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舉證責任的確定

軟件 法律 建築著作權 2019-05-16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舉證責任的確定

計算機軟件侵權中,舉證責任的分配關係到權利人合法權利是否能夠被充分保護,也涉及到侵權人的侵權行為是否能夠被清晰地查明的問題。由於計算機軟件侵權中關於侵權的判斷具有其特殊性,因此舉證責任分配也應當具有其特殊性。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舉證責任的確定

一、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歸屬的舉證責任分配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九條規定:如無相反證明,在軟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開發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在作品或者製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權利人,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

在計算機軟件侵權案件中,舉證的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但是主張權利的人的舉證程度是提交初步證據予以證明即可。例如主張權利人提交了計算機軟件登記證書,或者提交了計算機軟件開發項目書即能夠證明其所享有的權利,在上述舉證的前提下,主張權利人再無須提交有關計算機軟件的其他證據。此時主張權利人的舉證責任完成,否定性的舉證責任自然分配至涉嫌侵權者。

二、計算機軟件相同或近似時的舉證責任

主張權利人在舉證證明其對計算機軟件作品享有著作權後,下一個舉證責任是就須對其主張的“侵權事實”進行舉證。侵權事實的成功認定依賴於以下兩個方面的舉證。第一、侵權者使用了與其主張的計算機軟件相同或者近似的表達形式;第二、侵權者接觸了計算機軟件權利人的作品。

首先,如何證明侵權者使用了與其主張的計算機軟件相同或者近似的表達形式。計算機軟件侵權中,一般是指計算機程序的相同或者近似,計算機程序可以區分為目標程序和源程序。而計算機軟件侵權中,比對的對象也應當是以侵權者使用的計算機軟件的源程序與主張權利人的計算機軟件的源程序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但是很多計算機軟件侵權案件中,主張權利人無法獲得侵權者計算機軟件的源程序,當然有的侵權者的計算機軟件的目標程序可以通過反編譯程序彙編出源程序。此種情況下,只要主張權利人提供了侵權者的計算機程序中的目標程序與其主張權利的計算機軟件中的目標程序相同或者實質近似,則可以推定兩者的計算機程序相同或者近似。

其次,如何認定侵權者接觸了主張計算機軟件權利人的作品。一般認為,對於“接觸”的證據不應當只限制於直接的接觸。例如,不應當只限於提供侵權者購買過、使用過等可以直接證明直接接觸的證據。而應當也包括主張權利人舉證證明侵權者有“合理的可能”接觸過主張權利人計算機軟件作品的這種情況。

如果主張權利人已經完成證明責任,被告否認的,則舉證責任轉由涉嫌侵權方負擔。此外,主張權利人舉證證明“接觸”時,既包括直接的接觸,也應當包括間接接觸。如果涉嫌侵權方予以否認,則應當承擔否認的舉證責任,否則應當承擔不利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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