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民企人才網|案例:被降職,員工能否辭職要經濟補償?

法律 經濟 用車 職場 株洲民企人才網 株洲民企人才網 2017-10-28

株洲民企人才網|案例:被降職,員工能否辭職要經濟補償?

【案例背景】

2012年5月20日,公司與王七三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自2012年4月23日起至2015年4月22日;王七三同意在總經理助理崗位工作,公司安排王七三的工作地點為總經理助理辦公室;每月發放11000元(稅前)。

2013年7月23日,公司將王七三的崗位從總經理助理調整為人資行政部幹事,薪酬調整至每月大約3千多元。王七三對調崗不同意,當日即將工作移交,並於次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

公司認為,按照法律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王七三不服崗位調整即擅自解除勞動合同,缺乏法律依據。

王七三認為公司未進行溝通溝通就貼出通知,將崗位調整,且調整後崗位不明確。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明確約定年薪和崗位,如果作調整,要協商一致。公司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故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高院判決】

浙江高院再審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也約定,在公司與王七三協商一致後,可以變更合同。

本案王七三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而非第三十七條規定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規定為據,主張王七三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不能成立。

本案中公司未與王七三協商一致,即單方變更勞動合同,對王七三的崗位及薪酬作重大變動,既與勞動合同的約定不符,亦與法律規定不符。王七三在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崗位及薪酬的情況下,依法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依法應當向王七三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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