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杭州法院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發佈】杭州法院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十大典型案例"【發佈】杭州法院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十大典型案例【發佈】杭州法院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目 錄

案例1

杭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姚某某等(虛假租賃)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案例2

寧某某(拖延騰房、撕毀封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案例3

王某某(隱藏、轉移財產)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案例4

葉某某(收到應收款)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案例5

胡某某(轉讓股權後不償還債務)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案例6

詹某某(違反財產報告義務)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案例7

蔡某某(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案例8

沈某某(以拆遷款償還未經訴訟確認債務)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案例9

徐某某(轉讓房產償還未經訴訟確認債務)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案例10

吳某、龔某某(隱匿回遷安置房份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2018年7月—2019年6月)

"【發佈】杭州法院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十大典型案例【發佈】杭州法院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目 錄

案例1

杭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姚某某等(虛假租賃)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案例2

寧某某(拖延騰房、撕毀封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案例3

王某某(隱藏、轉移財產)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案例4

葉某某(收到應收款)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案例5

胡某某(轉讓股權後不償還債務)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案例6

詹某某(違反財產報告義務)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案例7

蔡某某(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案例8

沈某某(以拆遷款償還未經訴訟確認債務)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案例9

徐某某(轉讓房產償還未經訴訟確認債務)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案例10

吳某、龔某某(隱匿回遷安置房份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2018年7月—2019年6月)

【發佈】杭州法院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01

杭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姚某某等

(虛假租賃)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基本案情】

浙江某銀行訴杭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姚某某、王某某等單位和個人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四案件,法院於2016年7月20日至同年8月26日,先後作出四則民事判決,判令杭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及姚某某、王某某等單位和個人返還原告銀行2850萬元借款及相應利息;原告對杭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抵押的位於杭州市蕭山區進化鎮沈家埭村房屋、杭州市蕭山區寧圍鎮蕭山農業大廈1幢25層的房產在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後案件進入強制執行程序,過程中法院查明:姚某某在明知上述判決已生效的情況下,為保留前述房產,結夥朱某某,以上述食品公司的名義與朱某某簽訂虛假的租賃協議,虛構抵押貸款前已將上述房產租賃給朱某某,租期15年。姚某某、王某某分別偽造了相應的收款確認書。2017年2月22日,姚某某、朱某某將上述虛假材料遞交給法院執行人員,並做了虛假陳述,聲稱朱某某是上述房產的承租人,要求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保留其租賃權利。經徵得抵押權人同意後,法院於2017年8月7日、2017年10月11日分別作出執行裁定書:裁定拍賣上述房產,並以公告方式說明廠房和農業大廈房產均以帶15年租賃的形式拍賣。

雖然姚某某、王某某、朱某某提供的證據材料在形式上符合租賃的外觀特徵,抵押權人亦同意帶租賃拍賣。但承辦人在綜合本案各類情況後,懷疑姚某某、王某某和朱某某存在合謀串通虛假設立租賃、對抗執行的可能性。故在當地組織“打擊逃廢債”行動時向黨委政法委及公安機關移送相關材料。另查明,姚某某、朱某某於2016年12月共同出面將上述農業大廈出租給案外人周某某。姚某某通過其子及朱某某名下的銀行卡收取相應房租、押金等共計381604元,隨後轉至他人賬戶,並未履行生效判決。

法院認為:杭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與朱某某通謀,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系共同犯罪。姚某某作為杭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王某某作為該公司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亦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分別判處杭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罰金30萬元;姚某某、朱某某、王某某各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一年;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一年。

【典型意義】

刑事司法實踐中,以往的拒執類案件大多是被告人怠於履行騰退或還款義務或者未將錢款用於履行還款義務,而本案被告人和他人串謀,設立虛假租賃關係逃避執行,犯罪手段更為隱蔽,屬於新類型犯罪形式,證據要求更為嚴格。

本案被執行人姚某某、王某某、朱某某合謀串通,設立虛假租賃,對抗法院執行。姚某某借用他人銀行卡收取相應房租、押金等,隨後轉至他人賬戶,並未履行生效判決,致使法院判決無法執行,屬於情節嚴重。法院依法追究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個人判處自由刑,對通過虛假租賃對抗法院執行的行為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

來源: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

02

寧某某(拖延騰房、撕毀封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基本案情】

2013年,法院判決被告浙江某某實業有限公司歸還給原告某銀行貸款本金4150000元;如不能按時履行,銀行有權以寧某某、梅某名下抵押的位於杭州市上城區林風花園映水苑的房產(後經司法評估其價值為390萬元)優先受償。判決生效後,被告未履行。2014年3月24日,法院依申請立案執行,並於2014年3月25日向被執行人浙江某某實業有限公司、寧某某、梅某等發出執行通知書,但被執行人仍未履行。法院在2015年3月12日給予被執行人寧某某、梅某6個月的騰房寬限期,寧某某也明確承諾6個月寬限期屆滿後會自動騰房交由法院拍賣,但逾期後經多次聯繫被執行人仍未履行債務,也未將房屋騰空交法院司法處置變現。2016年3月1日,法院現場查封上述房產並張貼封條,但被執行人卻撕毀封條進入房屋,繼續抗拒執行。法院以寧某某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移送當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18年7月,被告人寧某某自動騰空上述房產並交付法院進行司法拍賣。2018年8月1日,檢察機關以寧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經開庭審理後認為,寧某某系浙江某某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該公司因經營需要向銀行借款,以上述房產做抵押。借款糾紛已經法院判決,寧某某作為抵押人,在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時理應將上述房產折價或拍賣變賣償還債務。寧某某在法院對該抵押房產作出判決並開始執行以後,始終未騰空該房,寧某某一家仍然強行居住在該房內,致使判決無法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鑑於其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已的罪行,當庭自願認罪,已將房屋騰空交付法院司法拍賣,取得申請執行人的諒解,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

【典型意義】

法律上,“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是指行為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造成人民法院執行機構通過執行程序無法實現判決、裁定確定的內容,既包括判決、裁定全部無法執行,也包括部分無法執行。涉案房產在2015年評估價值為390萬元,明顯可供執行大部分債務。同時,寧某某拒不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拖延騰房、擅自撕毀法院封條等都表明其行為達到法定“情節嚴重”的定罪標準。考慮嗣後寧某某的認罪悔罪態度,對其適用緩刑貫徹寬嚴相濟原則,同時促使其繼續配合後續拍賣過戶等執行程序,從而實現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統一。

來源: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

03

王某某(隱藏、轉移財產)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基本案情】

王某某與浙江某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於2014年6月30日簽訂《融資租賃合同》一份,約定公司根據王某某對出賣人和租賃物的選擇購進施工升降機1臺,出租給王某某使用;租期36個月,租金總額為235000元,保證金23500元已先行支付,剩餘租金由王某某分12期等額支付;另合肥某某起重設備安裝有限公司承諾對《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王某某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後因王某某未按時履行合同約定義務,浙江某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判決王某某及合肥某某起重設備安裝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租金及違約金合計約300萬元。

