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南法院:駕車需謹慎 投保要仔細

汽車保險 法律 交通 法制 華聲在線衡陽頻道 2017-05-19

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向保險公司索賠獲法院支持

華聲在線衡陽站5月17日訊(吳長髮 通訊員 周亞平)交通事故發生後,投保人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以駕駛員所持駕駛證與準駕車型不符提出免責,法院判決“大跌眼鏡”: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承擔60%的責任,駕駛員自負40%的責任。駕駛員和保險公司竟然對這一判決結果紛紛表示信服,看看衡南縣人民法院究竟據何作出上述判決。

2016年6月,持C3駕駛證的投保人陽某向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車輛類型為拖拉機。2016年9月,陽某駕駛被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經交警大隊事故責任認定,陽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案件經過調解,陽某賠付受害人家屬共計36萬餘元。爾後,陽某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支付賠償款11.2萬元,保險公司提出駕駛大中型拖拉機應持G類駕駛證,陽某所持的是C3駕駛證與準駕車型不符,應當不予賠償。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投保人陽某持C3駕駛證駕駛大中型拖拉機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規定,但鑑於陽某作為個人,相對於保險公司而言屬於弱勢一方,保險公司在簽訂合同中根據保險合同的規定審核了投保人的駕駛證、駕駛車輛。保險公司作為專業保險機構,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未能按合同條款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將不具備法定投保條件的陽某予以排除,其對陽某持有C3駕駛證駕駛大中型拖拉機並未提出異議,也未告知陽某因其所持駕駛證為C3駕駛證,駕駛被保險車輛發生事故保險人可拒賠,而是繼續與陽某簽訂保險合同,具有締約過失責任,因此,保險公司在較強險的範圍內應承擔主要過錯責任。法院遂依法判令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承擔60%的責任,陽某自負40%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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