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作者訴搜狗百科內容抄襲案一審敗訴 平臺無主觀過錯不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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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認為搜狗百科中的“倉鼠”詞條內容,與其在百度百科發佈的詞條完全一致,但未署其名,百度百科詞條的貢獻者劉某將北京搜狗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搜狗公司)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

8月15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對此案審理後,一審認定劉某編寫的上述詞條體現出一定的獨創性,屬於作品範疇,但搜狗公司作為提供信息存儲空間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對於其用戶發佈百科詞條的行為,不具有主觀過錯,不構成侵權行為,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法院同時指出,如果認為相關用戶發佈的詞條涉及侵權,劉某應向直接侵權人主張權利。

原告劉某訴稱,2018年5月4日,他開始對生物分類學詞條“倉鼠亞科”進行整理,2018年5月6日截稿並使用賬號“GRL劉某”在百度百科發佈,2018年5月9日進行了一次修正。

2019年2月,原告發現搜狗百科中的“倉鼠”詞條,在文字描述、版式編排、圖片選用上與原告在百度百科編輯的“倉鼠亞科”詞條完全一致,但未署其名,亦未通過其他方式註明引文出處。經對比確認,此詞條是名為“藤蔓”的搜狗用戶於2018年5月21日發佈。

原告遂於今年2月2日晚通過搜狗百科“反饋侵權信息”入口,向被告工作人員反映此用戶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權,要求依照相關規範將詞條貢獻者署名易為投訴所用賬戶名“GRL劉某”,並附原告身份證和原著以及侵權詞條的鏈接。次日,被告以郵件回覆原告並以“該詞條為貢獻者編輯,內容並無問題也有參考資料,不符合刪除要求”為由不作處理。原告認為,搜狗公司的行為構成侵權,將其告上法庭。

對此,搜狗公司辯稱,搜狗百科是提供信息分享、傳播及獲取的信息存儲空間服務的平臺,所有百科詞條均系網絡用戶創建、編輯修改、上傳,搜狗公司不存在侵權行為。用戶採用了符合平臺所定規則的方式進行詞條創建、編輯與修改,搜狗公司無主觀侵權意圖。

此外,被告認為,劉某在起訴前雖然向搜狗百科進行了申訴,但其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此詞條的內容由“GRL劉某”首次創建、編輯,不能證明其是此詞條的著作權人。在收到本案起訴資料後,為了避免過錯、盡到平臺責任,搜狗公司已刪除了由“藤蔓”用戶編輯的詞條,此涉案詞條已不存在。

北京互聯網法院對此案審理後認為,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百科詞條的編寫在體例上往往呈現固定的模板化,如果貢獻者僅僅對各種素材進行了搬運和羅列,未進行創作性活動,則不具備獨創性,不屬於作品。

結合本案,詞條“倉鼠亞科”包括文字、圖片等元素,根據劉某某的陳述,其對詞條的創作是在查閱了若干生物數據庫和外國文獻關於倉鼠的資料後,在自己理解的基礎上進行了編寫,體現出一定的獨創性,屬於作品的範疇。

法院認為,雖然在劉某發表之前還存在5個貢獻者的歷史版本,但是經過比對發現,劉某的版本並非在上述5個歷史版本的基礎上進行的加工,而是重新進行創作所形成的作品。綜合案情後,法院認定劉某系此詞條的作者,享有著作權。

對於搜狗公司是否應在本案中承擔責任的問題,法院審理後認為,搜狗公司作為提供信息存儲空間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對於其用戶發佈百科詞條的行為,不具有主觀過錯,不構成侵權行為,不應承擔侵權責任。搜狗百科收到訴訟材料後刪除了詞條,劉某要求搜狗平臺將貢獻者名字由藤蔓改為本人,已經超出了條例所規定的“通知—刪除”的義務。加之搜狗平臺上的此詞條已經被刪除,劉某的訴訟請求在客觀上亦不能完成。如果涉及侵權,劉某應向直接侵權人主張權利。

據此,法院綜合案情後,判決駁回了原告劉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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