判決生效後,王某某未主動履行支付義務,浙江某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於2017年8月29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立案後,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及財產報告令,督促其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但王某某及合肥某某起重設備安裝有限公司未主動履行義務。因被執行人暫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進入終本程序。後因申請執行人另行提供財產線索,2018年1月23日,法院前往財產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查封了被執行人合肥某某起重設備安裝有限公司在建築工地項目出租的塔機設備,並凍結租金收益。同時,電話傳喚被執行人王某某到當地法院接受執行調查,王某某仍無故拒不到案。法院於2018年2月2日依法布控拘留王某某。

2018年2月20日,申請執行人向法院申請追究王某某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2018年3月2日,法院依法以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將王某某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18年8月20日法院根據公訴機關的指控,認定被告人王某某有能力而拒不執行生效判決,將收入消費或取現,同時通過隱藏、轉移公司融資租賃設備及設備使用收益,以協議離婚方式轉移、隱匿財產,離婚後通過與前妻保持經營、生活上的聯繫繼續佔有使用具有執行價值的財產(車輛等),且經人民法院採取通知、限制高消費、拘留等多種措施均拒不到案,致使生效民事判決無法執行,情節嚴重。最終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被告人不服判決,上訴後被依法駁回。

【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王某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且涉嫌隱藏、轉移財產,逃避履行義務,致使法院判決無法執行。法院依法追究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促使被執行人履行義務,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轉移財產抗拒執行等行為起到了很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同時也為鞏固“基本解決執行難”成果提供了有力的案例支持。

來源: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法院

04

葉某某(收到應收款)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基本案情】

2015年2月8日、10月6日,法院分別判決被告杭州A園林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葉某某分別歸還杭州B園林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借款本息283萬餘元、605萬餘元。因判決生效後未履行,上述兩案分別於2015年3月27日、2016年2月26日立案執行。

法院在以上兩案審理和執行過程中,查明被執行人A公司、葉某某對第三人浙江C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C公司)享有到期債權,分別向次債務人C公司發出凍結、提取被執行人A公司、葉某某在C公司的應收款(工程款)897萬餘元。但次債務人C公司並未履行協助義務。相反,在B公司於2016年向另一法院提起以C公司為被告、以A公司、葉某某為第三人的債權人代位權訴訟時,C公司於庭審時提交了2013年至2017年向A公司支付款項的明細單及憑證,共計477.6萬元,A公司、葉某某、C公司的拒執行為至此暴露。

鑑於A公司、葉某某、C公司上述拒執行為,法院及時啟動拒執刑事追責程序,並於2018年12月12日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C公司另案處理)。

【典型意義】

被執行人、協助義務人等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應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本案例中,葉某某作為被執行人、C公司作為協助義務人,在明知法院已經保全、查封到期債權的情況下,分別拒不執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現葉某某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了沉重的代價。

來源:杭州市江乾區人民法院

05

胡某某(轉讓股權後不償還債)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基本案情】

孔某某與胡某某、毛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法院二審,最終判令胡某某歸還孔某某借款189000元。判決生效後,胡某某並未履行判決內容。2018年5月9日,孔某某對胡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因胡某某未申報財產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法院曾兩次採取司法拘留措施,但因其患有重度高血壓疾病而未能移送拘留所看管。後法院通過工商管理部門查明:胡某某在杭州某某建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貨幣方式認繳出資150萬元(其中未實繳到位100萬元),持有25.9%的股權。2018年9月17日,被執行人胡某某(出讓方)與案外人毛某(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將上述股權轉讓給毛某,出讓方實際到位50萬元股權,轉讓的價款為50萬元,轉讓價款的交割方式為貨幣,在2018年9月17日前交割。

法院認為胡某某轉讓股權後不償還債務的行為已涉嫌拒不執行判決罪,遂於2018年10月22日將相關材料報送公安機關。在移送拒執案件9天后,被執行人胡某某主動向法院繳納執行款15000元。2018年11月20日,公訴機關以胡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胡某某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義】

儘管本案被執行人胡某某因身體原因不宜對其採取司法拘留,但並不意味著此類被執行人就能夠逃避執行。本案中,法院在案件辦理中全面考量,及時發現被執行人隱匿、轉移財產的行為,並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此類被執行人都能起到很好的震懾和警示作用。

來源: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

06

詹某某(違反財產報告義務)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20日,法院判決浙江某服裝有限公司支付紹興某貿易有限公司貨款318.9萬元並支付利息損失,被告人詹某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2018年1月18日,被執行人詹某某代表浙江某服裝有限公司與紹興某貿易有限公司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同月22日,法院扣劃浙江某服裝有限公司賬戶上的40萬元並由紹興某貿易有限公司申請解除對該賬戶的查封。

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詹某某與妻子秦某某離婚,離婚協議中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2套房屋及1輛汽車均歸於秦某某。期間被執行人詹某某個人銀行賬戶收入人民幣43萬餘元、美金4萬餘元,浙江某服裝有限公司銀行賬戶收入人民幣61萬餘元。2018年4月10日,被執行人詹某某因拒不執行被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其後被執行人詹某某仍拒不履行還款義務。

2019年4月24日,法院審理認為,被執行人詹某某違反財產報告義務,未向人民法院報告離婚和財產分割情況及公司和個人的賬戶流水變動情況,在有能力支付紹興某貿易有限公司款項的情況下拒絕履行民事判決書確定的還款義務。故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詹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典型意義】

被執行人需積極履行法律義務,如發現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等嚴重情況,將面臨牢獄之災。本案中被執行人詹某某違反財產報告義務,未向人民法院報告離婚和財產分割情況及公司和個人的賬戶流水變動情況,在有能力支付款項的情況下拒絕履行民事判決書確定的還款義務,致使生效判決無法執行,屬於拒不執行生效判決情節嚴重的行為。在全力解決“執行難”的社會大背景下,運用好刑事手段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一定程度上威懾被執行人,促使被執行人自動履行法定義務,有效維護法院生效裁判的嚴肅性與權威性。

來源: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

07

蔡某某(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基本案情】

被執行人浙江某某汽配有限公司與兩銀行因實現擔保物權糾紛涉訴的案件均於2014年被法院裁定:兩申請人對被執行人浙江某某汽配有限公司位於杭州市蕭山區臨江工業園區長風路的房屋及其佔用範圍內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准予採取拍賣、變賣等方式依法變價,申請人對變價後所得款項在借款及其利息、罰息、複利的範圍內優先受償。

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查明:2014年9月至2017年2月,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某某糾集金某某,為拒不騰出房屋、退出土地,以杭州某某工貿有限公司(實際由蔡某某控制)與該公司合作的名義,在上述被執行土地上搭建鋼棚並用於出租,後以杭州某某工貿有限公司的名義向法院數次提出執行異議,並在上述被執行土地的房屋租期屆滿後繼續將房屋出租給他人。期間,蔡某某夥同金某某、楊某某等人在被執行房屋上張貼大幅公告,聲稱法院與銀行勾結、非法拍賣,又在浙江某某汽配有限公司大門處張貼威脅競拍意向人的公告,導致法院裁定無法執行,遂以拒不執行裁定罪被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蔡某某夥同他人,在有能力執行人民法院裁定的情況下抗拒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裁定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蔡某某夥同他人,拒不騰出房屋、退出土地,在法院依法執行生效判決、裁定過程中不予配合,種種行為表明蔡某某主觀上故意抗拒執行,客觀上也阻礙了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情節嚴重。法院依法追究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對於懲戒此類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執行生效裁判的行為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

