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紅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中海工程建設總局有限公司

福 建 省 石 獅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廈門紅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200MA2YECKP8T)、中海工程建設總局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100001000196735):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源泉海港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被告廈門紅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海工程建設總局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現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向你們公告送達(2019)閩0581民初3240號起訴狀副本、證據材料副本、應訴通知書、合議庭成員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材料、提供確認送達地址告知書。原告起訴請求:一、判令立即解除原、被告於2018年1月25日簽訂的《工程施工項目合作協議書》;二、判令被告立即退還原告履約保證金1249752.22元、項目部組建費用8萬元,兩筆款項合計人民幣1329752.22元並支付逾期付款期間的利息損失(自起訴之日起至還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三、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交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後的15日內,舉證期限為2019年9月5日前,期限內不提交證據,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本院定於2019年9月6日10時00分在本院第八審判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承辦法官:戴劍萍 書記員:胡士強

聯繫電話:0595-88617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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