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男子撞車 保險公司因車輛未年檢拒賠 法院卻這麼判

汽車保險 法律 交通 轎車 法制 寧波日報 2018-12-08

車輛沒有年檢,保險公司可以拒賠,這是很多人心目中的印象。寧波的湯先生就碰到了這個問題,把肇事車主和拒賠的保險公司告上了法院,法院最後怎麼判呢?

寧波男子撞車 保險公司因車輛未年檢拒賠 法院卻這麼判

保險公司因車輛未年檢拒賠

今年夏天,江先生開著私家車撞了一個騎著電瓶車的路人。後來,交警大隊出具了事故認定書,認定開私家車的江先生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對方承擔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派工作人員到現場勘察,並作了記錄。

電瓶車、私家車都受損了,對方還受了傷。湯先生核算了下,自己在這次事故中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24萬元。

不幸中的萬幸是,江先生為他的車輛買了交強險和5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以及不計免賠險,保險期為1年。事故發生時,車輛在保險有效期內。

既然車輛投保了,保險會公司應該會賠的。於是,湯先生以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要求江先生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始料未及的是,保險公司以“涉案車輛未按規定進行年檢”為由,拒絕賠償。無奈之下,湯先生將保險公司及江先生告上了鎮海區人民法院。

法院:未實質影響交通安全

庭審中,保險公司拿出了和江先生共同簽訂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

第二十四條中約定:“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三)1.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號牌被註銷的,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

保險公司稱,涉案車輛未按規定進行年檢,符合雙方關於免責事由的約定,故保險公司不應承擔保險責任。

江先生對此解釋:“我雖然沒有按時向公安交管部門申領檢驗標誌,但是涉案車輛是註冊登記6年內的小型轎車,屬於免檢車輛。”他認為,這不屬於保險合同約定“未按規定檢驗”的情形,保險公司應依約定承擔保險責任。

法官怎麼看待這個問題呢?

辦案法官認為,根據公安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加強和改進機動車檢驗工作的意見》的規定,明確了註冊登記在6年內的非營運轎車,可直接申領檢驗標誌,無需檢驗。這也是說,該規定為該部分車輛設置了6年免檢期。

這個案件中,涉案車輛未超過安全技術檢驗期,無需檢驗,不符合“未按規定檢驗”的情形。江先生沒有按時申領檢驗標誌,雖然對交管部門的車輛管理造成一定影響,但未實質影響交通安全,也未增加保險風險。因此,江先生沒有按時申領檢驗標誌的行為,不符合“未按規定檢驗”的情形。

最後,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商業三者險範圍內賠償湯先生21.5萬元,江先生在保險責任範圍外賠償3000元。

寧波男子撞車 保險公司因車輛未年檢拒賠 法院卻這麼判

保險公司因車輛未年檢拒絕承擔商業險

寧波的丁先生也有類似的遭遇,情況更復雜些。為此,他和保險公司兩次對簿公堂。

丁先生駕駛的車輛和方某駕駛的小汽車發生碰撞,造成了雙方各自受傷,兩輛車也受損了。丁先生為此兩次住院,醫療費就用去了10萬多,經司法鑑定,因事故造成了十級傷殘。

交警認定兩人對這起事故承擔同等責任。所幸,兩人的車輛也均在保險責任期內。按理,相關賠償處理起來不太複雜。為什麼會導致兩次對簿公堂呢?原來,方某的車輛沒有按時年檢是主要原因。

第一次上法庭時,丁先生要求保險公司賠償。保險公司稱:方某的車輛確實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但是,保險公司遞交了該車輛的保險責任免除明確說明書等材料。材料中有類似描述:“除另有約定外,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或號牌,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第三者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而且,相關條款字體已經加黑加粗。

另一份材料也提交到了法庭上——交警部門對方駕駛車輛的鑑定材料。這份材料顯示,經過對車輛轉向系、制動系、前擋雨刷效能進行鑑定,均符合技術要求,功能正常。

保險公司需要在交強險部分予以賠付,各方沒有異議。那商業險部分要進行賠償嗎?這是爭議的焦點。

保險公司認為:方某駕駛的車輛沒有按規定年檢,因此保險公司不負責商業險部分的賠償。

法院認為,雖然保險公司已經告知相關事宜,但是該規定主要是限制不符合安全條件的車輛行駛從而造成損失或者擴大損失。本案中被告方某駕駛的車輛雖然沒有按期年檢,但是根據交警部門的鑑定結論,符合安全標準,故對保險公司商業險不予賠償的主張不予採納。

最後,一審法院判決:該保險公司賠償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賠償丁先生醫療費等合計12.2萬元,在商業險責任險範圍內賠償相關費用14.5萬餘元。

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要求改判。其中一個訴訟請求為:“保險條款中明確約定事故發生時未按期年檢,保險人不承擔責任,未加重投保人責任或減輕保險人義務,也不違反保險法的規定。一審以事後檢測合格否定合同條款的效力不當。”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審理終結了該案。

寧波市中院認為:車輛年檢的目的是確保車輛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防止存在安全隱患的車輛上路行駛對人身及財產造成危害。雖然,涉案商業保險條款中約定了發生事故時被保險車輛未按規定檢驗的免責事由。但事故發生之後,經過公安機關的檢測,涉案車輛的轉向系、制動系、前擋雨刷效能均符合安全標準。因此,可認定本次事故的發生與車輛是否年檢並沒有必然聯繫。

保險公司以涉案車輛未按期年檢為由主張免除保險責任,排除了本案中被保險人依法應享有的權利,有違公平原則,一審法院未予支持,並無不當。

最後,寧波市中院駁回了保險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提醒:別讓你的愛車“脫檢”

近期法院審理的這兩個案例中,保險公司以車輛未年檢為由拒絕賠付的理由最終未能成立。

但是,業內人士提醒,車主務必按時按規為機動車辦理年檢手續,別讓你的愛車“脫檢”。

尤其是不少車主對6年免檢政策有誤解,和案例中的江先生一樣,以為6年內都可以不用辦理年檢手續。實際上,享受6年免檢政策車輛的車主,每兩年還是得提供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憑證、車船稅納稅或者免徵證明,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領取檢驗標誌,只是不需要到檢驗機構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按時年檢,可以確保車輛符合安全技術要求,更安全地上路。而且,一旦發生案例中類似的糾紛,當事人也可以省去很多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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