來源: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

08

沈某某

(以拆遷款償還未經訴訟確認債務)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20日,法院判令被告沈某某償還原告張某借款670000元、違約金134000元。同年11月9日,法院依申請立案強制執行,並於11月9日送達執行通知書,責令沈某某於11月14日前償還執行標的815840元及利息,若未按規定償付須如實申報當前及一年內的財產情況。2017年12月,被告人沈某某獲得拆遷補償款人民幣35.9萬元後未根據法院財產報告令的要求報告該筆收入,反而將該錢款轉移給他人用於支付未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其他債務,致使法院生效判決無法執行。法院遂以沈某某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移送當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18年11月4日,沈某某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如實供述了其涉案事實。歸案後,被告人沈某某親屬向法院代為繳納執行款項37萬元。被告人沈某某獲得了張某等人的諒解。2019年1月7日,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沈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法院認為,被告人沈某某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法院生效的裁判文書,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鑑於被告人沈某某犯罪後自動投案,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系自首,且獲得執行申請人的諒解,法院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判處其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典型意義】

本案中,沈某某既未如實申報獲得拆遷補償款情況,並且擅自將拆遷補償款用於履行尚未被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其他債務,致使生效判決無法履行,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因沈某某具有自首、主動履行法律義務並獲得申請執行人的諒解且認罪認罰情節判處緩刑,也體現了在打擊犯罪上寬嚴相濟的審判理念。

來源: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法院

09

徐某某

(轉讓房產償還未經訴訟確認債務)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基本案情】

2011年,被告人徐某某向原告俞某借款共計5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5個月。借款到期後,被告人徐某某未歸還借款,俞某遂起訴至法院。2012年1月,法院判決被告人徐某某歸還俞某借款50萬元並支付利息。判決書生效後,徐某某不僅未主動履行該判決,反將其名下位於杭州市西湖區某處的房產以186萬元的價格轉賣給他人,所得款項私下全部用於歸還未經訴訟判決確認的其他債務,致使法院生效判決無法履行。因被告人徐某某未按時履行判決內容,後俞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立案執行後,根據申請人提供的財產線索及法院對徐某某財產的調查情況,逐步掌握了徐某某惡意轉移財產,涉嫌拒不執行法院生效裁判犯罪行為的證據。法院遂依法將犯罪線索移送公安偵查。

2018年8月下旬,徐某某被當地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依法逮捕。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後,被告人徐某某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及庭審中均自願認罪認罰。2018年11月,法院根據檢察機關對徐某某的指控,查明被告人徐某某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徐某某明知其和原告俞某的50萬元債務已經法院判決並生效,在賣掉其名下房產獲得大額款項後,有能力履行仍拒不執行,反而選擇將該款項私下歸還他人未經訴訟確認的債務,致使法院生效判決分文得不到履行,其行為嚴重損害了司法權威,給誠信社會建設帶來嚴重負面影響。依法予以嚴厲打擊和懲治此類行為,對社會上一些有此類想法的債務人起到了很好的普法和警示作用。

來源: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

10

吳某、龔某某(隱匿回遷安置房份額)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基本案情】

2010年至2012年期間,吳某、龔某某因3起民間借貸糾紛先後被起訴,法院判決兩人返還三名債權人共計120餘萬元。進入執行階段後,因兩人下落不明及未發現有財產可供執行,法院對3起案件先後裁定終結執行。

2015年5月28日,法院對杭州某某交通下沙有限公司訴吳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依法判決吳某賠償杭州該公司67144元。同年10月28日,杭州公共交通下沙有限公司申請強制執行,同日,法院向吳某送達執行通知書、財產申報令等,並於同年12月31日將吳某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後因無可供執行的財產,裁定暫時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2015年12月31日,吳某簽署回遷安置協議,吳某、龔某某共獲得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東岸嘉園安置建築面積110平方米。2016年8月24日,吳某、龔某某在明知法院有生效判決、裁定未履行完畢的情況下,故意隱瞞財產,簽署協議約定將上述回遷安置110平方米份額全部登記至兩個女兒名下,並於次日辦理公證,後相繼辦理不動產權屬登記,致使上述民事判決、裁定無法執行。

2018年5月30日,法院決定對被執行人吳某、龔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同年6月6日以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移送公安機關偵查。經公安機關偵查,檢察機關於2019年1月18日以被告人吳某、龔某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龔某某明知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決、裁定負有履行的義務,仍共同將享有的回遷安置房登記至女兒名下,致使生效判決、裁定無法執行,其行為均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判處被告人吳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判處被告人龔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吳某、龔某某明知有多起案件未履行,利用回遷安置房辦證過程中法院無法先行干預的情況,將自己享有的回遷安置份額隱匿到子女名下,致使判決無法執行,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法院將其犯罪線索依法移交公安機關啟動刑事追究程序,並依法定罪量刑,有效懲治了拒執犯罪,維護了司法權威,對意圖轉移、隱匿回遷安置房份額等可得利益的被執行人起到了震懾作用。

來源:杭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杭州中院 原創發佈

"【發佈】杭州法院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十大典型案例【發佈】杭州法院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目 錄

案例1

杭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姚某某等(虛假租賃)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案例2

寧某某(拖延騰房、撕毀封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案例3

王某某(隱藏、轉移財產)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案例4

葉某某(收到應收款)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案例5

胡某某(轉讓股權後不償還債務)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案例6

詹某某(違反財產報告義務)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案例7

蔡某某(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案例8

沈某某(以拆遷款償還未經訴訟確認債務)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案例9

徐某某(轉讓房產償還未經訴訟確認債務)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案例10

吳某、龔某某(隱匿回遷安置房份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2018年7月—2019年6月)

【發佈】杭州法院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01

杭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姚某某等

(虛假租賃)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基本案情】

浙江某銀行訴杭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姚某某、王某某等單位和個人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四案件,法院於2016年7月20日至同年8月26日,先後作出四則民事判決,判令杭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及姚某某、王某某等單位和個人返還原告銀行2850萬元借款及相應利息;原告對杭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抵押的位於杭州市蕭山區進化鎮沈家埭村房屋、杭州市蕭山區寧圍鎮蕭山農業大廈1幢25層的房產在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後案件進入強制執行程序,過程中法院查明:姚某某在明知上述判決已生效的情況下,為保留前述房產,結夥朱某某,以上述食品公司的名義與朱某某簽訂虛假的租賃協議,虛構抵押貸款前已將上述房產租賃給朱某某,租期15年。姚某某、王某某分別偽造了相應的收款確認書。2017年2月22日,姚某某、朱某某將上述虛假材料遞交給法院執行人員,並做了虛假陳述,聲稱朱某某是上述房產的承租人,要求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保留其租賃權利。經徵得抵押權人同意後,法院於2017年8月7日、2017年10月11日分別作出執行裁定書:裁定拍賣上述房產,並以公告方式說明廠房和農業大廈房產均以帶15年租賃的形式拍賣。

