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倍特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等13家企業因環境違法被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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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市生態環境局官網消息,近日,高新區生態環境局、龍泉驛生態環境局、青白江區生態環境局、 新津縣生態環境局發佈一批行政處罰單,涉及成都倍特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科達印務有限公司、成都久佳模具有限公司等單位存在環境違法行為被罰。

原文如下:

關於四川蜀聖王金屬製品有限公司行政處罰的公示

行政處罰單位:四川蜀聖王金屬製品有限公司

企業統一社會代碼:91510113MA6CHXKAOU

處罰文號: A青環罰字〔2019〕0529-1-1

違法行為/案由:未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並投入生產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

下達處罰決定時間:2019年8月27日

處罰金額:2000.0元

關於成都金山洋養殖專業合作社行政處罰的公示

行政處罰單位:成都金山洋養殖專業合作社

企業統一社會代碼:935101133942804979

處罰文號:A青環罰字〔2019〕0603-4-1

違法行為/案由: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未按國家有關規定收集、貯存、處置畜禽糞便,造成環境影響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

下達處罰決定時間:2019年8月27日

處罰金額:8000.0元

關於成都源聚養殖農民專業合作社行政處罰的公示

行政處罰單位:成都源聚養殖農民專業合作社

企業統一社會代碼:9351011305006546XN

處罰文號:A青環罰字〔2019〕0528-1-1

違法行為/案由:私設暗管方式排放水汙染物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

下達處罰決定時間:2019年8月12日

處罰金額:200000.0元

關於成都弘力機械工程有限公司行政處罰的公示

行政處罰單位:成都弘力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企業統一社會代碼:91510113730191689L

處罰文號: A青環罰字〔2019〕0702-2-1

違法行為/案由:未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並投入生產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

下達處罰決定時間:2019年8月12日

處罰金額:8048.0元

成都高新區生態環境和城市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成高生環城罰字〔2019〕06028號

成都倍特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0100728043492E 法定代表人:欒漢忠

地 址:成都高新區九興大道八號

我局於 2019 年6月19日至7月2日對你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你公司在成都高新區天府三街北側大源中央公園內承建的大源中央公園配套設施項目建設中,使用了不符合排放標誌管理規定的非道路移動機械,該區域為成都市劃定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止區,有《現場檢查(勘驗)筆錄》(成高生環城檢勘字[2019] 06061901號)、《調查詢問筆錄》(成高生環城調字〔2019〕06062101號)、《調查詢問筆錄》(成高生環城調字〔2019〕06070201號)和、《現場照片(圖片、影像資料)證據》等證據為憑。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 《成都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汙染防治辦法》第三十三條和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

我局於 2019 年 8 月 2 日以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成高生環城罰告字〔2019〕06028號)告知了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並告知了你公司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你公司收到告知書後,未在規定時限內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申請,視為你公司放棄了陳述、申辯的權利。依據《成都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汙染防治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壹萬伍仟元。

限你公司在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和帳號(繳納罰款時請備註:環境監察行政處罰)。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開戶行:成都銀行高新支行

戶 名: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財政金融局

賬 戶:20012012207050600012-3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成都市生態環境局或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成都高新區生態環境和城市管理局

2019 年 8月19日

成都高新區生態環境和城市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成高生環城罰字〔2019〕06034號

當事人:四川科達印務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0100755978736U

法人代表: 嚴浩

註冊地址:成都高新區天辰路39號

我局於2019年7月 9日對你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廠界晝間和夜間噪聲均超過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成高生環城(2019)檢詢字072201號]、監測報告(成測中心環監字第HJ20191314號)等證據為憑。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四川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五第一款的規定。

我局於 2019年8月 8日以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成高生環城罰告字〔2019〕06034號 )告知了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並告知了你公司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 2019年8月8日起七日內, 你(單位)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視為你(單位)放棄陳述、申辯權利。依據《四川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款 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1. 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人民幣20000元)。

限你單位在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和帳號(繳納罰款時請備註:環保行政處罰)。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開戶行:成都銀行高新支行

戶名: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財政金融局

賬戶:20012012207050600012-3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成都市環境保護局或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成都高新區生態環境和城市管理局

2019年8 月19日

成都高新區生態環境和城市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成高生環城罰字〔2019〕06031號

