付拖欠工資更加沒問題,因為有無足額發放工資,舉證責任同樣在單位一方。

三、開庭後的意外情況。

單位當庭舉證並提交了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書》,勞動合同書註明:第一,勞動者每月工資為固定數額,但包含了加班費、社保費法定補貼和津貼;第二,單位將社保費支付給乙方,甲方無須給乙方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單位支付的工資包含超出正常工作時間的加班費、法定假日加班費、帶薪年休假工資、高溫津貼。另外,單位的法律依據是《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議紀要》第25條規定,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須辦理社會保險手續或將社會保險費直接支付給勞動者,勞動者事後反悔並明確要求單位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及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如用人單位在合理期限內拒不辦理,勞動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應予支持。對於該份《勞動合同書》,勞動者當庭表明,勞動合同所有下劃線部分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全部是空白的,手寫內容全部是單位事後添加上去的,目的是為了本案仲裁之用,完全是逃避法律責任的行為。

四、雙方觀點及理由。

單位觀點:1、勞動合同已經約定了支付工資包含了社保費、加班費、各類補貼津貼,所以勞動者請求支付年休假工資沒有事實依據;2、勞動合同已經約定,是雙方約定不辦理社保手續,即便你要求補辦,根據廣東省的規定,那也要給一定合理期限補辦,不能在未要求補辦的前提下,直接去仲裁委申請仲裁,更不能以此為由要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觀點:1、法律規定,勞動合同的簽訂必須保證勞動者手中也要備存一份,其目的之一就是為了保證雙方在發生爭議時,對勞動合同本身的內容存在異議,具體到本案,如果單位提交的勞動合同所有“下劃線”部分均是打印字體的形式,雙方存在爭議的可能性會很小,這樣更會盡可能夠防止單位利用其強勢地位要求勞動者簽訂“空白勞動合同”,一旦發生爭議再添加對其有利的內容上去,本案恰恰就是這種情況,我們所有勞動者手中都沒有合同,且所有勞動者均簽訂的是“空白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上“下劃線”部分的內容是單位事後添加上去,應付本案仲裁之用;

2、即便勞動合同“下劃線”部分的內容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已經存在,其也是違法的,理由在於,勞動合同約定“單位支付的工資包含超出正常工作時間的加班費、法定假日加班費、帶薪年休假工資、高溫津貼”恰恰可以證明單位沒有支付以上項目報酬給勞動者,因為這不符合日常生活邏輯,根據勞動者提交的《工資表》以及單位的意見可以證實,勞動者每月的應發工資都是同樣的數額,基本工資也是同樣的數額,由此可以推斷,單位支付加班費、法定假日加班費、帶薪年休假工資、高溫津貼其他項目報酬相加的總和就是“應發工資”和“基本工資”的差額,也是固定的數額,而加班費、法定假日加班費、帶薪年休假工資、高溫津貼的數額每月都是一樣明顯不現實,勞動者加班費的多少是以勞動者實際加班多少時間以及勞動者本身的工資水平決定的,高溫津貼不是每個月份都要支付的,社保費繳納費用數額也是有浮動的,要想保證這些項目報酬綜合之和每月都一樣根本不現實,由此可以證實單位明顯是偽造添加的內容。

3、我方提交的證據《工資單》顯示,單位支付的工資只包含了基本工資和崗位津貼兩個項目報酬,而單位提交的《勞動合同書》約定的工資卻包含基本工資、崗位津貼、加班費、法定假日加班費、帶薪年休假工資等,另外,單位對我方提交的證據《工資表》三性均沒有異議,這兩份證據關於工資內容約定的矛盾之處恰好可以證明我方的觀點,《勞動合同書》關於工資包含超出正常工作時間的加班費、法定假日加班費、帶薪年休假工資、高溫津貼完全是單位事後補添上去的。

4、廣東省的會議紀要不是法律規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即便屬於法律規定也屬於下位法,不能對抗勞動合同法,另外,仲裁委判案在認定案件證據真實性的時候,要結合自己的審判經驗和日常生活經驗,充分考慮到勞動案件中單位和勞動者的強弱地位現實,綜合加以認定,最後《勞動合同書》上內容的補添也是可以通過司法鑑定程序判斷的,可以對筆跡形成時間進行鑑定。

五、律師總結。

建議不要和單位簽訂空白合同,一定要把空白處劃線處理,這樣的案件本是十拿九穩的案件,勝訴基本沒問題,但正因為勞動者法律意識淡薄,被有心人利用,單位熟悉本省的相關規定,一旦仲裁,就有敗訴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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