雖然姚某某、王某某、朱某某提供的證據材料在形式上符合租賃的外觀特徵,抵押權人亦同意帶租賃拍賣。但承辦人在綜合本案各類情況後,懷疑姚某某、王某某和朱某某存在合謀串通虛假設立租賃、對抗執行的可能性。故在當地組織“打擊逃廢債”行動時向黨委政法委及公安機關移送相關材料。另查明,姚某某、朱某某於2016年12月共同出面將上述農業大廈出租給案外人周某某。姚某某通過其子及朱某某名下的銀行卡收取相應房租、押金等共計381604元,隨後轉至他人賬戶,並未履行生效判決。

法院認為:杭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與朱某某通謀,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系共同犯罪。姚某某作為杭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王某某作為該公司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亦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分別判處杭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罰金30萬元;姚某某、朱某某、王某某各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一年;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一年。

【典型意義】

刑事司法實踐中,以往的拒執類案件大多是被告人怠於履行騰退或還款義務或者未將錢款用於履行還款義務,而本案被告人和他人串謀,設立虛假租賃關係逃避執行,犯罪手段更為隱蔽,屬於新類型犯罪形式,證據要求更為嚴格。

本案被執行人姚某某、王某某、朱某某合謀串通,設立虛假租賃,對抗法院執行。姚某某借用他人銀行卡收取相應房租、押金等,隨後轉至他人賬戶,並未履行生效判決,致使法院判決無法執行,屬於情節嚴重。法院依法追究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個人判處自由刑,對通過虛假租賃對抗法院執行的行為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

來源: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

02

寧某某(拖延騰房、撕毀封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基本案情】

2013年,法院判決被告浙江某某實業有限公司歸還給原告某銀行貸款本金4150000元;如不能按時履行,銀行有權以寧某某、梅某名下抵押的位於杭州市上城區林風花園映水苑的房產(後經司法評估其價值為390萬元)優先受償。判決生效後,被告未履行。2014年3月24日,法院依申請立案執行,並於2014年3月25日向被執行人浙江某某實業有限公司、寧某某、梅某等發出執行通知書,但被執行人仍未履行。法院在2015年3月12日給予被執行人寧某某、梅某6個月的騰房寬限期,寧某某也明確承諾6個月寬限期屆滿後會自動騰房交由法院拍賣,但逾期後經多次聯繫被執行人仍未履行債務,也未將房屋騰空交法院司法處置變現。2016年3月1日,法院現場查封上述房產並張貼封條,但被執行人卻撕毀封條進入房屋,繼續抗拒執行。法院以寧某某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移送當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18年7月,被告人寧某某自動騰空上述房產並交付法院進行司法拍賣。2018年8月1日,檢察機關以寧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經開庭審理後認為,寧某某系浙江某某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該公司因經營需要向銀行借款,以上述房產做抵押。借款糾紛已經法院判決,寧某某作為抵押人,在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時理應將上述房產折價或拍賣變賣償還債務。寧某某在法院對該抵押房產作出判決並開始執行以後,始終未騰空該房,寧某某一家仍然強行居住在該房內,致使判決無法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鑑於其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已的罪行,當庭自願認罪,已將房屋騰空交付法院司法拍賣,取得申請執行人的諒解,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

【典型意義】

法律上,“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是指行為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造成人民法院執行機構通過執行程序無法實現判決、裁定確定的內容,既包括判決、裁定全部無法執行,也包括部分無法執行。涉案房產在2015年評估價值為390萬元,明顯可供執行大部分債務。同時,寧某某拒不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拖延騰房、擅自撕毀法院封條等都表明其行為達到法定“情節嚴重”的定罪標準。考慮嗣後寧某某的認罪悔罪態度,對其適用緩刑貫徹寬嚴相濟原則,同時促使其繼續配合後續拍賣過戶等執行程序,從而實現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統一。

來源: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

03

王某某(隱藏、轉移財產)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基本案情】

王某某與浙江某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於2014年6月30日簽訂《融資租賃合同》一份,約定公司根據王某某對出賣人和租賃物的選擇購進施工升降機1臺,出租給王某某使用;租期36個月,租金總額為235000元,保證金23500元已先行支付,剩餘租金由王某某分12期等額支付;另合肥某某起重設備安裝有限公司承諾對《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王某某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後因王某某未按時履行合同約定義務,浙江某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判決王某某及合肥某某起重設備安裝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租金及違約金合計約300萬元。

判決生效後,王某某未主動履行支付義務,浙江某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於2017年8月29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立案後,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及財產報告令,督促其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但王某某及合肥某某起重設備安裝有限公司未主動履行義務。因被執行人暫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進入終本程序。後因申請執行人另行提供財產線索,2018年1月23日,法院前往財產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查封了被執行人合肥某某起重設備安裝有限公司在建築工地項目出租的塔機設備,並凍結租金收益。同時,電話傳喚被執行人王某某到當地法院接受執行調查,王某某仍無故拒不到案。法院於2018年2月2日依法布控拘留王某某。

2018年2月20日,申請執行人向法院申請追究王某某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2018年3月2日,法院依法以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將王某某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18年8月20日法院根據公訴機關的指控,認定被告人王某某有能力而拒不執行生效判決,將收入消費或取現,同時通過隱藏、轉移公司融資租賃設備及設備使用收益,以協議離婚方式轉移、隱匿財產,離婚後通過與前妻保持經營、生活上的聯繫繼續佔有使用具有執行價值的財產(車輛等),且經人民法院採取通知、限制高消費、拘留等多種措施均拒不到案,致使生效民事判決無法執行,情節嚴重。最終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被告人不服判決,上訴後被依法駁回。

【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王某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且涉嫌隱藏、轉移財產,逃避履行義務,致使法院判決無法執行。法院依法追究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促使被執行人履行義務,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轉移財產抗拒執行等行為起到了很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同時也為鞏固“基本解決執行難”成果提供了有力的案例支持。

來源: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法院

04

葉某某(收到應收款)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基本案情】

2015年2月8日、10月6日,法院分別判決被告杭州A園林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葉某某分別歸還杭州B園林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借款本息283萬餘元、605萬餘元。因判決生效後未履行,上述兩案分別於2015年3月27日、2016年2月26日立案執行。

法院在以上兩案審理和執行過程中,查明被執行人A公司、葉某某對第三人浙江C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C公司)享有到期債權,分別向次債務人C公司發出凍結、提取被執行人A公司、葉某某在C公司的應收款(工程款)897萬餘元。但次債務人C公司並未履行協助義務。相反,在B公司於2016年向另一法院提起以C公司為被告、以A公司、葉某某為第三人的債權人代位權訴訟時,C公司於庭審時提交了2013年至2017年向A公司支付款項的明細單及憑證,共計477.6萬元,A公司、葉某某、C公司的拒執行為至此暴露。

鑑於A公司、葉某某、C公司上述拒執行為,法院及時啟動拒執刑事追責程序,並於2018年12月12日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C公司另案處理)。

【典型意義】

被執行人、協助義務人等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應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本案例中,葉某某作為被執行人、C公司作為協助義務人,在明知法院已經保全、查封到期債權的情況下,分別拒不執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現葉某某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了沉重的代價。