當事人:成都久佳模具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010066530501XL

法人代表: 陳舉

註冊地址:成都高新區西區大道99號

我局於2019年6月 12日至6月25日對你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你公司位於成都高新區西區大道99號的“模具精密零件加工”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後未予批准的,建設公司擅自開工建設。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成高生環城(2019)檢詢字071200501號]等證據為憑。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我局於 2019年7月 23日以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成高生環城罰告字〔2019〕06031號)告知了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並告知了你公司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在法定期限內,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的申請,視為你公司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 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1. 罰款人民幣肆萬捌仟元(48000元)。

限你公司在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和帳號(繳納罰款時請備註:環保行政處罰)。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開戶行:成都銀行高新支行

戶名: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財政金融局

賬戶:20012012207050600012-3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成都市生態環境局或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成都高新區生態環境和城市管理局

2019年8 月5日

成都高新區生態環境和城市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成高生環城罰字〔2019〕06022號

當事人:四川楊天藥業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0100713019473J

法人代表: 陶奕沛

註冊地址:成都高新西區百葉路39號

我局於2019年5月7日至5月21日對你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2019年5月7日,你公司位於成都高新西區百葉路39號的口服液車間技術改造項目中藥提取車間真空濃縮器清洗廢水經過雨水管網違規排入馬河河道,經現場監測,你公司排放廢水超過了《提取類製藥工業水汙染排放標準》(GB21905-2008)表2標準。有《現場檢查(勘察)筆錄》(成高環城檢勘字〔2019〕06050701號)、《現場檢查(勘察)筆錄》(成高環城檢勘字〔2019〕06052001號)、《環境行政執法詢問筆錄》(成高環城(2019)檢詢字05200601號)、監測報告(報告編號:成測中心環監字第20190790號)等證據為憑。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十條的規定。

我局於 2019年7月 23日以《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成高生環城罰聽告字〔2019〕06022號)和《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成高生環城罰告字〔2019〕06022號)告知了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並告知了你公司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在法定期限內, 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的申請,視為你公司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1. 罰款人民幣貳拾萬(200000元)。

限你公司在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和帳號(繳納罰款時請備註:環保行政處罰)。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開戶行:成都銀行高新支行

戶名: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財政金融局

賬戶:20012012207050600012-3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成都市生態環境局或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成都高新區生態環境和城市管理局

2019年8 月5日

成都市龍泉驛生態環境局查封決定書

龍環查字〔2019〕005號

成都英利汽車部件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0112696294923W;法定代表人:林上煒;大陸通行證件號碼:01732558;

生產經營地址:四川省成都經濟技術開發區(龍泉驛區)南四路268號;

我局於 2019年8月26日對你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通過滲坑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汙染物,可能造成嚴重環境汙染。

以上事實,有《成都市龍泉驛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驗)筆錄》(龍環(2019)檢勘字8-26-1號)、照片、視聽資料等證據為憑。

本機關認為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你公司廠區內挖掘出的可能造成嚴重環境汙染的4桶黑色汙泥予以查封。查封期限為30日(時間從2019年8月26日起至2019年9月24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檢測或技術鑑定的時間。查封設施、設備存放於原址,在此期間,你公司不得擅自損毀封條、變更查封狀態或者啟用已查封的設施、設備。

如你研究所對本行政強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龍泉驛區人民政府或者成都市龍泉驛生態環境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成都市新都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成都市龍泉驛生態環境局

2019年8月26日

成都市龍泉驛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龍環罰字〔2019〕027號

成都航發特種車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0100201961158U;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410901196906022716;法定代表人:馮玉平;地址(住址):四川省成都經濟技術開發區(龍泉驛區)南四路3400號;

我局於2019年3月21日對你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涉嫌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准後,建設項目的規模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項目未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案。

以上事實有:

證據一、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現場檢查時製作的現場檢查(勘驗)筆錄(龍環檢勘〔2019〕檢勘字032122401號)1份;影像證據1份;當事人法定代表人馮玉平委託其公司副總經理胡淳接受調查詢問筆錄(龍環調詢字〔2019〕4-9-1號)1份。

證據二、當事人法定代表人馮玉平委託其公司副總經理胡淳提供的材料: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1份;授權委託書1份;法人身份證複印件1份;被委託人身份證複印件1份;身份證明2份;環評審查批覆(龍環建管【2009】復字60號)複印件1份;環評審查批覆(龍環審批【2017】復字285號)複印件1份;資產評估報告書(成經瑞評報字【2019】第0301號)1份。

證據三、建設項目分類管理名錄1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我局於2019年5月24日以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龍環罰告字〔2019〕027號)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龍環聽告字〔2019〕027號)告知你公司陳述申辯權和聽證權,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申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

