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首例人工智能生成內容著作權案:菲林律師所訴百度公司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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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首例人工智能生成內容著作權案:菲林律師所訴百度公司侵權

“獨創性”是判斷作品能否獲得著作權保護的關鍵要素。由計算機程序自動生成的分析報告,只是計算機程序的運算結果,而不是人的智力活動,不是作者思想情感的表達,不具有獨創性,無法成為著作權所保護的客體。

對沒有著作權保護的由數據庫自動生成的分析報告,是否應當予以強制標識出自哪個數據庫自動生成,目前的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綜合考慮著作權法以及相關法律的規定,數據庫軟件使用者對由數據庫自動生成的分析報告沒有必須標識的法定義務,可以標識來源,也可以不標識來源。

數據庫自動生成的分析報告不屬於著作權法上的作品,但是,不能獲得著作權保護,並不意味著就不受法律保護。從物權保護層面來說,數據庫使用者對其通過數據庫完成的分析報告享有所有權,可以對分析報告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如果數據庫使用者向客戶提供上述分析報告,可以收取一定的服務費,作為提供查詢信息的服務費用。

人工智能依靠強大的智能數據處理和分析工具,根據操作者設置的檢索條件,自動生成圖文並茂的分析報告,在外觀形式與內容表達上幾乎與自然人創作的作品沒有差別。這樣的分析報告,能否獲得著作權法保護?北京互聯網法院在北京菲林律師事務所訴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北京互聯網法院民事判決書(2018)京0491民初239號]中給出了否定的回答。此案被稱為中國首例人工智能生成內容著作權案。

本案原告為北京菲林律師事務所,在2018年9月9日該律所微信公眾號上首次發表《影視娛樂行業司法大數據分析報告——電影卷·北京篇》,後發現被告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未經許可於2018年9月10日在其經營的百家號平臺上發佈被訴侵權文章,向北京互聯網法院起訴,請求判定百度構成著作權侵權並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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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首例人工智能生成內容著作權案:菲林律師所訴百度公司侵權

“獨創性”是判斷作品能否獲得著作權保護的關鍵要素。由計算機程序自動生成的分析報告,只是計算機程序的運算結果,而不是人的智力活動,不是作者思想情感的表達,不具有獨創性,無法成為著作權所保護的客體。

對沒有著作權保護的由數據庫自動生成的分析報告,是否應當予以強制標識出自哪個數據庫自動生成,目前的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綜合考慮著作權法以及相關法律的規定,數據庫軟件使用者對由數據庫自動生成的分析報告沒有必須標識的法定義務,可以標識來源,也可以不標識來源。

數據庫自動生成的分析報告不屬於著作權法上的作品,但是,不能獲得著作權保護,並不意味著就不受法律保護。從物權保護層面來說,數據庫使用者對其通過數據庫完成的分析報告享有所有權,可以對分析報告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如果數據庫使用者向客戶提供上述分析報告,可以收取一定的服務費,作為提供查詢信息的服務費用。

人工智能依靠強大的智能數據處理和分析工具,根據操作者設置的檢索條件,自動生成圖文並茂的分析報告,在外觀形式與內容表達上幾乎與自然人創作的作品沒有差別。這樣的分析報告,能否獲得著作權法保護?北京互聯網法院在北京菲林律師事務所訴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北京互聯網法院民事判決書(2018)京0491民初239號]中給出了否定的回答。此案被稱為中國首例人工智能生成內容著作權案。

本案原告為北京菲林律師事務所,在2018年9月9日該律所微信公眾號上首次發表《影視娛樂行業司法大數據分析報告——電影卷·北京篇》,後發現被告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未經許可於2018年9月10日在其經營的百家號平臺上發佈被訴侵權文章,向北京互聯網法院起訴,請求判定百度構成著作權侵權並賠償損失。

中國首例人工智能生成內容著作權案:菲林律師所訴百度公司侵權

被告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辯稱,涉案文章系通過檢索法律統計數據分析軟件(即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庫)自動獲得的報告,不具有獨創性,不屬於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原被告雙方圍繞涉案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展開舉證和說明。經勘驗對比,法院最終認定涉案文章不是由威科先行庫“可視化”功能自動生成的,而是原告獨立創作完成,具有獨創性,構成文字作品。