來源:杭州市江乾區人民法院

05

胡某某(轉讓股權後不償還債)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基本案情】

孔某某與胡某某、毛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法院二審,最終判令胡某某歸還孔某某借款189000元。判決生效後,胡某某並未履行判決內容。2018年5月9日,孔某某對胡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因胡某某未申報財產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法院曾兩次採取司法拘留措施,但因其患有重度高血壓疾病而未能移送拘留所看管。後法院通過工商管理部門查明:胡某某在杭州某某建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貨幣方式認繳出資150萬元(其中未實繳到位100萬元),持有25.9%的股權。2018年9月17日,被執行人胡某某(出讓方)與案外人毛某(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將上述股權轉讓給毛某,出讓方實際到位50萬元股權,轉讓的價款為50萬元,轉讓價款的交割方式為貨幣,在2018年9月17日前交割。

法院認為胡某某轉讓股權後不償還債務的行為已涉嫌拒不執行判決罪,遂於2018年10月22日將相關材料報送公安機關。在移送拒執案件9天后,被執行人胡某某主動向法院繳納執行款15000元。2018年11月20日,公訴機關以胡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胡某某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義】

儘管本案被執行人胡某某因身體原因不宜對其採取司法拘留,但並不意味著此類被執行人就能夠逃避執行。本案中,法院在案件辦理中全面考量,及時發現被執行人隱匿、轉移財產的行為,並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此類被執行人都能起到很好的震懾和警示作用。

來源: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

06

詹某某(違反財產報告義務)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20日,法院判決浙江某服裝有限公司支付紹興某貿易有限公司貨款318.9萬元並支付利息損失,被告人詹某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2018年1月18日,被執行人詹某某代表浙江某服裝有限公司與紹興某貿易有限公司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同月22日,法院扣劃浙江某服裝有限公司賬戶上的40萬元並由紹興某貿易有限公司申請解除對該賬戶的查封。

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詹某某與妻子秦某某離婚,離婚協議中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2套房屋及1輛汽車均歸於秦某某。期間被執行人詹某某個人銀行賬戶收入人民幣43萬餘元、美金4萬餘元,浙江某服裝有限公司銀行賬戶收入人民幣61萬餘元。2018年4月10日,被執行人詹某某因拒不執行被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其後被執行人詹某某仍拒不履行還款義務。

2019年4月24日,法院審理認為,被執行人詹某某違反財產報告義務,未向人民法院報告離婚和財產分割情況及公司和個人的賬戶流水變動情況,在有能力支付紹興某貿易有限公司款項的情況下拒絕履行民事判決書確定的還款義務。故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詹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典型意義】

被執行人需積極履行法律義務,如發現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等嚴重情況,將面臨牢獄之災。本案中被執行人詹某某違反財產報告義務,未向人民法院報告離婚和財產分割情況及公司和個人的賬戶流水變動情況,在有能力支付款項的情況下拒絕履行民事判決書確定的還款義務,致使生效判決無法執行,屬於拒不執行生效判決情節嚴重的行為。在全力解決“執行難”的社會大背景下,運用好刑事手段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一定程度上威懾被執行人,促使被執行人自動履行法定義務,有效維護法院生效裁判的嚴肅性與權威性。

來源: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

07

蔡某某(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基本案情】

被執行人浙江某某汽配有限公司與兩銀行因實現擔保物權糾紛涉訴的案件均於2014年被法院裁定:兩申請人對被執行人浙江某某汽配有限公司位於杭州市蕭山區臨江工業園區長風路的房屋及其佔用範圍內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准予採取拍賣、變賣等方式依法變價,申請人對變價後所得款項在借款及其利息、罰息、複利的範圍內優先受償。

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查明:2014年9月至2017年2月,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某某糾集金某某,為拒不騰出房屋、退出土地,以杭州某某工貿有限公司(實際由蔡某某控制)與該公司合作的名義,在上述被執行土地上搭建鋼棚並用於出租,後以杭州某某工貿有限公司的名義向法院數次提出執行異議,並在上述被執行土地的房屋租期屆滿後繼續將房屋出租給他人。期間,蔡某某夥同金某某、楊某某等人在被執行房屋上張貼大幅公告,聲稱法院與銀行勾結、非法拍賣,又在浙江某某汽配有限公司大門處張貼威脅競拍意向人的公告,導致法院裁定無法執行,遂以拒不執行裁定罪被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蔡某某夥同他人,在有能力執行人民法院裁定的情況下抗拒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裁定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蔡某某夥同他人,拒不騰出房屋、退出土地,在法院依法執行生效判決、裁定過程中不予配合,種種行為表明蔡某某主觀上故意抗拒執行,客觀上也阻礙了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情節嚴重。法院依法追究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對於懲戒此類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執行生效裁判的行為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

來源: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

08

沈某某

(以拆遷款償還未經訴訟確認債務)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20日,法院判令被告沈某某償還原告張某借款670000元、違約金134000元。同年11月9日,法院依申請立案強制執行,並於11月9日送達執行通知書,責令沈某某於11月14日前償還執行標的815840元及利息,若未按規定償付須如實申報當前及一年內的財產情況。2017年12月,被告人沈某某獲得拆遷補償款人民幣35.9萬元後未根據法院財產報告令的要求報告該筆收入,反而將該錢款轉移給他人用於支付未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其他債務,致使法院生效判決無法執行。法院遂以沈某某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移送當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18年11月4日,沈某某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如實供述了其涉案事實。歸案後,被告人沈某某親屬向法院代為繳納執行款項37萬元。被告人沈某某獲得了張某等人的諒解。2019年1月7日,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沈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法院認為,被告人沈某某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法院生效的裁判文書,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鑑於被告人沈某某犯罪後自動投案,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系自首,且獲得執行申請人的諒解,法院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判處其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典型意義】

本案中,沈某某既未如實申報獲得拆遷補償款情況,並且擅自將拆遷補償款用於履行尚未被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其他債務,致使生效判決無法履行,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因沈某某具有自首、主動履行法律義務並獲得申請執行人的諒解且認罪認罰情節判處緩刑,也體現了在打擊犯罪上寬嚴相濟的審判理念。

來源: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法院

09

徐某某

(轉讓房產償還未經訴訟確認債務)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基本案情】

2011年,被告人徐某某向原告俞某借款共計5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5個月。借款到期後,被告人徐某某未歸還借款,俞某遂起訴至法院。2012年1月,法院判決被告人徐某某歸還俞某借款50萬元並支付利息。判決書生效後,徐某某不僅未主動履行該判決,反將其名下位於杭州市西湖區某處的房產以186萬元的價格轉賣給他人,所得款項私下全部用於歸還未經訴訟判決確認的其他債務,致使法院生效判決無法履行。因被告人徐某某未按時履行判決內容,後俞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立案執行後,根據申請人提供的財產線索及法院對徐某某財產的調查情況,逐步掌握了徐某某惡意轉移財產,涉嫌拒不執行法院生效裁判犯罪行為的證據。法院遂依法將犯罪線索移送公安偵查。

