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民企人才網|案例:員工簽了放棄社保切結書,還能再反悔嗎?

社會保險 法律 經濟 財經 株洲民企人才網 株洲民企人才網 2017-09-24

株洲民企人才網|案例:員工簽了放棄社保切結書,還能再反悔嗎?

張翠山於2007年12月25日入職崑山英雄電子有限公司,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至2013年12月25日止。2007年12月26日,張翠山簽署《放棄購買社保切結書》,切結書中記載:“因本人自願放棄公司為本人購買社會保險,無論以後在公司期間發生任何與保險在關的事情,一概與公司無關。”

2012年11月1日,張翠山向公司郵寄辭職報告,稱因工作期間公司不為其繳納社保費用侵害其合法權益,故自2012年11月1日起解除與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張翠山要求公司支付按3300元/月的基數補繳2007年12月25日至2012年11月社會保險,支付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16840元。案件歷經仲裁、一審、二審。

知識點:根據我國《勞動法》《社保法》規定,繳納社會保險是企業與勞動者的法定義務,勞資雙方均沒有選擇不繳納社會保險的權利。但是本案中,張翠山在入職時有選擇籤或不籤切結書的權利。

案例解析:原審法院認為,張翠山在放棄繳納社會保險的切結書上簽字不管是出於自願還是受到公司強勢地位的影響,均是張翠山在權衡利弊的情況下作出的選擇,其對簽字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也是明知的。在已經簽字選擇放棄社保的情況下,張翠山再以公司未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辭職,並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不符合法律關於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相關情形的規定。

而補繳社會保險不屬於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範疇,故對張翠山要求公司為其補繳社會保險的請求不予理涉。

二審蘇州中院經審理認為,張翠山自身不願繳納社保費用不可歸責於公司,公司不具有主觀過錯,張翠山關於切結書系公司單方提出、其為了得到工作只能違心放棄購買社保的主張依據不足。原審判決並無不當,本院應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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