考慮到被告提出涉案文章屬於威科先行庫自動生成的抗辯,審理法院還專門分析了數據庫自動生成報告的法律性質及其權益歸屬等問題。北京互聯網法院首先分析了數據庫自動生成報告的獨創性,認為如果涉案報告是由威科先行庫自動生成的,由於報告內容是對電影娛樂行業的司法分析,對相關數據的選擇、判斷、分析,具有一定的獨創性,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但由於“自然人創作完成”是著作權法上作品的必要條件,由數據庫自動生成的分析報告不是由自然人創作的,因此不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對此類分析報告,法院認為,非創作者都不能以作者身份署名,從保護公眾知情權、維護社會誠實信用和有利於文化傳播的角度出發,應在分析報告中添加生成軟件的標識,標明系軟件自動生成。關於分析報告形成的權益,法院認為雖然分析報告不構成作品,但不意味著其進入公有領域,可以被公眾自由使用,從激勵軟件使用者的使用和傳播行為出發,軟件使用者可以採用合理方式表明其享有相關權益。

隨著各種數據庫的建成與智能功能的開發應用,以數據庫為表現形式的人工智能,憑藉其強大的系統數據分析與處理優勢,在各個行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在本案中,雖然法院最終判定涉案文章是由自然人創作完成的文字作品,但訴訟中對涉案文章是否由數據庫(人工智能)自動生成的識別與判斷,以及數據庫(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報告的法律性質、署名以及權益歸屬等問題的討論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值得學術界與實務部門關注。

下面將結合本案的具體情況,依次對上述問題進行討論。

人工智能生成報告不具有獨創性

通常來說,“獨創性”是判斷作品能否獲得著作權保護的關鍵要素。作品所要求的獨創性,不是要求作品必須表達新的思想,也不是要求作品必須有新的表達形式,而是強調作品不是複製於其他作品,是源於作者的。

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都強調作品必須是作者獨立創作的,不是複製的。正如德國著作權法學者雷炳德所說,儘管作品具有獨立於作者本人人格權的獨立性,但作者與作品之間仍然存在著一種非常緊密的關係,作品體現了作者的獨特性格,這種獨特性格是作品的標誌,也就是獨創性。也就是說,著作權法上的原創性的核心在於被創作的作品與創作者之間的關係:作品是作者思想情感的表達。也正是在這一意義上,作品所要求的獨創性,不同於發明專利所要求具備的創造性和商標所要求的識別性。無論是專利法上的創造性還是商標所要求的識別性,都強調的是一種客觀的區別,與發明人和商標使用人沒有直接關聯。而著作權法上作品所要求的獨創性,要求的作品來自作者,強調的是作者與作品之間的關係,而不是作品內容或者形式與其他作品之間的區別。作者的思想情感是作品的靈魂,先有作者才有作品。也就是說,在作品獨創性含義中,自然已經包含了作者的內容。作者是作品獨創性中不可缺少的內容。

那些由計算機程序自動生成的分析報告,沒有體現作者思想情感,即使具備作品的外在形態,也不過是一堆沒有靈魂的“數據”或者“信息”,無法成為著作權所保護的客體。正如本案判決書中所提及的利用威科先行庫自動生成的分析報告,雖然相關報告有明確的主題,對數據進行了選擇、分析,並得出相關的結論,但所有的這些內容都是計算機程序運算的結果,既不是該程序設計員想要表達的思想情感內容,也沒有體現程序使用者的思想情感。在某種程度上,儘管程序使用者希望通過對威科先行庫的使用得到分析報告,但最終通過程序完成的分析報告與程序使用者的智力活動和思想情感沒有任何關聯,因為使用該計算機程序,在相同的條件下通過相同關鍵詞搜索都會得到相同的分析報告。這與自然人的創作具有本質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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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創性”是判斷作品能否獲得著作權保護的關鍵要素。由計算機程序自動生成的分析報告,只是計算機程序的運算結果,而不是人的智力活動,不是作者思想情感的表達,不具有獨創性,無法成為著作權所保護的客體。

對沒有著作權保護的由數據庫自動生成的分析報告,是否應當予以強制標識出自哪個數據庫自動生成,目前的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綜合考慮著作權法以及相關法律的規定,數據庫軟件使用者對由數據庫自動生成的分析報告沒有必須標識的法定義務,可以標識來源,也可以不標識來源。

數據庫自動生成的分析報告不屬於著作權法上的作品,但是,不能獲得著作權保護,並不意味著就不受法律保護。從物權保護層面來說,數據庫使用者對其通過數據庫完成的分析報告享有所有權,可以對分析報告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如果數據庫使用者向客戶提供上述分析報告,可以收取一定的服務費,作為提供查詢信息的服務費用。

