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農業 農產品 三農 種植業 國家稅務總局 2017-06-02

為配合增值稅稅率的簡併,國家稅務總局對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進行了調整,發佈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公告主要內容

公告的主要內容是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中的第4欄“11%稅率”調整為兩欄,分別為“11%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11%稅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中的第8欄“其他”調整為兩欄,分別為“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和“其他”。

二、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相關欄次的填寫說明

(一)《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中增加的“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欄用來單獨體現未納入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範圍的納稅人,將購進的農產品用於生產銷售或委託受託加工17%稅率貨物時,為維持原農產品扣除力度不變加計扣除的農產品進項稅額。

(二)未納入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範圍的納稅人,在購進農業生產者自產農產品或者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農產品的當期,憑取得(開具)的農產品銷售發票、收購發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11%扣除率計算當期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6欄“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欄。如納稅人購買的農產品(包括購買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等情形)用於生產銷售或委託受託加工17%稅率貨物,於生產領用當期按簡併稅率前的扣除率與11%之間的差額計算當期可加計扣除的農產品進項稅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8a欄“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稅額”欄。

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當期生產領用農產品已按11%稅率(扣除率)抵扣稅額÷11%×(簡併稅率前的扣除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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