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去的人竟然還向法院提起訴訟,仔細一查這背後的真相太嚇人'

法律 民法 桂林 興安縣 中國經濟網 2019-08-22
"

來源:桂林生活網—桂林日報

桂林生活網訊(桂林日報 記者張苑 通訊員孫利萍廖海雲)法院受理並審結了多起民間借貸糾紛案後,卻意外發現,原來多起案件中的同一“原告”在提起訴訟前就已經去世。如此“烏龍”只因“原告”前妻為謀私利而隱瞞真相,結果不僅起訴被駁回,已審結案件被提起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冒充“原告”的人也被處以罰款。

8月5日,興安縣人民法院依法以擾亂人民法院的訴訟秩序,對唐某處以罰款8000元;同時,其委託代理人也一併被罰,興安法院已向其所在司法行政部門發出司法建議書,建議對該律師和其所在律師事務所進行處罰。

事件源於今年4月興安縣法院受理的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該案原告蔣某因民間借貸糾紛起訴3名被告。就在6月準備開庭時,法院收到了被告的揭發信息,稱該案中的原告蔣某早在一年前就已經去世了。後經法院查明,蔣某確實在2018年7月2日因病去世。法院遂依據法律規定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這起訴訟案被駁回後,辦案人員回想起今年3月也審理過兩起以蔣某為原告的民間借貸糾紛案。在這兩起案件的審理過程中,無人向法院提出原告蔣某已經死亡的事實。法院於5月按正常程序審結了兩案。

為此,法院對已審結的這兩起案件進行再次調查。經查明,這兩起案件是由蔣某的前妻唐某以蔣某的名義提起訴訟,而在其提起訴訟前唐某與蔣某早已辦理了離婚手續,且蔣某已經死亡。為了討回他人欠前夫的債務,唐某以蔣某的名義委託一名訴訟代理人向法院提起了訴訟。在瞭解事實情況後,法院近日依據法律規定,對已審結的兩案提起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

法院認為,唐某隱瞞原告已死亡及二人已離婚的事實,以原告名義委託訴訟代理人蔘與訴訟活動的行為,嚴重擾亂了人民法院的訴訟秩序。因此依據相關法律,決定對唐某罰款共計8000元。而受唐某委託的訴訟代理人,也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日前,興安法院已向其所在司法行政部門發出司法建議書,建議對該律師和其所在律師事務所進行處罰。

對於這幾起案件,法官解釋說,根據《民法總則》規定,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因此,民事權利能力是自然人作為民事主體的前提條件,也是自然人蔘與民事活動的前提和基礎,與主體資格不可分離。就本案而言,原告在提起訴訟前已經死亡,其民事權利能力已經終止,不再享有民事權利。因此,其不能再作為民事活動的主體參與民事活動。而蔣某的前妻唐某以其名義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為,已觸犯法律規定。本案中,原告蔣某的身份實為民間借貸糾紛關係中的債權人,其死亡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其債權為“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可被法定繼承。因此,有權作為民事訴訟活動主體的應為蔣某的法定繼承人,而非已經不存在婚姻關係的唐某。

“誠實守信是社會普遍崇尚的基本價值,在訴訟活動中,當事人尤其應當遵守誠信。”法官提醒,希望市民以此為鑑,學法知法,合理用法,依法依規地運用法律維護自身權益,切勿以身試法,挑戰法律權威。

"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