人工智能依靠強大的智能數據處理和分析工具,根據操作者設置的檢索條件,自動生成圖文並茂的分析報告,在外觀形式與內容表達上幾乎與自然人創作的作品沒有差別。這樣的分析報告,能否獲得著作權法保護?北京互聯網法院在北京菲林律師事務所訴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北京互聯網法院民事判決書(2018)京0491民初239號]中給出了否定的回答。此案被稱為中國首例人工智能生成內容著作權案。

本案原告為北京菲林律師事務所,在2018年9月9日該律所微信公眾號上首次發表《影視娛樂行業司法大數據分析報告——電影卷·北京篇》,後發現被告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未經許可於2018年9月10日在其經營的百家號平臺上發佈被訴侵權文章,向北京互聯網法院起訴,請求判定百度構成著作權侵權並賠償損失。

中國首例人工智能生成內容著作權案:菲林律師所訴百度公司侵權

被告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辯稱,涉案文章系通過檢索法律統計數據分析軟件(即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庫)自動獲得的報告,不具有獨創性,不屬於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原被告雙方圍繞涉案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展開舉證和說明。經勘驗對比,法院最終認定涉案文章不是由威科先行庫“可視化”功能自動生成的,而是原告獨立創作完成,具有獨創性,構成文字作品。

考慮到被告提出涉案文章屬於威科先行庫自動生成的抗辯,審理法院還專門分析了數據庫自動生成報告的法律性質及其權益歸屬等問題。北京互聯網法院首先分析了數據庫自動生成報告的獨創性,認為如果涉案報告是由威科先行庫自動生成的,由於報告內容是對電影娛樂行業的司法分析,對相關數據的選擇、判斷、分析,具有一定的獨創性,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但由於“自然人創作完成”是著作權法上作品的必要條件,由數據庫自動生成的分析報告不是由自然人創作的,因此不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對此類分析報告,法院認為,非創作者都不能以作者身份署名,從保護公眾知情權、維護社會誠實信用和有利於文化傳播的角度出發,應在分析報告中添加生成軟件的標識,標明系軟件自動生成。關於分析報告形成的權益,法院認為雖然分析報告不構成作品,但不意味著其進入公有領域,可以被公眾自由使用,從激勵軟件使用者的使用和傳播行為出發,軟件使用者可以採用合理方式表明其享有相關權益。

隨著各種數據庫的建成與智能功能的開發應用,以數據庫為表現形式的人工智能,憑藉其強大的系統數據分析與處理優勢,在各個行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在本案中,雖然法院最終判定涉案文章是由自然人創作完成的文字作品,但訴訟中對涉案文章是否由數據庫(人工智能)自動生成的識別與判斷,以及數據庫(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報告的法律性質、署名以及權益歸屬等問題的討論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值得學術界與實務部門關注。

下面將結合本案的具體情況,依次對上述問題進行討論。

人工智能生成報告不具有獨創性

通常來說,“獨創性”是判斷作品能否獲得著作權保護的關鍵要素。作品所要求的獨創性,不是要求作品必須表達新的思想,也不是要求作品必須有新的表達形式,而是強調作品不是複製於其他作品,是源於作者的。

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都強調作品必須是作者獨立創作的,不是複製的。正如德國著作權法學者雷炳德所說,儘管作品具有獨立於作者本人人格權的獨立性,但作者與作品之間仍然存在著一種非常緊密的關係,作品體現了作者的獨特性格,這種獨特性格是作品的標誌,也就是獨創性。也就是說,著作權法上的原創性的核心在於被創作的作品與創作者之間的關係:作品是作者思想情感的表達。也正是在這一意義上,作品所要求的獨創性,不同於發明專利所要求具備的創造性和商標所要求的識別性。無論是專利法上的創造性還是商標所要求的識別性,都強調的是一種客觀的區別,與發明人和商標使用人沒有直接關聯。而著作權法上作品所要求的獨創性,要求的作品來自作者,強調的是作者與作品之間的關係,而不是作品內容或者形式與其他作品之間的區別。作者的思想情感是作品的靈魂,先有作者才有作品。也就是說,在作品獨創性含義中,自然已經包含了作者的內容。作者是作品獨創性中不可缺少的內容。