2018年8月下旬,徐某某被當地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依法逮捕。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後,被告人徐某某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及庭審中均自願認罪認罰。2018年11月,法院根據檢察機關對徐某某的指控,查明被告人徐某某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徐某某明知其和原告俞某的50萬元債務已經法院判決並生效,在賣掉其名下房產獲得大額款項後,有能力履行仍拒不執行,反而選擇將該款項私下歸還他人未經訴訟確認的債務,致使法院生效判決分文得不到履行,其行為嚴重損害了司法權威,給誠信社會建設帶來嚴重負面影響。依法予以嚴厲打擊和懲治此類行為,對社會上一些有此類想法的債務人起到了很好的普法和警示作用。

來源: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

10

吳某、龔某某(隱匿回遷安置房份額)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基本案情】

2010年至2012年期間,吳某、龔某某因3起民間借貸糾紛先後被起訴,法院判決兩人返還三名債權人共計120餘萬元。進入執行階段後,因兩人下落不明及未發現有財產可供執行,法院對3起案件先後裁定終結執行。

2015年5月28日,法院對杭州某某交通下沙有限公司訴吳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依法判決吳某賠償杭州該公司67144元。同年10月28日,杭州公共交通下沙有限公司申請強制執行,同日,法院向吳某送達執行通知書、財產申報令等,並於同年12月31日將吳某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後因無可供執行的財產,裁定暫時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2015年12月31日,吳某簽署回遷安置協議,吳某、龔某某共獲得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東岸嘉園安置建築面積110平方米。2016年8月24日,吳某、龔某某在明知法院有生效判決、裁定未履行完畢的情況下,故意隱瞞財產,簽署協議約定將上述回遷安置110平方米份額全部登記至兩個女兒名下,並於次日辦理公證,後相繼辦理不動產權屬登記,致使上述民事判決、裁定無法執行。

2018年5月30日,法院決定對被執行人吳某、龔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同年6月6日以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移送公安機關偵查。經公安機關偵查,檢察機關於2019年1月18日以被告人吳某、龔某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龔某某明知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決、裁定負有履行的義務,仍共同將享有的回遷安置房登記至女兒名下,致使生效判決、裁定無法執行,其行為均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判處被告人吳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判處被告人龔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吳某、龔某某明知有多起案件未履行,利用回遷安置房辦證過程中法院無法先行干預的情況,將自己享有的回遷安置份額隱匿到子女名下,致使判決無法執行,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法院將其犯罪線索依法移交公安機關啟動刑事追究程序,並依法定罪量刑,有效懲治了拒執犯罪,維護了司法權威,對意圖轉移、隱匿回遷安置房份額等可得利益的被執行人起到了震懾作用。

來源:杭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杭州中院 原創發佈

【發佈】杭州法院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點“在看”一起學習哦

"【發佈】杭州法院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十大典型案例【發佈】杭州法院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目 錄

案例1

杭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姚某某等(虛假租賃)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案例2

寧某某(拖延騰房、撕毀封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案例3

王某某(隱藏、轉移財產)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案例4

葉某某(收到應收款)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案例5

胡某某(轉讓股權後不償還債務)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案例6

詹某某(違反財產報告義務)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案例7

蔡某某(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案例8

沈某某(以拆遷款償還未經訴訟確認債務)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案例9

徐某某(轉讓房產償還未經訴訟確認債務)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案例10

吳某、龔某某(隱匿回遷安置房份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2018年7月—2019年6月)

【發佈】杭州法院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01

杭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姚某某等

(虛假租賃)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基本案情】

浙江某銀行訴杭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姚某某、王某某等單位和個人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四案件,法院於2016年7月20日至同年8月26日,先後作出四則民事判決,判令杭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及姚某某、王某某等單位和個人返還原告銀行2850萬元借款及相應利息;原告對杭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抵押的位於杭州市蕭山區進化鎮沈家埭村房屋、杭州市蕭山區寧圍鎮蕭山農業大廈1幢25層的房產在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後案件進入強制執行程序,過程中法院查明:姚某某在明知上述判決已生效的情況下,為保留前述房產,結夥朱某某,以上述食品公司的名義與朱某某簽訂虛假的租賃協議,虛構抵押貸款前已將上述房產租賃給朱某某,租期15年。姚某某、王某某分別偽造了相應的收款確認書。2017年2月22日,姚某某、朱某某將上述虛假材料遞交給法院執行人員,並做了虛假陳述,聲稱朱某某是上述房產的承租人,要求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保留其租賃權利。經徵得抵押權人同意後,法院於2017年8月7日、2017年10月11日分別作出執行裁定書:裁定拍賣上述房產,並以公告方式說明廠房和農業大廈房產均以帶15年租賃的形式拍賣。

雖然姚某某、王某某、朱某某提供的證據材料在形式上符合租賃的外觀特徵,抵押權人亦同意帶租賃拍賣。但承辦人在綜合本案各類情況後,懷疑姚某某、王某某和朱某某存在合謀串通虛假設立租賃、對抗執行的可能性。故在當地組織“打擊逃廢債”行動時向黨委政法委及公安機關移送相關材料。另查明,姚某某、朱某某於2016年12月共同出面將上述農業大廈出租給案外人周某某。姚某某通過其子及朱某某名下的銀行卡收取相應房租、押金等共計381604元,隨後轉至他人賬戶,並未履行生效判決。

法院認為:杭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與朱某某通謀,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系共同犯罪。姚某某作為杭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王某某作為該公司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亦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分別判處杭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罰金30萬元;姚某某、朱某某、王某某各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一年;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一年。

【典型意義】

刑事司法實踐中,以往的拒執類案件大多是被告人怠於履行騰退或還款義務或者未將錢款用於履行還款義務,而本案被告人和他人串謀,設立虛假租賃關係逃避執行,犯罪手段更為隱蔽,屬於新類型犯罪形式,證據要求更為嚴格。

本案被執行人姚某某、王某某、朱某某合謀串通,設立虛假租賃,對抗法院執行。姚某某借用他人銀行卡收取相應房租、押金等,隨後轉至他人賬戶,並未履行生效判決,致使法院判決無法執行,屬於情節嚴重。法院依法追究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個人判處自由刑,對通過虛假租賃對抗法院執行的行為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

來源: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

02

寧某某(拖延騰房、撕毀封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基本案情】

2013年,法院判決被告浙江某某實業有限公司歸還給原告某銀行貸款本金4150000元;如不能按時履行,銀行有權以寧某某、梅某名下抵押的位於杭州市上城區林風花園映水苑的房產(後經司法評估其價值為390萬元)優先受償。判決生效後,被告未履行。2014年3月24日,法院依申請立案執行,並於2014年3月25日向被執行人浙江某某實業有限公司、寧某某、梅某等發出執行通知書,但被執行人仍未履行。法院在2015年3月12日給予被執行人寧某某、梅某6個月的騰房寬限期,寧某某也明確承諾6個月寬限期屆滿後會自動騰房交由法院拍賣,但逾期後經多次聯繫被執行人仍未履行債務,也未將房屋騰空交法院司法處置變現。2016年3月1日,法院現場查封上述房產並張貼封條,但被執行人卻撕毀封條進入房屋,繼續抗拒執行。法院以寧某某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移送當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18年7月,被告人寧某某自動騰空上述房產並交付法院進行司法拍賣。2018年8月1日,檢察機關以寧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經開庭審理後認為,寧某某系浙江某某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該公司因經營需要向銀行借款,以上述房產做抵押。借款糾紛已經法院判決,寧某某作為抵押人,在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時理應將上述房產折價或拍賣變賣償還債務。寧某某在法院對該抵押房產作出判決並開始執行以後,始終未騰空該房,寧某某一家仍然強行居住在該房內,致使判決無法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鑑於其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已的罪行,當庭自願認罪,已將房屋騰空交付法院司法拍賣,取得申請執行人的諒解,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

