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歲男童洗熱水澡中毒身亡,父母索賠180萬,法院最後這樣判……

一名年僅10歲的兒童在使用家裡新購買的燃氣熱水器洗澡時,不幸一氧化碳中毒,經醫院搶救治療一年多時日無效死亡。誰該為孩童之死負責?傷心欲絕的父母將熱水器的生產者、銷售者及保險公司全部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180餘萬元。

法院會怎麼判決?一起來看看這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10歲男童洗熱水澡中毒身亡,父母索賠180萬,法院最後這樣判……


案情:10歲兒童使用熱水器洗澡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2017年2月26日,家住廣東省豐順縣黃金鎮的張某從鎮上蔡某經營的副食店購買了一臺櫻某牌JSD12-A家用燃氣快速熱水器。當日,蔡某將熱水器安裝在張某家二樓的浴室內,但沒有安裝排煙管道。

當晚,張某10歲的兒子張某洋使用該熱水器進行洗澡時,因一氧化碳中毒倒地昏迷,張某發現後當即將兒子送至醫院搶救。但不幸的是,經過搶救和一年多的治療,仍未將張某洋從死神手中挽救過來,2018年3月6日,張某洋被醫院宣佈臨床死亡。

事故發生後,張某向當地消費者委員會投訴,消委會委託研究院對涉案燃氣熱水器進行檢驗。檢驗結論為:煙氣中一氧化碳含量(Coa=1)(無風狀態)不合格。因調解無果,張某夫婦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中山市澳某斯生活電器有限公司(下稱“中山澳某斯公司”)、興寧市誠某家電冷氣配件部(下稱“興寧誠某家電”)、蔡某、永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順德中心支公司(下稱“永某財保順德支公司”),賠償兒子張某洋人身損害各項損失1829413.99元。

此外,因張某洋受傷後在醫院住院治療期間,張某夫婦通過醫院報銷張某洋住院醫療費合計601159元。第三人豐順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下稱“豐順社保局”)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對豐順社保局先行支付給張某洋的醫療費601159元,在本案中確定的責任範圍內承擔償還責任。

審理:產品缺陷、錯誤安裝、錯誤使用釀成事故

到底誰該為張某洋的身亡負責?豐順法院查明,涉案熱水器是被告興寧誠某家電於2016年10月從被告中山澳某斯公司處購進,爾後於2016年12月賣給被告蔡某,被告蔡某再將涉案熱水器賣給原告張某。被告中山澳某斯公司為其公司生產的熱水器系列、燃氣爐系列產品在被告永某財保順德支公司投保了產品責任險,事故發生時是在保險期限內。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洋的一氧化碳中毒致死事故是由於產品的缺陷、錯誤的安裝和錯誤的使用造成的,各方當事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產品存在缺陷,生產者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中山澳某斯公司作為涉案熱水器的生產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該產品經檢驗為煙氣中一氧化碳含量不合格,而張某洋系是在使用涉案熱水器過程中一氧化碳中毒,故被告中山澳某斯公司對張某洋的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

2、無過錯的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興寧誠某家電是涉案熱水器的銷售者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由於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該產品缺陷是產品本身存在缺陷,並非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被告興寧誠某家電具有相應的經營資格,故被告興寧誠某家電沒有過錯,但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承擔賠償責任後有權向其他賠償義務人追償。

3、銷售者蔡某錯誤安裝,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銷售者蔡某作為安裝人員,沒有相應資質且明知涉案熱水器必須安裝在浴室以外空氣流通的地方並且必須安裝排煙管道將燃燒廢氣排出室外,但其卻將涉案熱水器安裝在浴室內又未安裝排煙管道,對引起張某洋一氧化碳中毒具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兩原告具有一定過錯責任

兩原告是張某洋的父母,其向蔡某購買涉案熱水器,該熱水器側貼有特別忠告:“熱水器必須安裝在浴室、臥室、地下室、客廳以外空氣流通的地方”,並且安全注意事項註明熱水器必須安裝排煙管道將燃燒廢氣排出室外。原告應該知道該警示,但當蔡某將熱水器安裝在浴室內且未安裝排煙管道時,原告知情但未予反對;同時原告作為死者其監護人,應當知道使用燃氣熱水器獨自洗澡的危險性,卻未做任何保護措施,放任未成年人獨自洗澡,釀成後果,故原告具有一定的過錯責任。

判決:身亡男童父母承擔30%責任

綜合整個案情,豐順法院承辦法官酌定由原告自負30%的責任,剩餘損失由被告中山澳某斯公司和蔡某平均分攤,並互負連帶賠償責任。被告永某財保順德支公司則應在其承保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最終,判決被告永某財保順德支公司賠償兩原告100000元;被告中山澳某斯公司賠償兩原告267042.37元,支付給第三人豐順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300579.5元;被告蔡某賠償兩原告267042.37元,支付給第三人豐順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300579.5元。

據悉,一審判決後,原被告均提出上訴。經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因產品缺陷造成損害 消費者可索賠

經辦法官指出,產品質量關係到千家萬戶的安全,生產者應嚴把產品質量關,杜絕有缺陷的產品在市場流通,銷售者也要選擇正規的渠道進貨。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後要妥善保管好小票(發票)等購買憑證以便日後維權,同時要嚴格按照產品的說明安裝使用。在發生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後,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其中屬於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於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由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其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同時法律規定,由於受害人的故意造成損害的,生產者、銷售者不承擔賠償責任,由於受害者過失造成損害的,可以減輕生產者、銷售者的賠償責任。

廣州日報全媒體文字記者章程 通訊員洪燕 、黃思婕

廣州日報全媒體編輯 沈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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