那些由計算機程序自動生成的分析報告,沒有體現作者思想情感,即使具備作品的外在形態,也不過是一堆沒有靈魂的“數據”或者“信息”,無法成為著作權所保護的客體。正如本案判決書中所提及的利用威科先行庫自動生成的分析報告,雖然相關報告有明確的主題,對數據進行了選擇、分析,並得出相關的結論,但所有的這些內容都是計算機程序運算的結果,既不是該程序設計員想要表達的思想情感內容,也沒有體現程序使用者的思想情感。在某種程度上,儘管程序使用者希望通過對威科先行庫的使用得到分析報告,但最終通過程序完成的分析報告與程序使用者的智力活動和思想情感沒有任何關聯,因為使用該計算機程序,在相同的條件下通過相同關鍵詞搜索都會得到相同的分析報告。這與自然人的創作具有本質的不同。

中國首例人工智能生成內容著作權案:菲林律師所訴百度公司侵權

因此,通過數據庫生成的分析報告,無論其內容多麼豐富,邏輯多麼嚴密,表達多麼具有創見,都不具備著作權法上作品的獨創性要求,因為所有這些成果都只是計算機程序的運算結果,而不是人的智力活動,不是作者思想情感的表達,不具有獨創性。

人工智能生成報告公開發布時不需要強制標識

數據庫自動生成的分析報告是否需要標識呢?就著作權領域而言,作者對其創作的作品享有署名的權利。這裡的署名權需要進行全面的理解。

作者對作品所享有的署名權,是指作者有權決定是否署名、如何署名,以及排除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的權利總和,包括作者對其作品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可以署真名,也可以署假名(筆名),可以根據具體情形選擇恰當的署名方式。當然,作者不能在自己作品上假冒他人的署名。因此,從作者署名權的角度來說,著作權法上的作者署名權並不是指作者必須署名。

對沒有著作權保護的由數據庫自動生成的分析報告,是否應當予以強制標識出自哪個數據庫自動生成呢?目前的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綜合考慮《著作權法》以及相關法律的規定,數據庫軟件使用者對由數據庫自動生成的分析報告沒有必須標識的法定義務,可以標識來源,也可以不標識來源。

由於上述分析報告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報告的持有者對該報告僅享有物權法上的權利。當數據庫軟件使用者向社會公開由數據庫自動生成的分析報告時,就意味著該分析報告自動進入公有領域,成為公共信息的組成部分,與我們平時所接觸到的各種公有領域的信息,沒有差別。任何人可以免費使用來自該報告的各種信息,包括轉載該分析報告的全文。從學術規範的角度,後續使用者應當說明相關信息的來源。當然,這裡的來源不是署名問題,而是要求後續使用者將自己創作的內容與公共領域的內容予以區別,不得將來自公共領域的內容當成是自己創作的。

人工智能生成報告可以通過合同等方式主張相關權益

數據庫使用者對其查詢獲得的由數據庫自動生成的分析報告在法律上享有何種權利呢?既然數據庫自動生成的分析報告不屬於著作權法上的作品,數據庫使用者對該分析報告就不能享有著作權保護。該分析報告雖然不能獲得著作權保護,並不意味著就不受法律保護,在特定情況下可以獲得一定程度的法律保護。

從物權保護層面來說,數據庫使用者對其通過數據庫完成的分析報告享有所有權,可以對分析報告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如果數據庫使用者向客戶提供上述分析報告,可以收取一定的服務費,作為提供查詢信息的服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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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首例人工智能生成內容著作權案:菲林律師所訴百度公司侵權

“獨創性”是判斷作品能否獲得著作權保護的關鍵要素。由計算機程序自動生成的分析報告,只是計算機程序的運算結果,而不是人的智力活動,不是作者思想情感的表達,不具有獨創性,無法成為著作權所保護的客體。

對沒有著作權保護的由數據庫自動生成的分析報告,是否應當予以強制標識出自哪個數據庫自動生成,目前的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綜合考慮著作權法以及相關法律的規定,數據庫軟件使用者對由數據庫自動生成的分析報告沒有必須標識的法定義務,可以標識來源,也可以不標識來源。

數據庫自動生成的分析報告不屬於著作權法上的作品,但是,不能獲得著作權保護,並不意味著就不受法律保護。從物權保護層面來說,數據庫使用者對其通過數據庫完成的分析報告享有所有權,可以對分析報告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如果數據庫使用者向客戶提供上述分析報告,可以收取一定的服務費,作為提供查詢信息的服務費用。

人工智能依靠強大的智能數據處理和分析工具,根據操作者設置的檢索條件,自動生成圖文並茂的分析報告,在外觀形式與內容表達上幾乎與自然人創作的作品沒有差別。這樣的分析報告,能否獲得著作權法保護?北京互聯網法院在北京菲林律師事務所訴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北京互聯網法院民事判決書(2018)京0491民初239號]中給出了否定的回答。此案被稱為中國首例人工智能生成內容著作權案。