【典型意義】

法律上,“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是指行為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造成人民法院執行機構通過執行程序無法實現判決、裁定確定的內容,既包括判決、裁定全部無法執行,也包括部分無法執行。涉案房產在2015年評估價值為390萬元,明顯可供執行大部分債務。同時,寧某某拒不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拖延騰房、擅自撕毀法院封條等都表明其行為達到法定“情節嚴重”的定罪標準。考慮嗣後寧某某的認罪悔罪態度,對其適用緩刑貫徹寬嚴相濟原則,同時促使其繼續配合後續拍賣過戶等執行程序,從而實現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統一。

來源: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

03

王某某(隱藏、轉移財產)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基本案情】

王某某與浙江某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於2014年6月30日簽訂《融資租賃合同》一份,約定公司根據王某某對出賣人和租賃物的選擇購進施工升降機1臺,出租給王某某使用;租期36個月,租金總額為235000元,保證金23500元已先行支付,剩餘租金由王某某分12期等額支付;另合肥某某起重設備安裝有限公司承諾對《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王某某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後因王某某未按時履行合同約定義務,浙江某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判決王某某及合肥某某起重設備安裝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租金及違約金合計約300萬元。

判決生效後,王某某未主動履行支付義務,浙江某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於2017年8月29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立案後,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及財產報告令,督促其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但王某某及合肥某某起重設備安裝有限公司未主動履行義務。因被執行人暫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進入終本程序。後因申請執行人另行提供財產線索,2018年1月23日,法院前往財產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查封了被執行人合肥某某起重設備安裝有限公司在建築工地項目出租的塔機設備,並凍結租金收益。同時,電話傳喚被執行人王某某到當地法院接受執行調查,王某某仍無故拒不到案。法院於2018年2月2日依法布控拘留王某某。

2018年2月20日,申請執行人向法院申請追究王某某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2018年3月2日,法院依法以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將王某某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18年8月20日法院根據公訴機關的指控,認定被告人王某某有能力而拒不執行生效判決,將收入消費或取現,同時通過隱藏、轉移公司融資租賃設備及設備使用收益,以協議離婚方式轉移、隱匿財產,離婚後通過與前妻保持經營、生活上的聯繫繼續佔有使用具有執行價值的財產(車輛等),且經人民法院採取通知、限制高消費、拘留等多種措施均拒不到案,致使生效民事判決無法執行,情節嚴重。最終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被告人不服判決,上訴後被依法駁回。

【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王某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且涉嫌隱藏、轉移財產,逃避履行義務,致使法院判決無法執行。法院依法追究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促使被執行人履行義務,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轉移財產抗拒執行等行為起到了很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同時也為鞏固“基本解決執行難”成果提供了有力的案例支持。

來源: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法院

04

葉某某(收到應收款)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基本案情】

2015年2月8日、10月6日,法院分別判決被告杭州A園林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葉某某分別歸還杭州B園林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借款本息283萬餘元、605萬餘元。因判決生效後未履行,上述兩案分別於2015年3月27日、2016年2月26日立案執行。

法院在以上兩案審理和執行過程中,查明被執行人A公司、葉某某對第三人浙江C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C公司)享有到期債權,分別向次債務人C公司發出凍結、提取被執行人A公司、葉某某在C公司的應收款(工程款)897萬餘元。但次債務人C公司並未履行協助義務。相反,在B公司於2016年向另一法院提起以C公司為被告、以A公司、葉某某為第三人的債權人代位權訴訟時,C公司於庭審時提交了2013年至2017年向A公司支付款項的明細單及憑證,共計477.6萬元,A公司、葉某某、C公司的拒執行為至此暴露。

鑑於A公司、葉某某、C公司上述拒執行為,法院及時啟動拒執刑事追責程序,並於2018年12月12日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C公司另案處理)。

【典型意義】

被執行人、協助義務人等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應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本案例中,葉某某作為被執行人、C公司作為協助義務人,在明知法院已經保全、查封到期債權的情況下,分別拒不執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現葉某某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了沉重的代價。

來源:杭州市江乾區人民法院

05

胡某某(轉讓股權後不償還債)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基本案情】

孔某某與胡某某、毛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法院二審,最終判令胡某某歸還孔某某借款189000元。判決生效後,胡某某並未履行判決內容。2018年5月9日,孔某某對胡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因胡某某未申報財產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法院曾兩次採取司法拘留措施,但因其患有重度高血壓疾病而未能移送拘留所看管。後法院通過工商管理部門查明:胡某某在杭州某某建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貨幣方式認繳出資150萬元(其中未實繳到位100萬元),持有25.9%的股權。2018年9月17日,被執行人胡某某(出讓方)與案外人毛某(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將上述股權轉讓給毛某,出讓方實際到位50萬元股權,轉讓的價款為50萬元,轉讓價款的交割方式為貨幣,在2018年9月17日前交割。

法院認為胡某某轉讓股權後不償還債務的行為已涉嫌拒不執行判決罪,遂於2018年10月22日將相關材料報送公安機關。在移送拒執案件9天后,被執行人胡某某主動向法院繳納執行款15000元。2018年11月20日,公訴機關以胡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胡某某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義】

儘管本案被執行人胡某某因身體原因不宜對其採取司法拘留,但並不意味著此類被執行人就能夠逃避執行。本案中,法院在案件辦理中全面考量,及時發現被執行人隱匿、轉移財產的行為,並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此類被執行人都能起到很好的震懾和警示作用。

來源: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

06

詹某某(違反財產報告義務)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20日,法院判決浙江某服裝有限公司支付紹興某貿易有限公司貨款318.9萬元並支付利息損失,被告人詹某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2018年1月18日,被執行人詹某某代表浙江某服裝有限公司與紹興某貿易有限公司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同月22日,法院扣劃浙江某服裝有限公司賬戶上的40萬元並由紹興某貿易有限公司申請解除對該賬戶的查封。

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詹某某與妻子秦某某離婚,離婚協議中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2套房屋及1輛汽車均歸於秦某某。期間被執行人詹某某個人銀行賬戶收入人民幣43萬餘元、美金4萬餘元,浙江某服裝有限公司銀行賬戶收入人民幣61萬餘元。2018年4月10日,被執行人詹某某因拒不執行被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其後被執行人詹某某仍拒不履行還款義務。

2019年4月24日,法院審理認為,被執行人詹某某違反財產報告義務,未向人民法院報告離婚和財產分割情況及公司和個人的賬戶流水變動情況,在有能力支付紹興某貿易有限公司款項的情況下拒絕履行民事判決書確定的還款義務。故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詹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典型意義】

