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2012年5月20日,公司與王七三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自2012年4月23日起至2015年4月22日;王七三同意在總經理助理崗位工作,公司安排王七三的工作地點為總經理助理辦公室;每月發放11000元(稅前)。
2013年7月23日,公司將王七三的崗位從總經理助理調整為人資行政部幹事,薪酬調整至每月大約3千多元。王七三對調崗不同意,當日即將工作移交,並於次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
公司認為,按照法律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王七三不服崗位調整即擅自解除勞動合同,缺乏法律依據。
王七三認為公司未進行溝通溝通就貼出通知,將崗位調整,且調整後崗位不明確。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明確約定年薪和崗位,如果作調整,要協商一致。公司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故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高院判決】
浙江高院再審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也約定,在公司與王七三協商一致後,可以變更合同。
本案王七三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而非第三十七條規定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規定為據,主張王七三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不能成立。
本案中公司未與王七三協商一致,即單方變更勞動合同,對王七三的崗位及薪酬作重大變動,既與勞動合同的約定不符,亦與法律規定不符。王七三在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崗位及薪酬的情況下,依法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依法應當向王七三支付經濟補償金。
相關推薦
'員工主動辭職,企業仍需支付補償的情形有哪些?'
"員工主動辭職,企業仍需支付補償的情形主要是員工主動辭職的原因是企業存在過錯或重大過錯的情形。這樣的情形具體包括:(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
'數字經濟需求高端人才'
"數字經濟指以數字化的知識和信息為關鍵生產要素,以數字技術創新為核心驅動力,以現代信息網絡為重要載體,通過數字技術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不斷提高傳統產業數字化、智能化水平,加速重構經濟發展與政府治理模式的一系列經濟活動。我國數字產業發展狀況。中國企業正在經歷史無前例的數字化進...
'法院:員工自願放棄社保違法,事後可主張經濟補償!'
"來源:勞動法庫特別提示:凡本號註明“來源”或“轉自”的作品均轉載自媒體,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常威於2009年4月28日入職北京某商務酒店,擔任消防主管。在職期間,常威簽署了《個人單方面自願放棄保險承諾書》、...
'為了節省裁員補償,單位通常會用這3種方式,逼員工主動提出辭職'
"如今很多公司為了辭退員工,從來不會光明正大的告訴這名員工"你被開除了",他們通常會採用其他方式來暗示員工,逼迫其主動向公司提交辭職申請,只因《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寫到,勞動者主動向用人單位提出以“個人原因”為由辭職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可以說很多人事為了幫公司省掉...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