本案原告為北京菲林律師事務所,在2018年9月9日該律所微信公眾號上首次發表《影視娛樂行業司法大數據分析報告——電影卷·北京篇》,後發現被告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未經許可於2018年9月10日在其經營的百家號平臺上發佈被訴侵權文章,向北京互聯網法院起訴,請求判定百度構成著作權侵權並賠償損失。

中國首例人工智能生成內容著作權案:菲林律師所訴百度公司侵權

被告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辯稱,涉案文章系通過檢索法律統計數據分析軟件(即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庫)自動獲得的報告,不具有獨創性,不屬於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原被告雙方圍繞涉案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展開舉證和說明。經勘驗對比,法院最終認定涉案文章不是由威科先行庫“可視化”功能自動生成的,而是原告獨立創作完成,具有獨創性,構成文字作品。

考慮到被告提出涉案文章屬於威科先行庫自動生成的抗辯,審理法院還專門分析了數據庫自動生成報告的法律性質及其權益歸屬等問題。北京互聯網法院首先分析了數據庫自動生成報告的獨創性,認為如果涉案報告是由威科先行庫自動生成的,由於報告內容是對電影娛樂行業的司法分析,對相關數據的選擇、判斷、分析,具有一定的獨創性,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但由於“自然人創作完成”是著作權法上作品的必要條件,由數據庫自動生成的分析報告不是由自然人創作的,因此不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對此類分析報告,法院認為,非創作者都不能以作者身份署名,從保護公眾知情權、維護社會誠實信用和有利於文化傳播的角度出發,應在分析報告中添加生成軟件的標識,標明系軟件自動生成。關於分析報告形成的權益,法院認為雖然分析報告不構成作品,但不意味著其進入公有領域,可以被公眾自由使用,從激勵軟件使用者的使用和傳播行為出發,軟件使用者可以採用合理方式表明其享有相關權益。

隨著各種數據庫的建成與智能功能的開發應用,以數據庫為表現形式的人工智能,憑藉其強大的系統數據分析與處理優勢,在各個行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在本案中,雖然法院最終判定涉案文章是由自然人創作完成的文字作品,但訴訟中對涉案文章是否由數據庫(人工智能)自動生成的識別與判斷,以及數據庫(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報告的法律性質、署名以及權益歸屬等問題的討論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值得學術界與實務部門關注。

下面將結合本案的具體情況,依次對上述問題進行討論。

人工智能生成報告不具有獨創性

通常來說,“獨創性”是判斷作品能否獲得著作權保護的關鍵要素。作品所要求的獨創性,不是要求作品必須表達新的思想,也不是要求作品必須有新的表達形式,而是強調作品不是複製於其他作品,是源於作者的。

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都強調作品必須是作者獨立創作的,不是複製的。正如德國著作權法學者雷炳德所說,儘管作品具有獨立於作者本人人格權的獨立性,但作者與作品之間仍然存在著一種非常緊密的關係,作品體現了作者的獨特性格,這種獨特性格是作品的標誌,也就是獨創性。也就是說,著作權法上的原創性的核心在於被創作的作品與創作者之間的關係:作品是作者思想情感的表達。也正是在這一意義上,作品所要求的獨創性,不同於發明專利所要求具備的創造性和商標所要求的識別性。無論是專利法上的創造性還是商標所要求的識別性,都強調的是一種客觀的區別,與發明人和商標使用人沒有直接關聯。而著作權法上作品所要求的獨創性,要求的作品來自作者,強調的是作者與作品之間的關係,而不是作品內容或者形式與其他作品之間的區別。作者的思想情感是作品的靈魂,先有作者才有作品。也就是說,在作品獨創性含義中,自然已經包含了作者的內容。作者是作品獨創性中不可缺少的內容。

那些由計算機程序自動生成的分析報告,沒有體現作者思想情感,即使具備作品的外在形態,也不過是一堆沒有靈魂的“數據”或者“信息”,無法成為著作權所保護的客體。正如本案判決書中所提及的利用威科先行庫自動生成的分析報告,雖然相關報告有明確的主題,對數據進行了選擇、分析,並得出相關的結論,但所有的這些內容都是計算機程序運算的結果,既不是該程序設計員想要表達的思想情感內容,也沒有體現程序使用者的思想情感。在某種程度上,儘管程序使用者希望通過對威科先行庫的使用得到分析報告,但最終通過程序完成的分析報告與程序使用者的智力活動和思想情感沒有任何關聯,因為使用該計算機程序,在相同的條件下通過相同關鍵詞搜索都會得到相同的分析報告。這與自然人的創作具有本質的不同。