被執行人需積極履行法律義務,如發現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等嚴重情況,將面臨牢獄之災。本案中被執行人詹某某違反財產報告義務,未向人民法院報告離婚和財產分割情況及公司和個人的賬戶流水變動情況,在有能力支付款項的情況下拒絕履行民事判決書確定的還款義務,致使生效判決無法執行,屬於拒不執行生效判決情節嚴重的行為。在全力解決“執行難”的社會大背景下,運用好刑事手段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一定程度上威懾被執行人,促使被執行人自動履行法定義務,有效維護法院生效裁判的嚴肅性與權威性。

來源: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

07

蔡某某(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基本案情】

被執行人浙江某某汽配有限公司與兩銀行因實現擔保物權糾紛涉訴的案件均於2014年被法院裁定:兩申請人對被執行人浙江某某汽配有限公司位於杭州市蕭山區臨江工業園區長風路的房屋及其佔用範圍內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准予採取拍賣、變賣等方式依法變價,申請人對變價後所得款項在借款及其利息、罰息、複利的範圍內優先受償。

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查明:2014年9月至2017年2月,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某某糾集金某某,為拒不騰出房屋、退出土地,以杭州某某工貿有限公司(實際由蔡某某控制)與該公司合作的名義,在上述被執行土地上搭建鋼棚並用於出租,後以杭州某某工貿有限公司的名義向法院數次提出執行異議,並在上述被執行土地的房屋租期屆滿後繼續將房屋出租給他人。期間,蔡某某夥同金某某、楊某某等人在被執行房屋上張貼大幅公告,聲稱法院與銀行勾結、非法拍賣,又在浙江某某汽配有限公司大門處張貼威脅競拍意向人的公告,導致法院裁定無法執行,遂以拒不執行裁定罪被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蔡某某夥同他人,在有能力執行人民法院裁定的情況下抗拒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裁定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蔡某某夥同他人,拒不騰出房屋、退出土地,在法院依法執行生效判決、裁定過程中不予配合,種種行為表明蔡某某主觀上故意抗拒執行,客觀上也阻礙了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情節嚴重。法院依法追究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對於懲戒此類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執行生效裁判的行為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

來源: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

08

沈某某

(以拆遷款償還未經訴訟確認債務)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20日,法院判令被告沈某某償還原告張某借款670000元、違約金134000元。同年11月9日,法院依申請立案強制執行,並於11月9日送達執行通知書,責令沈某某於11月14日前償還執行標的815840元及利息,若未按規定償付須如實申報當前及一年內的財產情況。2017年12月,被告人沈某某獲得拆遷補償款人民幣35.9萬元後未根據法院財產報告令的要求報告該筆收入,反而將該錢款轉移給他人用於支付未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其他債務,致使法院生效判決無法執行。法院遂以沈某某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移送當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18年11月4日,沈某某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如實供述了其涉案事實。歸案後,被告人沈某某親屬向法院代為繳納執行款項37萬元。被告人沈某某獲得了張某等人的諒解。2019年1月7日,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沈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法院認為,被告人沈某某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法院生效的裁判文書,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鑑於被告人沈某某犯罪後自動投案,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系自首,且獲得執行申請人的諒解,法院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判處其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典型意義】

本案中,沈某某既未如實申報獲得拆遷補償款情況,並且擅自將拆遷補償款用於履行尚未被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其他債務,致使生效判決無法履行,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因沈某某具有自首、主動履行法律義務並獲得申請執行人的諒解且認罪認罰情節判處緩刑,也體現了在打擊犯罪上寬嚴相濟的審判理念。

來源: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法院

09

徐某某

(轉讓房產償還未經訴訟確認債務)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基本案情】

2011年,被告人徐某某向原告俞某借款共計5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5個月。借款到期後,被告人徐某某未歸還借款,俞某遂起訴至法院。2012年1月,法院判決被告人徐某某歸還俞某借款50萬元並支付利息。判決書生效後,徐某某不僅未主動履行該判決,反將其名下位於杭州市西湖區某處的房產以186萬元的價格轉賣給他人,所得款項私下全部用於歸還未經訴訟判決確認的其他債務,致使法院生效判決無法履行。因被告人徐某某未按時履行判決內容,後俞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立案執行後,根據申請人提供的財產線索及法院對徐某某財產的調查情況,逐步掌握了徐某某惡意轉移財產,涉嫌拒不執行法院生效裁判犯罪行為的證據。法院遂依法將犯罪線索移送公安偵查。

2018年8月下旬,徐某某被當地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依法逮捕。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後,被告人徐某某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及庭審中均自願認罪認罰。2018年11月,法院根據檢察機關對徐某某的指控,查明被告人徐某某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徐某某明知其和原告俞某的50萬元債務已經法院判決並生效,在賣掉其名下房產獲得大額款項後,有能力履行仍拒不執行,反而選擇將該款項私下歸還他人未經訴訟確認的債務,致使法院生效判決分文得不到履行,其行為嚴重損害了司法權威,給誠信社會建設帶來嚴重負面影響。依法予以嚴厲打擊和懲治此類行為,對社會上一些有此類想法的債務人起到了很好的普法和警示作用。

來源: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

10

吳某、龔某某(隱匿回遷安置房份額)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基本案情】

2010年至2012年期間,吳某、龔某某因3起民間借貸糾紛先後被起訴,法院判決兩人返還三名債權人共計120餘萬元。進入執行階段後,因兩人下落不明及未發現有財產可供執行,法院對3起案件先後裁定終結執行。

2015年5月28日,法院對杭州某某交通下沙有限公司訴吳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依法判決吳某賠償杭州該公司67144元。同年10月28日,杭州公共交通下沙有限公司申請強制執行,同日,法院向吳某送達執行通知書、財產申報令等,並於同年12月31日將吳某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後因無可供執行的財產,裁定暫時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2015年12月31日,吳某簽署回遷安置協議,吳某、龔某某共獲得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東岸嘉園安置建築面積110平方米。2016年8月24日,吳某、龔某某在明知法院有生效判決、裁定未履行完畢的情況下,故意隱瞞財產,簽署協議約定將上述回遷安置110平方米份額全部登記至兩個女兒名下,並於次日辦理公證,後相繼辦理不動產權屬登記,致使上述民事判決、裁定無法執行。

2018年5月30日,法院決定對被執行人吳某、龔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同年6月6日以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移送公安機關偵查。經公安機關偵查,檢察機關於2019年1月18日以被告人吳某、龔某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龔某某明知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決、裁定負有履行的義務,仍共同將享有的回遷安置房登記至女兒名下,致使生效判決、裁定無法執行,其行為均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判處被告人吳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判處被告人龔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吳某、龔某某明知有多起案件未履行,利用回遷安置房辦證過程中法院無法先行干預的情況,將自己享有的回遷安置份額隱匿到子女名下,致使判決無法執行,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法院將其犯罪線索依法移交公安機關啟動刑事追究程序,並依法定罪量刑,有效懲治了拒執犯罪,維護了司法權威,對意圖轉移、隱匿回遷安置房份額等可得利益的被執行人起到了震懾作用。

來源:杭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杭州中院 原創發佈

【發佈】杭州法院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點“在看”一起學習哦

【發佈】杭州法院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