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手把手帶你瞭解山東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管理政策'

山東 大眾網 2019-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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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我省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管理,減輕礦山企業年度繳納負擔,省財政廳會同省自然資源廳印發《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自然資源廳關於調整山東省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管理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出臺背景和起草情況

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要求,報經省政府同意,省財政廳、原省國土資源廳於2018年制定印發了《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加強我省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在國家授權範圍內,對全省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管理政策作出了規定。政策實施一年來,總體情況良好,有效維護了礦產資源國家所有者權益,促進了資源集約節約利用。

但在具體執行過程中,有的市反映個別政策會加重部分企業負擔,需要進行調整和完善。為此,省財政廳會同省自然資源廳組成聯合調研組,赴部分市縣開展調研,廣泛徵求礦山企業、評估機構、地勘單位等各方面的意見。根據調研情況,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研究起草了《通知》,報經省政府同意後,於2019年7月30日印發實施。

二、《通知》主要內容

《通知》按照分類施策的原則,根據礦山生產建設規模,從“兩降、一延、一規範”入手,對現行政策進行調整完善。具體內容包括:

(一)降低礦業權出讓收益一次性繳納標準和首期繳納比例。將探礦權一次性繳納標準由1000萬元(含)以下降低為500萬元(含)以下;採礦權一次性繳納標準由1億元(含)以下,降低為按照礦山生產建設規模類型確定:建設規模為大型的3000萬元(含)以下,建設規模為中型的2000萬元(含)以下,建設規模為小型的1000萬元(含)以下。對出讓收益超過一次性繳納標準的,可按規定實行分期繳納,首期繳納比例由不低於30%降至20%,且不少於探礦權、採礦權一次性繳納標準,與國家規定保持一致。

(二)延長礦業權出讓收益繳納年限。將採礦權出讓收益首期繳納後剩餘部分的分期繳納年限,由原來的不超過3年,調整為按照礦山生產建設規模類型確定:建設規模為大型的最長不超過15年,建設規模為中型的最長不超過10年,建設規模為小型的最長不超過5年,分期繳納年限不得超過礦山剩餘服務年限。探礦權出讓收益首期繳納後轉為採礦權的,剩餘部分繳納年限由最長不超過2年,調整為按照規定的採礦權出讓收益分期繳納年限繳納。

(三)規範礦業權出讓相關手續辦理規定。為加強礦業權出讓收益管理,明確礦山企業按規定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後,方可辦理礦業權變更、延續等行政審批手續。對尚未完成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的,可先依據礦業權市場基準價估算結果,按規定預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

三、預期效果

《通知》印發實施後,一是將有效降低礦山企業探礦採礦初期的資金佔用,減輕企業融資壓力,增強企業抗風險能力。二是實現了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與礦山生產建設規模、服務年限、收益水平等更好匹配,將極大減輕礦山企業特別是大型礦山企業的繳費壓力。三是進一步加強了礦業權出讓收益管理,有利於營造公平競爭的礦業市場環境,充分體現礦業權國家所有者權益。

(通訊員 孔進 趙雲亮 趙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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