中國首例人工智能生成內容著作權案:菲林律師所訴百度公司侵權

因此,通過數據庫生成的分析報告,無論其內容多麼豐富,邏輯多麼嚴密,表達多麼具有創見,都不具備著作權法上作品的獨創性要求,因為所有這些成果都只是計算機程序的運算結果,而不是人的智力活動,不是作者思想情感的表達,不具有獨創性。

人工智能生成報告公開發布時不需要強制標識

數據庫自動生成的分析報告是否需要標識呢?就著作權領域而言,作者對其創作的作品享有署名的權利。這裡的署名權需要進行全面的理解。

作者對作品所享有的署名權,是指作者有權決定是否署名、如何署名,以及排除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的權利總和,包括作者對其作品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可以署真名,也可以署假名(筆名),可以根據具體情形選擇恰當的署名方式。當然,作者不能在自己作品上假冒他人的署名。因此,從作者署名權的角度來說,著作權法上的作者署名權並不是指作者必須署名。

對沒有著作權保護的由數據庫自動生成的分析報告,是否應當予以強制標識出自哪個數據庫自動生成呢?目前的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綜合考慮《著作權法》以及相關法律的規定,數據庫軟件使用者對由數據庫自動生成的分析報告沒有必須標識的法定義務,可以標識來源,也可以不標識來源。

由於上述分析報告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報告的持有者對該報告僅享有物權法上的權利。當數據庫軟件使用者向社會公開由數據庫自動生成的分析報告時,就意味著該分析報告自動進入公有領域,成為公共信息的組成部分,與我們平時所接觸到的各種公有領域的信息,沒有差別。任何人可以免費使用來自該報告的各種信息,包括轉載該分析報告的全文。從學術規範的角度,後續使用者應當說明相關信息的來源。當然,這裡的來源不是署名問題,而是要求後續使用者將自己創作的內容與公共領域的內容予以區別,不得將來自公共領域的內容當成是自己創作的。

人工智能生成報告可以通過合同等方式主張相關權益

數據庫使用者對其查詢獲得的由數據庫自動生成的分析報告在法律上享有何種權利呢?既然數據庫自動生成的分析報告不屬於著作權法上的作品,數據庫使用者對該分析報告就不能享有著作權保護。該分析報告雖然不能獲得著作權保護,並不意味著就不受法律保護,在特定情況下可以獲得一定程度的法律保護。

從物權保護層面來說,數據庫使用者對其通過數據庫完成的分析報告享有所有權,可以對分析報告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如果數據庫使用者向客戶提供上述分析報告,可以收取一定的服務費,作為提供查詢信息的服務費用。

中國首例人工智能生成內容著作權案:菲林律師所訴百度公司侵權

雙方可以合同方式約定分析報告是否公開,如果客戶要求不能公開,則數據庫使用者(分析報告提供者)就不能公開報告,否則構成違約。在此種情況下,如果客戶自己公開分析報告,那麼該報告自公開之時進入公有領域。如果雙方均將分析報告作為祕密保護,不予公開,在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關於商業祕密構成條件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商業祕密保護的方式,對擅自將分析報告洩密的人主張權利。當然,無論是合同約定的服務費還是商業祕密保護,其針對的都是分析報告中所包含的信息,而不是分析報告的表達。

從著作權保護的角度來說,由於分析報告是程序運算的結果,而不是自然人的思想表達,不具有著作權法上的獨創性,不管分析報告以何種形式呈現,都無法獲得著作權保護。因此,由數據庫自動生成的分析報告,自公開之時就進入公有領域,成為供所有人再次創作的公共資源。

來源:北大法律信息網 作者:李菊丹

本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賬號的觀點與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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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學第三屆知識產權娛樂法研修班將於9月22日舉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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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王老師 18611195573(微信)名額有限,速速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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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創性”是判斷作品能否獲得著作權保護的關鍵要素。由計算機程序自動生成的分析報告,只是計算機程序的運算結果,而不是人的智力活動,不是作者思想情感的表達,不具有獨創性,無法成為著作權所保護的客體。

對沒有著作權保護的由數據庫自動生成的分析報告,是否應當予以強制標識出自哪個數據庫自動生成,目前的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綜合考慮著作權法以及相關法律的規定,數據庫軟件使用者對由數據庫自動生成的分析報告沒有必須標識的法定義務,可以標識來源,也可以不標識來源。

