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創新券使用管理辦法(附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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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科學技術廳 山東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創新券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促進科研設施和科研儀器等科技資源開放共享,增強創新活力,激發創新潛能,提高科技創新水平,支撐經濟高質量發展,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聯合制定了《山東省創新券使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科學技術廳

山東省財政廳

2019年7月15日

山東省創新券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山東省委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的實施意見》《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支持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和《科技部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於印發<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辦法>的通知》等精神,進一步促進科研設施和科研儀器(以下簡稱科研設施與儀器)等科技資源開放共享,增強創新活力,激發創新潛能,提高科技創新水平,支撐經濟高質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創新券是面向山東省行政區域內中小微企業和創業(創客)團隊(以下簡稱使用方)無償發放,用於補助其使用共享科研設施與儀器開展科技創新活動、購買科技創新服務的制度安排,是促進科技資源開放共享、支撐創新創業的普惠性激勵政策。

第三條 創新券資金從省科技創新發展資金中安排,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創新券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遵循廣泛引導、公開普惠、科學管理與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組織實施創新券工作。省科技廳負責創新券的政策制定、決策指導、資金撥付、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工作,研究確定創新券實施過程中的重大事項;省財政廳負責創新券資金保障等工作。

第五條 省科技廳依託“山東省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協作共用網”(以下簡稱“省儀器設備網”)建設山東省創新券管理服務平臺,實現創新券網上在線發放、審核、統計分析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創新券使用管理的具體事務性工作,可由省科技廳委託第三方機構協助完成。

第六條 設區市科技局負責本市中小微企業、創業(創客)團隊及科技服務機構的入網審核、政策宣傳、創新券審核、統計等工作;市財政局負責協助開展經費使用監督等工作。

第七條 省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專業化眾創空間和大學科技園等創新創業孵化載體,負責為入駐企業和創業(創客)團隊提供政策諮詢服務,協助申請和兌付創新券等工作。

第三章 支持對象、範圍和補助標準

第八條 本辦法所支持的中小微企業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註冊地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職工總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收入不超過2億元,具有健全的財務機構,管理規範,無不良誠信記錄;

(二)與開展合作的科技服務機構之間無任何隸屬、共建、相互參股等關聯關係。

第九條 本辦法所支持的創業(創客)團隊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不具備法人資格,還未註冊企業;

(二)入駐省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專業化眾創空間和大學科技園等創新創業孵化載體;

(三)創新項目需具有產品研發及成果轉化所需的檢測、試驗、分析等研發工作。

第十條 山東省行政區域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國家和省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臨床醫學研究中心、新型研發機構等創新創業載體作為科技創新服務供給方(以下簡稱供給方),必須按規定在省儀器設備網註冊成為會員,對外開展相關科技創新服務。

鼓勵企業等其他科技資源集中的單位在省儀器設備網註冊成為會員,使用創新券對外開展科技創新服務。

第十一條 創新券的支持範圍是供給方依託科研設施與儀器為使用方提供的檢測、試驗、分析、合作研發、委託研發、研發設計、標準制定等科技創新服務。

按照法律法規或者強制性標準要求開展的強制檢測、法定檢測以及生產性常規檢測、批量檢測、產品質量抽檢、環境檢測等非科技創新活動,或已列入各級各類科技計劃(基金、專項)或其他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創新活動不納入創新券支持範圍。

第十二條 創新券的補助標準:對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科技創新活動發生的費用,給予棗莊、臨沂、德州、聊城、濱州、菏澤等6市和省財政直管縣的使用方60%的補助,其他地區40%的補助;同一企業或團隊每年最高補助50萬元。

第四章 使用與兌付

第十三條 以財政性資金為主建設的供給方依託省儀器設備網對外提供科技創新服務,可以根據人力成本等收取服務費,並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盈利性原則收取材料消耗費和水、電等運行費。

供給方開展科技創新服務所得收入用於彌補上述人力成本、材料消耗費和水、電等運行費後仍有盈餘的,可按單位橫向課題經費進行管理,或參照單位科技成果轉化收益相關分配政策,用於獎勵提供科技創新服務的科技人員及團隊。

第十四條 供給方是提供科技創新服務的責任主體,要健全完善創新券使用服務管理制度,安排專職人員負責服務工作,並在省儀器設備網公開科技創新服務內容、服務流程、收費標準、服務電話等信息,保證服務質量;在服務過程中,保護使用方形成的知識產權、科學數據和技術祕密。

第十五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使用方登錄省儀器設備網並註冊成為會員,即可獲得創新券使用資格。

第十六條 使用方通過省儀器設備網預約使用科研設施與儀器開展科技創新服務,與供給方協商在線下完成服務後,在網上提交服務合同、發票、服務結果證明(檢測試驗分析活動還需提供科技創新相關性證明)等材料,在線打印創新券。創業(創客)團隊由入駐的創新創業孵化載體統一提交材料。

第十七條 創新券資金列入省科技廳部門預算,按規定及時撥付下達。

第十八條 創新券實行實名制,不得轉讓、買賣,不得重複使用。創新券每月兌付一次,自科技創新服務完成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實行通用通兌。創新券兌付程序是:

1. 使用方應於每月前7個工作日內向所在設區市科技局提交前期已經使用的、加蓋單位公章的創新券。

2. 設區市科技局應在每月的第8至12個工作日內審核兌付申請材料,在線提交兌付審核意見和兌付申請表。

3. 省科技廳應在每月的第13至17個工作日內將兌付資金撥付到使用方。

第十九條 設區市科技局每月將審核後的創新券進行彙總,連同兌付申請表,加蓋公章後寄(送)到省科技廳。省科技廳按各市審核上報情況撥付補助資金,並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條 省科技廳對服務制度健全、提供服務量大、用戶評價高、綜合效益突出的供給方,按其上年度實際服務的創新券總額的10%-30%給予獎勵補助。根據綜合評價結果,按10%、20%、30%三個檔次進行補助。同一供給方每年最高補助200萬元。

獎勵補助資金主要用於獎勵提供科技創新服務的科技人員及團隊,也可用於科研設施與儀器的運行維修維護、升級改造、分析測試技術及方法研究、臨時聘用人員補助及實驗技術人員的學習培訓等。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供給方和使用方應按照誠實守信的原則申請、使用創新券,如實填寫網上信息、提供相關資料,並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省科技廳將對各市和供給方創新券工作情況進行評價,評價結果向社會公佈。對不按規定公開開放信息、提供科技創新服務、創新券使用效率低的供給方予以通報,並在新購儀器設備、申請省級科技計劃項目及創新平臺等方面予以約束。

第二十三條 省、市科技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對創新券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飛行抽查。對創新券使用中有弄虛作假、以不正當手段套取補助資金或獎勵資金等違規行為,給予以下處理:

(一)追回被套取的資金,將不良記錄納入科研誠信管理,並向社會公佈;

(二)3年內,取消使用方使用創新券資格或供給方享受創新券獎勵資格;

(三)對違規的省級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臨床醫學研究中心、新型研發機構、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專業化眾創空間、大學科技園等給予一年黃牌警告,停止經費支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給予摘牌。

(四)對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責任人,按有關規定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30日。原《山東省創新券管理使用辦法》(魯科字〔2018〕12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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