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案第六期】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一女子獲刑六個月

烏魯木齊 刑法 沙依巴克天平 2019-06-09
【法官說案第六期】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一女子獲刑六個月

【案情回放】

2017年1月19日,本院對哈某某與被告人王某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作出一審民事判決書,判決王某某返還原告哈某某借款100萬元,駁回哈某某其他訴訟請求。二人均不服提出上訴,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5月22日作出二審民事判決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後被告人王某某未按期自動履行給付義務,申請人哈某某於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在執行過程中,向被告人王某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責令被告人王某某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告人王某某於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報個人財產時,隱瞞其於2017年10月29日借給馬某某100000元的事實,並於2017年12月15日將烏魯木齊市天山區人民法院發還案款200000元私自用作他途。被告人王某某名下一輛奔馳越野車在執行過程中拒不交出。

在執行期間,被告人王某某於2017年底通過變賣一輛東風雪鐵龍車得款20000元,本院扣劃其存款29280元。

2018年11月本院將被告人王某某名下一套位於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老滿城街868號古城花園一套房產依法處置,扣除相關費用後剩餘案款86925.84元。

被告人王某某於2017年10月29日借給馬某某的100000元,該筆借款餘額75000元款已執行到位。

上述款項合計211205.84元已發還申請執行人哈某某。另被告人王某某與哈某某其他訴訟糾紛,經哈某某同意,折抵案款125026.37元,被告人王某某自願將預留的租房費用60000元交付給哈某某,並協調烏魯木齊某通訊有限公司出具執行擔保手續。被告人王某某至今尚有600000餘元款項未向申請執行人哈某某償付。

此後被告人王某某為逃避本院執行,不再與本院執行人員及申請執行人哈某某聯繫,本院以被告人王某某已涉嫌犯罪將案件線索移交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於2018年11月29日立案偵查,於12月6日對被告人王某某進行上網追逃,同年12月7日,公安民警在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老滿城街附近將被告人王某某抓獲。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王某某在偵查機關的供述,證人哈某某證言,案件移送函,民事判決書,執行裁定書,執行通知書,財產查詢彙總表,執行筆錄、記錄,抓獲經過,人口信息表等證據相互印證證實,足以認定。

【法官說案第六期】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一女子獲刑六個月

【法院審理】

被告人王某某在法院執行過程中,虛假申報財產,無視法院責令其交付財產的通知,拒不交出相關財產,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致使法院判決、裁定無法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一審判決,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法官說案】

【法官說案第六期】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一女子獲刑六個月

審理此案的路淼法官說,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鑑於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坦白,且當庭自願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要求對被告人王某某從輕處罰的意見成立,本院予以採納。本院綜合考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情節予以量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圖片/網絡

審稿/楊洋

編輯/關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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