數據庫自動生成的分析報告不屬於著作權法上的作品,但是,不能獲得著作權保護,並不意味著就不受法律保護。從物權保護層面來說,數據庫使用者對其通過數據庫完成的分析報告享有所有權,可以對分析報告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如果數據庫使用者向客戶提供上述分析報告,可以收取一定的服務費,作為提供查詢信息的服務費用。

人工智能依靠強大的智能數據處理和分析工具,根據操作者設置的檢索條件,自動生成圖文並茂的分析報告,在外觀形式與內容表達上幾乎與自然人創作的作品沒有差別。這樣的分析報告,能否獲得著作權法保護?北京互聯網法院在北京菲林律師事務所訴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北京互聯網法院民事判決書(2018)京0491民初239號]中給出了否定的回答。此案被稱為中國首例人工智能生成內容著作權案。

本案原告為北京菲林律師事務所,在2018年9月9日該律所微信公眾號上首次發表《影視娛樂行業司法大數據分析報告——電影卷·北京篇》,後發現被告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未經許可於2018年9月10日在其經營的百家號平臺上發佈被訴侵權文章,向北京互聯網法院起訴,請求判定百度構成著作權侵權並賠償損失。

中國首例人工智能生成內容著作權案:菲林律師所訴百度公司侵權

被告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辯稱,涉案文章系通過檢索法律統計數據分析軟件(即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庫)自動獲得的報告,不具有獨創性,不屬於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原被告雙方圍繞涉案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展開舉證和說明。經勘驗對比,法院最終認定涉案文章不是由威科先行庫“可視化”功能自動生成的,而是原告獨立創作完成,具有獨創性,構成文字作品。

考慮到被告提出涉案文章屬於威科先行庫自動生成的抗辯,審理法院還專門分析了數據庫自動生成報告的法律性質及其權益歸屬等問題。北京互聯網法院首先分析了數據庫自動生成報告的獨創性,認為如果涉案報告是由威科先行庫自動生成的,由於報告內容是對電影娛樂行業的司法分析,對相關數據的選擇、判斷、分析,具有一定的獨創性,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但由於“自然人創作完成”是著作權法上作品的必要條件,由數據庫自動生成的分析報告不是由自然人創作的,因此不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對此類分析報告,法院認為,非創作者都不能以作者身份署名,從保護公眾知情權、維護社會誠實信用和有利於文化傳播的角度出發,應在分析報告中添加生成軟件的標識,標明系軟件自動生成。關於分析報告形成的權益,法院認為雖然分析報告不構成作品,但不意味著其進入公有領域,可以被公眾自由使用,從激勵軟件使用者的使用和傳播行為出發,軟件使用者可以採用合理方式表明其享有相關權益。

隨著各種數據庫的建成與智能功能的開發應用,以數據庫為表現形式的人工智能,憑藉其強大的系統數據分析與處理優勢,在各個行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在本案中,雖然法院最終判定涉案文章是由自然人創作完成的文字作品,但訴訟中對涉案文章是否由數據庫(人工智能)自動生成的識別與判斷,以及數據庫(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報告的法律性質、署名以及權益歸屬等問題的討論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值得學術界與實務部門關注。

下面將結合本案的具體情況,依次對上述問題進行討論。

人工智能生成報告不具有獨創性

通常來說,“獨創性”是判斷作品能否獲得著作權保護的關鍵要素。作品所要求的獨創性,不是要求作品必須表達新的思想,也不是要求作品必須有新的表達形式,而是強調作品不是複製於其他作品,是源於作者的。

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都強調作品必須是作者獨立創作的,不是複製的。正如德國著作權法學者雷炳德所說,儘管作品具有獨立於作者本人人格權的獨立性,但作者與作品之間仍然存在著一種非常緊密的關係,作品體現了作者的獨特性格,這種獨特性格是作品的標誌,也就是獨創性。也就是說,著作權法上的原創性的核心在於被創作的作品與創作者之間的關係:作品是作者思想情感的表達。也正是在這一意義上,作品所要求的獨創性,不同於發明專利所要求具備的創造性和商標所要求的識別性。無論是專利法上的創造性還是商標所要求的識別性,都強調的是一種客觀的區別,與發明人和商標使用人沒有直接關聯。而著作權法上作品所要求的獨創性,要求的作品來自作者,強調的是作者與作品之間的關係,而不是作品內容或者形式與其他作品之間的區別。作者的思想情感是作品的靈魂,先有作者才有作品。也就是說,在作品獨創性含義中,自然已經包含了作者的內容。作者是作品獨創性中不可缺少的內容。

