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要求在高速應急車道下車後被撞身亡,法院這樣判

交通 江蘇 鹽城 興化 轎車 保險 環球網 2019-06-19

據江蘇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消息,日前,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法院審結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認定司機周某將被害人王某放置在應急車道的行為與王某的死亡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判決周某承擔15%的次要責任,並賠償死者親屬3萬元。

2018年4月7日晚,王某搭乘周某駕駛的轎車從鹽城返回興化。當晚10時許,當車輛行駛至鹽靖高速公路由北向南方向50KM+150M附近時,王某提出其家就在高速公路下方,請求周某就近將其放下。周某於是將汽車停靠在應急車道內,並將王某放下後便駕車離開。隨後,在橫穿高速公路時,王某被李某駕駛的車輛撞倒,經搶救無效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死者王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周某、李某負事故次要責任。后王某親屬將周某、李某及其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承擔賠償責任。

亭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起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是死者王某橫穿高速公路,但是,李某未注意安全駕駛義務、周某在夜間同意死者在高速公路上下車也是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根據當事人過錯行為與事故成因原因力的大小,認定李某、周某分別承擔15%的責任。

法官表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非緊急情況不得在應急車道上行駛或者停車,更不用說隨意上下客。在高速公路上下客存在極大安全隱患,既容易造成追尾事故,也是對乘客生命安全的不負責行為。

本案中,雖然系死者王某主動提出就近下車的請求,但作為司機的周某,理應認識到高速公路包括應急車道在內,不得隨意停車或下客,但其仍然同意了王某的請求。儘管王某的死亡結果是其他車輛撞擊直接導致的,但周某的違法下客行為也是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理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李鐵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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