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一車主被自家車輛碾壓身亡,保險公司需要賠償嗎?法院這樣判

想必大家都知道

一般發生車禍

都是開車不小心撞到了別人

而天下之事無奇不有

在司法實踐中

也會遇到車主被自家車輛碾壓身亡的情況

西安一車主被自家車輛碾壓身亡,保險公司需要賠償嗎?法院這樣判

那遇到這樣的情況

還可不可以要求保險公司賠償呢?

下面通過一起真實案例來尋找答案!

· 案件起因 ·

2018年5月,張某駕駛自己所有的自卸貨車在自家院內停放,張某下車卸貨時,車輛下滑,將其碾壓身亡。事發後,張某家屬與保險公司關於賠償問題協商未果,訴至西安市閻良區人民法院,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限額內共計賠償410000元。

庭審中,保險公司辯稱張某作為肇事車輛的駕駛人,亦即被保險人,對車輛具有實際控制能力,不能構成車上人員向“第三人”的轉化,另據規定,商業三者險不包括被保險人,故此,保險公司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那遇到這樣的情況

還可不可以要求保險公司賠償呢?

下面通過一起真實案例來尋找答案!

· 案件起因 ·

2018年5月,張某駕駛自己所有的自卸貨車在自家院內停放,張某下車卸貨時,車輛下滑,將其碾壓身亡。事發後,張某家屬與保險公司關於賠償問題協商未果,訴至西安市閻良區人民法院,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限額內共計賠償410000元。

庭審中,保險公司辯稱張某作為肇事車輛的駕駛人,亦即被保險人,對車輛具有實際控制能力,不能構成車上人員向“第三人”的轉化,另據規定,商業三者險不包括被保險人,故此,保險公司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西安一車主被自家車輛碾壓身亡,保險公司需要賠償嗎?法院這樣判

· 審理認定 ·

閻良法院經審理認為,機動車作為一種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能永久地置身於機動車輛之上,故機動車保險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車上人員”均為特定時空條件下的臨時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時空條件的變化而轉化。在判斷因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而受害人屬於“第三者”還是“車上人員”,必須以該人在事故發生當時這一特定的時間是否身處保險車輛之上為依據。如果在事故發生前是保險車輛的車上人員,事故發生時已經置身於保險車輛之下,則屬於“第三者”。此時,車上人員“轉化”為第三者,交強險應予賠償。張某作為肇事車輛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在事故發生時已經與車輛完全脫離,完成了從車上人員向第三者的轉化。故此,閻良法院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在合同限額內賠償原告張某家屬410000元。

宣判後,被告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西安中院經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西安一車主被自家車輛碾壓身亡,保險公司需要賠償嗎?法院這樣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後,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定:

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於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來源:西安中院 閻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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