那些由計算機程序自動生成的分析報告,沒有體現作者思想情感,即使具備作品的外在形態,也不過是一堆沒有靈魂的“數據”或者“信息”,無法成為著作權所保護的客體。正如本案判決書中所提及的利用威科先行庫自動生成的分析報告,雖然相關報告有明確的主題,對數據進行了選擇、分析,並得出相關的結論,但所有的這些內容都是計算機程序運算的結果,既不是該程序設計員想要表達的思想情感內容,也沒有體現程序使用者的思想情感。在某種程度上,儘管程序使用者希望通過對威科先行庫的使用得到分析報告,但最終通過程序完成的分析報告與程序使用者的智力活動和思想情感沒有任何關聯,因為使用該計算機程序,在相同的條件下通過相同關鍵詞搜索都會得到相同的分析報告。這與自然人的創作具有本質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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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通過數據庫生成的分析報告,無論其內容多麼豐富,邏輯多麼嚴密,表達多麼具有創見,都不具備著作權法上作品的獨創性要求,因為所有這些成果都只是計算機程序的運算結果,而不是人的智力活動,不是作者思想情感的表達,不具有獨創性。

人工智能生成報告公開發布時不需要強制標識

數據庫自動生成的分析報告是否需要標識呢?就著作權領域而言,作者對其創作的作品享有署名的權利。這裡的署名權需要進行全面的理解。

作者對作品所享有的署名權,是指作者有權決定是否署名、如何署名,以及排除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的權利總和,包括作者對其作品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可以署真名,也可以署假名(筆名),可以根據具體情形選擇恰當的署名方式。當然,作者不能在自己作品上假冒他人的署名。因此,從作者署名權的角度來說,著作權法上的作者署名權並不是指作者必須署名。

對沒有著作權保護的由數據庫自動生成的分析報告,是否應當予以強制標識出自哪個數據庫自動生成呢?目前的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綜合考慮《著作權法》以及相關法律的規定,數據庫軟件使用者對由數據庫自動生成的分析報告沒有必須標識的法定義務,可以標識來源,也可以不標識來源。

由於上述分析報告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報告的持有者對該報告僅享有物權法上的權利。當數據庫軟件使用者向社會公開由數據庫自動生成的分析報告時,就意味著該分析報告自動進入公有領域,成為公共信息的組成部分,與我們平時所接觸到的各種公有領域的信息,沒有差別。任何人可以免費使用來自該報告的各種信息,包括轉載該分析報告的全文。從學術規範的角度,後續使用者應當說明相關信息的來源。當然,這裡的來源不是署名問題,而是要求後續使用者將自己創作的內容與公共領域的內容予以區別,不得將來自公共領域的內容當成是自己創作的。

人工智能生成報告可以通過合同等方式主張相關權益

數據庫使用者對其查詢獲得的由數據庫自動生成的分析報告在法律上享有何種權利呢?既然數據庫自動生成的分析報告不屬於著作權法上的作品,數據庫使用者對該分析報告就不能享有著作權保護。該分析報告雖然不能獲得著作權保護,並不意味著就不受法律保護,在特定情況下可以獲得一定程度的法律保護。

從物權保護層面來說,數據庫使用者對其通過數據庫完成的分析報告享有所有權,可以對分析報告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如果數據庫使用者向客戶提供上述分析報告,可以收取一定的服務費,作為提供查詢信息的服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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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可以合同方式約定分析報告是否公開,如果客戶要求不能公開,則數據庫使用者(分析報告提供者)就不能公開報告,否則構成違約。在此種情況下,如果客戶自己公開分析報告,那麼該報告自公開之時進入公有領域。如果雙方均將分析報告作為祕密保護,不予公開,在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關於商業祕密構成條件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商業祕密保護的方式,對擅自將分析報告洩密的人主張權利。當然,無論是合同約定的服務費還是商業祕密保護,其針對的都是分析報告中所包含的信息,而不是分析報告的表達。

從著作權保護的角度來說,由於分析報告是程序運算的結果,而不是自然人的思想表達,不具有著作權法上的獨創性,不管分析報告以何種形式呈現,都無法獲得著作權保護。因此,由數據庫自動生成的分析報告,自公開之時就進入公有領域,成為供所有人再次創作的公共資源。

來源:北大法律信息網 作者:李菊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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