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總督巡撫,可以蓄養多少奴婢?

清朝 滿族 法律 康熙 雍正 徐珂 焦大 小歷史 2019-04-08

清朝是一個等級森嚴的社會,等級對應著待遇,哪怕你有錢,也不能享受超過你所處等級的待遇。

以轎子為例,不同品級的官員,轎子的裝飾和轎伕的數量都不同。總督、巡撫的轎子轎頂用銀,轎伕八人;司道官員轎頂用錫,轎伕四人;那些不入流的小官,連乘轎子的資格都沒有,只能騎馬。

清朝另一項體現權貴地位高低的制度,就是蓄養奴婢,今天重點說說。我們在電視劇中,經常看到大臣家裡有男男女女的傭人在院子裡忙來忙去,這些人即為奴婢。

清朝總督巡撫,可以蓄養多少奴婢?

晚清老照片,右一穿素衣的女子即為奴僕。

大臣家裡蓄奴,是皇帝賞賜給他們的權利。蓄奴的數量,體現了權勢的大小,並不是隨隨便便自己想養多少就養多少的。

1686年,康熙皇帝規定,漢族總督、巡撫準帶男女奴婢各50人,共100人;藩司、臬司兩官准帶男女奴婢各40人,共80人;道員、知府準帶男女奴婢各30人,共60人;同知、知州、知縣這一級別的官員,準帶男女奴婢各20人,共40人;知縣以下的雜職準帶男女奴婢各10人,共20人。

對於滿族官員,皇帝給以特別的優待,與漢族官員同一級別的情況下,可以加倍蓄養奴婢。1702年,康熙帝進一步提高滿族督撫的蓄奴數量,最多能養500人。

清朝總督巡撫,可以蓄養多少奴婢?

晚清保定,滿族婦女及其奴僕。

規定不可謂不清楚,但實際上,各級官員往往罔顧法紀,超標準蓄奴,尤其是那些出身豪門的官僚,最多的能蓄奴千人以上。

清朝有士、農、工、商四個社會階層,那麼奴婢屬於哪一個階層呢?其實,奴婢不屬於“四民”之中任何一個階層,他們屬於“四民”之外的賤籍。

也就是說,他們是沒有人身自由、依附於主子的會說話的工具而已。主子根本不把奴婢當人看,任意驅使,百般壓榨虐待。《紅樓夢》中賈府的焦大就是一個典型的奴婢,他救過主子的性命,主子對他可有什麼感激之情?

清朝總督巡撫,可以蓄養多少奴婢?

晚清奴僕。

清朝的法律確認了奴婢低賤的身份,最顯著的有兩點,一是他們沒有資格參加科舉考試,二是他們不能與平民結婚。

對於後者咱們多說幾句。《大清律例·戶律》明確規定:“凡家長與奴娶良人女為妻者,杖八十;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若妄以奴婢為良人而與良人為夫妻者,杖九十。各離異改正。”

奴婢如果與平民結婚,不僅要判定婚姻無效,主子和奴婢都要受到極重的杖刑懲罰。“杖八十”“杖九十”,足以致人死命。

清朝皇室和官吏之家蓄養奴婢成風,那麼,這麼多奴婢是從何而來的呢?奴婢主要有三個來源。

第一,明末清初,滿族官兵俘虜的漢族人口。有學者粗略統計,皇太極時期八旗軍隊入關俘獲的漢族人口在百萬以上。僅1643年,阿巴泰率軍攻入山東兗州,一路上攻克88城,逼降6城,俘虜36萬人!

清朝總督巡撫,可以蓄養多少奴婢?

晚清北京奴僕。

第二,平民被迫賣身為奴。我們都知道“賣妻鬻子”這個成語,就是指平民家庭在破產之際售賣妻子兒女,換取些許錢糧以度過艱難時期。在遭遇嚴重自然災害、無力償付地租和賦稅的情況下,賣妻鬻子的現象所在多有。

清朝奴婢買賣要簽訂契約,並且到官府蓋印,才算合法。搶掠婦女兒童轉賣的,屬於非法行為。

第三,將罪犯發遣為奴,或者將犯罪官員的家屬罰沒為奴。清朝法律規定了30多種犯罪可發遣為奴,如犯強盜罪不足以處死的、偷刨墳墓兩次的、民人買逃賣逃的,等等。

部分犯罪官員的家屬被沒入奴籍,意在維護統治階級內部的秩序。1682年,瓊州總兵佟國卿投降了叛變的尚可喜,結果家產被沒收,家人被迫加入了奴婢隊伍。

雍正時期,皇帝曾允許奴婢贖身,“開豁為良”,但這種沒有制度保障的諭旨根本無從落實。直到1909年,清朝頒佈新的法律,才正式廢除奴婢制度,所有奴婢“概聽贖身,放出為民”,無力贖身的,“概以僱工人論”。

參考資料:徐珂《清稗類鈔·奴婢類》,《大清律例·戶律》,林永匡、王熹《清代社會生活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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