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租代購幫朋友 交通肇事同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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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者竟然無證駕駛且逃逸,原來這輛車是其託一位有駕照的朋友幫忙,通過汽車租賃公司以租代購“搞定”的。如此情況下,民事賠償責任該如何劃分?近日,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對這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依法判決,保險公司賠償12萬元,超出交強險部分,購車人擔責20%,賠償17萬餘元,駕駛員擔責80%,賠償近70萬元。之後,保險公司可向駕駛人追償。

無證駕駛肇事逃逸,獲刑四年八個月

“當天我們一家三口還有一個朋友在車上,沒想到悲劇降臨,兒子沒了,其他人都不同程度受傷。”據李某夫婦陳述,2018年5月9日12時50分許,一輛小轎車在經過路口時突然撞過來,對方司機逃離現場,兒子小李在送醫治療7天后死亡。

後經司法鑑定,小李系因顱腦損傷致呼吸、循環功能衰竭而死亡;李某夫婦也分別構成輕傷二級,另一名乘客構成輕微傷。

“肇事者許濤(化名),沒有駕駛執照,事故發生後棄車逃逸。”根據交警出具的事故認定書,許濤缺乏必要的操作技能和安全常識,在駕駛機動車輛通過事發路口時,未按規定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是造成該起事故的全部原因,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2018年11月,虎丘區法院對這起交通肇事案依法判決,被告人許濤在駕駛機動車過程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肇事後逃逸,本案還導致多人不同程度受傷及財產受損,又鑑於被告人此前有前科劣跡且在本案中又系無證駕駛,應酌情從重處罰,最終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八個月。

死者家屬提起民事索賠,購車人成被告

據李某夫婦陳述,在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才知道肇事者根本沒駕照,那輛車也不在其名下,是由他人以租代購的。於是,“我們將包括兩家保險公司、汽車租賃公司、駕駛人以及購車人等五名被告一起訴至法院,要求民事賠償”。

經查,案涉車輛登記在一家汽車租賃公司名下,事故發生時,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被保險人為汽車租賃公司。

2018年4月24日,汽車租賃公司與王勇(化名)簽訂《汽車租賃合同》,約定王勇以每月5347元、支付36期的方式以租代購案涉車輛。合同還約定,在租期內,車輛所有權歸汽車租賃公司,王勇享有車輛使用權;如王勇將車輛以出借或其他方式給第三人使用,所產生的各類損失均由王勇向汽車租賃公司承擔。

“一開始是我自己想買車,但汽車租賃公司要求提供有駕照的人員簽訂合同,就找了哥們兒王勇幫忙簽字。”庭審中,被告許濤陳述,“車輛實際是我所有,與王勇無關,願意依法承擔責任。”

“為什麼你要去簽字?”面對審判員的提問,被告王勇也表示很無奈:“當時許濤急於買車,就打電話給我,說他是銀行黑戶不能辦貸款,但沒有提有無駕照的事情。”王勇辯稱,事故車輛的實際買受人為被告許濤,交易過程是許濤與汽車租賃公司協商,自己對於交易過程並不清楚,僅在協議上簽名。同時認為自己僅為許濤買車行為提供幫助,主觀上並無過錯,無須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保險公司、駕駛員、購車人共同擔責

法院審理後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犯公民身體健康的,應當賠償醫療費等費用,受害人死亡的,還應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可以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保險公司在賠償範圍內可以向侵權人追償。

本案中,原告李某夫婦包括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在內的各項損失合計為989208.55元。

“首先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12萬元,賠償後可以向侵權人進行追償。”據承辦法官介紹,原告損失超出交強險部分的金額869208.55元,應由事故雙方按照事故責任承擔,“儘管肇事車輛登記在汽車租賃公司名下,但根據租賃合同,王勇系通過以租代購的方式從租賃公司處取得車輛使用權,而在汽車租賃合同簽訂之前,王勇已經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目前的證據不足以認定汽車租賃公司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

另外,王勇在汽車租賃合同上簽名並確認接收案涉車輛後,其作為車輛的使用權人,對於車輛負有基本的管理義務,而其放任被告許濤無證駕駛該車輛,最終導致本次事故的發生,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過錯責任。因被告許濤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綜合本案的實際情況,法院認定被告王勇應向原告承擔20%的賠償責任,為173841.71元;被告許濤應向原告承擔80%的賠償責任,為695366.84元。

■連線法官■

本案中,儘管肇事車輛登記在汽車租賃公司名下,但根據租賃合同,是王勇簽字認定由其本人以租代購,取得車輛使用權,並確認接收案涉車輛,“也就是說,不管案涉車輛是誰在使用,但作為車輛的使用權人,對於車輛負有基本的管理義務”。承辦法官指出,王勇放任被告許濤無證駕駛該車輛,最終導致本次事故的發生,所以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過錯責任。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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