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後的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地方政府不能強迫農民退出宅基地'

農民 農村 法律 法制日報 憲法 新聞 青海普法 2019-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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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網北京8月26日訊 記者蒲曉磊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今天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

自然資源部法規司司長魏莉華在新聞發佈會上回答記者提問時說,總體來看,這次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把農村三塊地改革的成功經驗全部吸收到土地管理法,在農村土地管理方面作出了多項創新性的規定。

魏莉華說,剛剛通過的關於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首次對土地徵收的公共利益進行明確界定。此前,憲法和土地管理法都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徵地,但是對於“什麼是公共利益”,長期以來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特別是土地管理法又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土地必須使用國有土地,所以導致了徵收成為獲得土地的唯一途徑。

“此次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修改後的土地管理法採用列舉的方式,對於哪些是公共利益可以動用國家徵收權作出了明確的界定。因軍事外交,政府組織實施的基礎設施建設、公益事業、扶貧搬遷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開發建設等六種情況確需要徵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徵收。”魏莉華說。

此次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在宅基地方面在原來一戶一宅的基礎上增加了戶有所居的規定。

魏莉華說,因為有一部分農村村民已經進城落戶,對他們原來在農村的宅基地是否允許退出,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也作出了規定,“這次修改允許已經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因為農民變成市民真正實現城市化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在整個過程中我們要有足夠的耐心。如果農民不願意退出宅基地,地方政府不能強迫其退出宅基地,必須是在自願有償的基礎上”。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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