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民企人才網|案例:身份證重號無法辦社保員工應擔責?

社會保險 法律 社會 株洲民企人才網 株洲民企人才網 2017-10-12

株洲民企人才網|案例:身份證重號無法辦社保員工應擔責?

案例背景:

2008年6月,來自外省市的任小姐來到上海某科技公司工作,次月公司來到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部門準備為她辦理綜合保險。不料,當工作人員輸入任小姐的身份證號時,竟然顯示有兩張同號的身份證號,只是姓名不同而已。身份證同號,任小姐的信息無法錄入,公司於是沒有為她繳納綜合保險,並於4個月後,告知任小姐,她的身份證號碼與一名姓方的小姐的身份證號碼相同。該身份證號已由方小姐所在單位繳納了綜合保險。但是2008年年底的一天,任小姐騎車上班途中被一輛摩托車颳倒骨折受傷,肇事司機逃逸。任小姐住院治療3個多月共花費醫療費2.1萬餘元,按照規定,其中5400餘元應當由公司支付。

然而,公司卻認為,自己本來準備為其進行綜合保險登記,但因兩張身份證號碼相同而無法繳納。事後公司也通知了任小姐處理同號身份證,但遲遲沒有辦理,因此賠償責任與公司無關,任小姐應負全責。但是,任小姐卻不認同這種說法,她認為公司在4個多月後才被告知這樣的結果,導致時間拖延無法享受綜合保險,應當由公司承擔全部補償。09年3月任小姐申請仲裁,經勞動仲裁委裁決,公司需支付任小姐醫療費5400餘元。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由於公司沒有替任小姐繳納外來從業人員保險,致使任小姐無法享受其應有的住院醫療待遇,這部分損失理應由公司承擔。但根據事實,未能繳納系案外人與任小姐同一身份證號碼所致,雙方對綜合保險未能繳納這一結果的產生均無過錯,由於任小姐確實產生了實際經濟損失,根據公平原則,法院確定由公司酌情承擔50%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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