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酒駕致人死亡,父親主動頂包雙雙入獄!'

刑法 交通 創業 法律 包河檢察 2019-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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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酒駕致人死亡,父親主動頂包雙雙入獄!

孔明 濟寧檢察

自己犯了罪,讓父親來頂包看小夥子實力“坑爹”

No.1

案情回顧

2018年6月4日,對田小飛和徐翔來說是一個悲喜交加的日子。

田、徐兩人是發小,同為1997年生人,步入成年後,他們準備在事業上大幹一番。在父輩的資助下,依靠個人的稟賦,田小飛開辦了一家鋼琴教育學行,徐翔則購置了一輛近40萬元的凱迪拉克轎車從事營銷業務。他們興致飽滿,準備去擁抱美好的未來。

2018年6月3日,為慶祝創業,他們還邀請了幾個朋友在一家“相聚新時代”酒吧盡情Happy了一場,直至凌晨一點方才離開。可酒興未盡,徐翔提議由田小飛駕駛其心愛的座駕在夜景中兜兜風,並測試一下新車的提速性能。

當行至一路段時,田小飛腳下用力一踩,二人正沉浸在激情與速度的快感中,只聽“咣噹”一聲,一輛電動自行車橫撞在馬路一側,騎車人當場死亡。二人從醉意朦朧中驚醒,頓時慌了神。冷靜片刻,田小飛首先想到了對其百依百順的父親田飛。

預感大事不妙的田飛立馬趕到了現場,看著痛苦無助的兒子,他首先想到的是兒子的將來,於是毫不猶豫地說:“等交警來到,一定要說是我開的車,與你們無關”。就這樣,當三人來到交警大隊接受調查時,均向公安人員作了田飛是肇事駕駛員的虛假陳述。可謊言瞞不過公安幹警敏銳的眼睛,通過調查行駛路線和監控視頻,最終還原了事故真相,三人均被追究刑事責任。

通過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協議並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經檢察院提起公訴,近日,法院以田小飛犯交通肇事(逃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以田飛犯包庇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以徐翔犯包庇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以上人物為化名)

No.2

法條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檢察官

有話說

常言道:父愛如山。通過這個案例,我們在感受田飛對待其兒子“父子情深”的苦苦用心時,更能體會到田飛這種超越法律界線的糊塗的“愛”其實是一種害,令人噓唏不已。教子有方,培養孩子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方能彰顯父愛的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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