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張社民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法律 刑法 西安 天津 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 2019-05-31

【裁判要旨】

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前提條件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且該判決、裁定具有執行內容;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實質條件是負有義務的被執行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且情節嚴重的行為;單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後果是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則以拒執罪處罰;單位被撤銷、註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宣告破產的,應當根據刑法關於單位犯罪的相關規定,對實施犯罪行為的該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對該單位不再追訴。

【案情簡介】

被告人張社民系西安市川渝人家東茗餐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該公司在2010年5月至2011年6月經營期間拖欠彭江海貨款。2011年9月13日,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以(2011)新民二初字第01034號判決:西安市川渝人家東茗餐飲有限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彭江海支付貨款、保證金、訴訟費、公告費等共計608215元。該判決書經公告送達後於2011年12月9日生效。2011年7月22日,張社民以300萬元的價格將西安市川渝人家東茗餐飲有限公司的資產、車輛轉讓給李石運、李家賢、李芳珍三人,同年12月17日,雙方約定轉讓款中的35萬元由李石運轉至張社民個人銀行卡中,之後李石運於2011年12月18日向張社民個人銀行卡轉款20萬元,於2012年2月6日向張社民個人銀行卡轉款15萬元,張社民攜該款長期居住在天津、大連等地,拒不執行法院判決。2012年2月2日,彭江海向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立案後,先後製作多份執行通知書、裁定書,均因查找張社民未果不能執行。

2017年12月,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以張社民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立案後,張社民向申請執行人支付執行款40萬元。本院審理期間,張社民又向申請執行人支付執行款30萬元,並取得申請執行人的諒解。

【法院裁判】

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西安市川渝人家東茗餐飲有限公司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但因該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對該公司不再追訴,但被告人張社民作為單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對其應以單位犯罪處理,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根據被告人張社民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遂判決:被告人張社民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單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宣判後,被告人張社民未提出上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點評】

執行工作是依靠國家強制力實現勝訴當事人權益,最終化解矛盾,徹底解決糾紛,是為經濟社會發展奠定誠信基礎,提升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進而貫徹落實全面依法治國基本方略。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向執行難全面宣戰。眾所周知,在法治國家,法院生效裁判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必須得到執行,但執行難一直困擾著法院和當事人,甚至有人曾用“司法白條”、“一紙空文”來形容被束之高閣的裁判文書。本案系陝西省首例追加法定代表人為被執行人並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打擊規避執行、抗拒執行行為的案件,通過裁判警示所有被執行人要依法配合執行,任何試圖挑戰司法權威和法律底線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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