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課:躲避峽洪禍,“野導遊”構成何罪?將擔何責?'

屏山 鶴峰縣 刑法 湖北 民法 旅行 黃岡市網警巡查執法 2019-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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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課:躲避峽洪禍,“野導遊”構成何罪?將擔何責?

8月6日,據湖北應急管理廳消息,恩施鶴峰縣燕子鎮躲避峽最後一名失聯人員遺體已找到,截至目前,山洪造成躲避峽13名遊客死亡,另有61名被困人員獲救。洪禍背後,是禁令難擋的網紅景點“打卡熱”。躲避峽是屏山景區的一部分。鶴峰縣六個部門曾聯合發佈《關於加強屏山旅遊安全管理的通告》,稱屏山景區大部分區域未開發建設,尚不具備接待遊客條件,對屏山景區未開發區域實行封閉管理。但資深驢友稱可以繞過管制時間,進入未開放景區。

上海漢商律師事務所白翔飛告訴澎湃新聞,從目前的信息來看,刑事上很難將前述“野導遊”的行為認定為犯罪行為。首先,雖然受害人是“野導遊”帶進景區的,但喪命的原因卻是自然災害和不可抗力,很難直接歸咎於非法導遊的行為;其次,景區未開放、禁止進入,應該說,無論是導遊,還是遊客,都應當認識到要面臨的風險。但遊客仍願意跟隨前往,所以本身也有自陷風險的因素。“野導遊”帶遊客進躲避峽,可能構成非法經營行為,但未必會構成非法經營罪,現實中,此類違規導遊的案件較多是以行政處罰的方式進行懲處。

白翔飛表示,從行政責任上來說,根據旅遊法及導遊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條例,可以對涉案的旅行社及非法導遊處以罰款或責令停業,同時,本案還可能涉及治安管理的違法事項,涉事“野導遊”可能被採取拘留措施。

從民事責任上來說,涉事“野導遊”在明知不具備資質及相關景區未開放的情況下,仍帶遊客進躲避峽,涉事“野導遊”應該依據旅遊合同,對遊客或其家屬承擔違約損害賠償責任或侵權責任。但如果遊客明知導遊不具備資質,且明知景區存在危險,仍然選擇跟隨前往涉事景區,那麼,可以一定程度上減輕涉事“野導遊”的賠償責任。

白翔飛表示,從單純民事賠償的角度,根據司法實踐及相關規定,違約損害的賠償責任一般不超過合同總價的百分之三十,而主張侵權損害賠償的比例可能會高一些,但二者只能選擇其一。

白翔飛提醒,在規劃旅行行程中,第一遊客應該挑選正規的旅行社、有資質的導遊,否則可能遭遇詐騙、強迫交易等;第二,最好和旅行社簽訂書面合同,防止發生事故時,權責不清晰,難以充分保障自身權益;第三,旅遊前,應充分做好預案或查好攻略,儘量避開未開發的區域或危險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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