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電工在公司被三狗襲擊身亡 法人代表擔何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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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羊網訊 記者付怡報道:5日,廣州白雲區警方發佈通報:4日13時許,警方接群眾報警,稱在白雲區人和鎮某公司內有一名男子被犬隻襲擊受傷。接報後,警方迅速派員到場處置,在該公司車間一樓樓梯附近發現一男子受傷倒地,後經“120”醫務人員到場搶救無效死亡。

經初步調查,死者張某(65歲)為該公司電工,當天回公司加班。12時30分,樑某(男,該公司門衛)將公司飼養的3條羅威納犬從狗舍放出在院內進行餵養。12時50分許,張某從樓上下來時被犬隻襲擊。在附近掃地的樑某聽到呼救後,趕過來奮力將3只犬拉開後報警。經法醫現場勘驗,張某死因符合失血性休克死亡。

目前,警方依法對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張某榮(該公司法人代表)及樑某(負責管理飼養犬隻)予以刑事拘留,涉事的3條犬隻已被隔離控制,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公司養狗咬死人 法人代表擔何責?

是否需負刑事責任還要看細節,涉事公司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金羊網記者 董柳 實習生 卜雅靜 王雅桐

加班電工在公司被三隻狗襲擊身亡,涉事公司法人代表張某榮和負責管理飼養犬隻的門衛樑某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那麼,該公司法人代表張某榮和樑某在該起事件中要承擔哪些責任?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副主任、北京君永律師事務所律師許蘭亭和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刑事部主任丁一元均認為,負責管理飼養犬隻的門衛樑某的行為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沒有爭議,該公司法人代表是否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還有待商榷,需要更多的細節和情節來判定。

許蘭亭介紹,過失犯罪分為過於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兩種情形。判斷涉事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否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還要考慮其是否已經預見到但自信能夠避免危害後果的發生,或者是否應該預見到但沒有預見到危害後果的發生,這還要看該公司平時對狗的管理有無嚴密、規範的防範措施。如果平時公司的管理很嚴格、規範,是不可能出現惡狗傷人事件的,那麼公司的負責人就無需承擔刑事責任。如果平時管理不嚴格,有很多管理漏洞,出現傷人是大概率事件,則公司負責人很可能涉嫌犯罪,總之還需進一步瞭解案情細節。

“這件事中,不管該公司的負責人是否需要負刑事責任,但作為公司來講,民事責任肯定是要承擔的,因為公司飼養的狗咬傷員工或者咬傷其他人,公司是有責任的,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許蘭亭說。

丁一元介紹,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此外,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故,涉事公司應承擔民事侵權賠償責任。另外他表示,由於死者張某當時是回公司加班,應當依法被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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