我局擬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罰款(大寫):人民幣陸萬零玖佰壹拾伍圓整(小寫:¥60915.00元)

限於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經濟技術開發區支行;戶名:成都市龍泉驛區財政局非稅收入專戶;賬號:51001556808050735175;執法公司代碼;00927090-4。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成都市龍泉驛區人民政府或者成都市生態環境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成都市新都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成都市龍泉驛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龍環罰字〔2019〕038號

成都佑寵動物醫院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0112MA663WGM9G;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510623199107023535;法定代表人:向奇;地址(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龍泉驛區大面街道金楓路509號。

我局於2019年6月3日對你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案。

以上事實有:

證據一、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現場檢查時製作的《現場檢查(勘驗)筆錄》(龍環(2019)檢勘字060313404號)1份、《詢問筆錄》(龍環(2019)檢詢字060413401號)1份;現場照片7頁。

證據二、當事人張俊潔接受詢問筆錄時提供的材料:營業執照複印件1份;法人身份證複印件1份;身份證明1份;張俊潔身份證明1份;張俊潔身份證複印件1份;租房合同複印件1份;動物診療許可證1份等資料。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

我局於2019年7月29日以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龍環罰告字〔2019〕038號)告知你公司陳述申辯權,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

我局擬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罰款(大寫):人民幣壹仟貳佰伍拾玖圓整(小寫:¥1259.00元)

限於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經濟技術開發區支行;戶名:成都市龍泉驛區財政局非稅收入專戶;賬號:51001556808050735175;執法公司代碼;00927090-4。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成都市龍泉驛區人民政府或者成都市生態環境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成都市新都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成都市龍泉驛生態環境局

2019年8月26日

成都市龍泉驛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龍環罰字〔2019〕034號

龍泉驛區大面街辦鑫浪歌廳: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10112MA6CQEFA60;投資人身份證號:510112198703102159;法定代表人:唐軍;地址(住址):龍泉驛區大面街道洪河中路705號江申商廈1棟1單元3層8號;

2019年3月26日夜間,我局執法人員會同大面街辦環保辦工作人員對龍泉驛區大面街辦鑫浪歌廳進行檢查,檢查時該歌廳處於正常營業狀態,發現你歌廳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排放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案。

以上事實有:

證據一、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現場檢查時製作的現場檢查(勘驗)筆錄(龍環檢勘字(2019)3-26-1號)1份、現場檢查(勘驗)筆錄(龍環檢勘字(2019)4-29-1號)1份;現場照片10張;詢問筆錄(龍環調詢字〔2019〕5-14-1號)1份。

證據二、當事人接受詢問筆錄時提供的材料:營業執照複印件2份;唐軍身份證複印件2份;唐軍身份證明2份及其他證明材料。

證據三、成都市龍泉驛區環境監測站出具的監測報告《龍環監字(2019)第JD042號》1份、《龍環監字(2019)第JD030號》1份。

你歌廳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四川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

我局於2018年8月1日以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龍環罰告字〔2019〕034號)告知你歌廳陳述申辯權,你歌廳於2019年8月15日向我局提交了陳述申辯書,請求減免行政處罰,經討論決定,對你歌廳免於行政處罰的陳述申辯理由及相關請求不予採納,但鑑於你歌廳能夠積極主動進行整改,消除環境危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我局決定依法從輕對你歌廳進行行政處罰。

依據《四川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

我局擬對你歌廳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罰款(大寫):人民幣壹萬圓整(小寫:¥10000.00元)

限於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經濟技術開發區支行;戶名:成都市龍泉驛區財政局非稅收入專戶;賬號:51001556808050735175;執法公司代碼;00927090-4。

你歌廳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成都市龍泉驛區人民政府或者成都市生態環境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成都市新都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成都市新津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新環罰〔2019〕59號

成都蓉城驕子門業有限公司:

社會信用代碼:91510100MA61RG894H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王X

地址:成都高新區府城大道西段399號9棟13層4號

我局於2019年6月10日對你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鋁合金、木質門窗傢俱生產)環節影響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

以上事實,有檢查(勘驗)筆錄、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等證據為憑。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我局於2019年8月19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新環罰告字〔2019〕59號)告知你公司陳述申辯權。你公司在規定時間內未提起陳述和申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應對你公司的違法行為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1.罰款(大寫):人民幣3000.00 元(叄仟元整)。

限於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中國銀行新津支行

戶名:新津縣財政局收費票據監管中心

賬號:126608049366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新津縣人民政府或者成都市生態環境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蒲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成都市新津生態環境局(代章)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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