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 | 欽州一起惡勢力團伙犯罪案件, 六被告人獲刑'

欽州 刑法 廣西 浦北檢察 2019-08-17
"

8月15日上午,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欽南區人民法院第三審判庭內,隨著審判員陳明耀敲響手中的法槌,樑某歌、樑某親、丁某超、樑某潮、黃某鴻、曹某等六名被告人犯尋釁滋事罪、盜伐林木罪一案依法進行公開宣判:被告人樑某歌犯尋釁滋事罪、盜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樑某親犯尋釁滋事罪、盜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丁某超犯尋釁滋事罪、盜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樑某潮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黃某鴻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曹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

8月15日上午,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欽南區人民法院第三審判庭內,隨著審判員陳明耀敲響手中的法槌,樑某歌、樑某親、丁某超、樑某潮、黃某鴻、曹某等六名被告人犯尋釁滋事罪、盜伐林木罪一案依法進行公開宣判:被告人樑某歌犯尋釁滋事罪、盜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樑某親犯尋釁滋事罪、盜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丁某超犯尋釁滋事罪、盜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樑某潮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黃某鴻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曹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掃黑除惡 | 欽州一起惡勢力團伙犯罪案件, 六被告人獲刑

陳明耀法官依法宣讀判決結果

公訴機關指控:

2017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間,六被告人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欽州市欽南區那思鎮、那彭鎮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共實施一次尋釁滋事犯罪行為,造成黃某華、廖某受輕微傷,摩托車、音箱等財產損失人民幣2492.8元;實施五次違法活動,造成黃某等四被害人受傷,兩處房屋受損,嚴重擾亂了社會生活秩序,影響惡劣。同時,2018年1月至2月期間,為了謀取非法利益,樑某歌、樑某親、丁某超夥同何某遠、何某(兩人另案處理)先後來到欽州市欽南區那思鎮那京村委會米連山口嶺、那思鎮塘底村委會南木角山嶺的林地裡,通過多次盜伐他人種植的桉樹並僱請車輛運輸盜伐林木的方式謀取非法利益,共盜伐林木27.25立方米。

公訴機關認為:

被告人樑某歌、樑某親、丁某超、樑某潮、黃某鴻、曹某在一定區域內形成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的惡勢力團伙,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任意毀損公私財物,情節嚴重,其六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樑某歌、樑某親、丁某超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數量巨大,其三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盜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責任。

欽南區人民法院認為:

"

8月15日上午,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欽南區人民法院第三審判庭內,隨著審判員陳明耀敲響手中的法槌,樑某歌、樑某親、丁某超、樑某潮、黃某鴻、曹某等六名被告人犯尋釁滋事罪、盜伐林木罪一案依法進行公開宣判:被告人樑某歌犯尋釁滋事罪、盜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樑某親犯尋釁滋事罪、盜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丁某超犯尋釁滋事罪、盜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樑某潮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黃某鴻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曹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掃黑除惡 | 欽州一起惡勢力團伙犯罪案件, 六被告人獲刑

陳明耀法官依法宣讀判決結果

公訴機關指控:

2017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間,六被告人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欽州市欽南區那思鎮、那彭鎮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共實施一次尋釁滋事犯罪行為,造成黃某華、廖某受輕微傷,摩托車、音箱等財產損失人民幣2492.8元;實施五次違法活動,造成黃某等四被害人受傷,兩處房屋受損,嚴重擾亂了社會生活秩序,影響惡劣。同時,2018年1月至2月期間,為了謀取非法利益,樑某歌、樑某親、丁某超夥同何某遠、何某(兩人另案處理)先後來到欽州市欽南區那思鎮那京村委會米連山口嶺、那思鎮塘底村委會南木角山嶺的林地裡,通過多次盜伐他人種植的桉樹並僱請車輛運輸盜伐林木的方式謀取非法利益,共盜伐林木27.25立方米。

公訴機關認為:

被告人樑某歌、樑某親、丁某超、樑某潮、黃某鴻、曹某在一定區域內形成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的惡勢力團伙,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任意毀損公私財物,情節嚴重,其六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樑某歌、樑某親、丁某超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數量巨大,其三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盜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責任。

欽南區人民法院認為:

掃黑除惡 | 欽州一起惡勢力團伙犯罪案件, 六被告人獲刑

六被告人在法庭上等待判決

被告人樑某歌、樑某親、丁某超、樑某潮、黃某鴻、曹某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在一定區域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為惡勢力團伙,在本案中實施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任意毀損公私財產,情節嚴重,六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一)項和第(三)項的規定,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樑某歌、樑某親、丁某超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數量巨大,其三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盜伐林木罪。

被告人樑某歌、樑某親、樑某潮、黃某鴻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法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應當賠償有期徒刑以上的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在共同犯尋釁滋事罪過程中,被告人樑某歌、樑某親、丁某超、樑某潮、黃某鴻等人相互配合並實施毆打被害人或者毀壞他人財物的行為,在共犯中均起積極作用,應以主犯;被告人曹某在共犯中輔助作用,是從犯,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樑某潮在該起犯罪中的作用較小的主犯,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在樑某歌、樑某親、丁某超共同犯盜伐林木罪過程中相互配合,共同實施盜伐林木是既遂行為,在共犯中均起積極作用,應以主犯論處。被告人黃某鴻在案發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認其罪行,構成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故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

8月15日上午,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欽南區人民法院第三審判庭內,隨著審判員陳明耀敲響手中的法槌,樑某歌、樑某親、丁某超、樑某潮、黃某鴻、曹某等六名被告人犯尋釁滋事罪、盜伐林木罪一案依法進行公開宣判:被告人樑某歌犯尋釁滋事罪、盜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樑某親犯尋釁滋事罪、盜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丁某超犯尋釁滋事罪、盜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樑某潮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黃某鴻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曹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掃黑除惡 | 欽州一起惡勢力團伙犯罪案件, 六被告人獲刑

陳明耀法官依法宣讀判決結果

公訴機關指控:

2017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間,六被告人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欽州市欽南區那思鎮、那彭鎮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共實施一次尋釁滋事犯罪行為,造成黃某華、廖某受輕微傷,摩托車、音箱等財產損失人民幣2492.8元;實施五次違法活動,造成黃某等四被害人受傷,兩處房屋受損,嚴重擾亂了社會生活秩序,影響惡劣。同時,2018年1月至2月期間,為了謀取非法利益,樑某歌、樑某親、丁某超夥同何某遠、何某(兩人另案處理)先後來到欽州市欽南區那思鎮那京村委會米連山口嶺、那思鎮塘底村委會南木角山嶺的林地裡,通過多次盜伐他人種植的桉樹並僱請車輛運輸盜伐林木的方式謀取非法利益,共盜伐林木27.25立方米。

公訴機關認為:

被告人樑某歌、樑某親、丁某超、樑某潮、黃某鴻、曹某在一定區域內形成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的惡勢力團伙,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任意毀損公私財物,情節嚴重,其六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樑某歌、樑某親、丁某超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數量巨大,其三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盜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責任。

欽南區人民法院認為:

掃黑除惡 | 欽州一起惡勢力團伙犯罪案件, 六被告人獲刑

六被告人在法庭上等待判決

被告人樑某歌、樑某親、丁某超、樑某潮、黃某鴻、曹某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在一定區域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為惡勢力團伙,在本案中實施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任意毀損公私財產,情節嚴重,六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一)項和第(三)項的規定,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樑某歌、樑某親、丁某超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數量巨大,其三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盜伐林木罪。

被告人樑某歌、樑某親、樑某潮、黃某鴻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法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應當賠償有期徒刑以上的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在共同犯尋釁滋事罪過程中,被告人樑某歌、樑某親、丁某超、樑某潮、黃某鴻等人相互配合並實施毆打被害人或者毀壞他人財物的行為,在共犯中均起積極作用,應以主犯;被告人曹某在共犯中輔助作用,是從犯,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樑某潮在該起犯罪中的作用較小的主犯,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在樑某歌、樑某親、丁某超共同犯盜伐林木罪過程中相互配合,共同實施盜伐林木是既遂行為,在共犯中均起積極作用,應以主犯論處。被告人黃某鴻在案發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認其罪行,構成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故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掃黑除惡 | 欽州一起惡勢力團伙犯罪案件, 六被告人獲刑

來源:欽南法院

"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