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管理法:允許已經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

農村 農民 法律 中國發展網 2019-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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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8月26日電 “有一部分農村村民已經進城落戶,這次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允許已經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談及修改後的土地管理法相關話題,自然資源部法規司司長魏莉華今日如是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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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8月26日電 “有一部分農村村民已經進城落戶,這次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允許已經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談及修改後的土地管理法相關話題,自然資源部法規司司長魏莉華今日如是表述。

新土地管理法:允許已經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

資料圖:一位農民正在看房。莊毅 攝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今日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

近年來,中央對土地改革進行了重大部署,這些改革效果如何?新的土地管理法有哪些重要的體現?對此,魏莉華在專題新聞發佈會上介紹稱,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牽一髮而動全身,必須審慎穩妥推進。在2014年底,中辦、國辦印發《關於農村土地徵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改革試點工作意見》,在全國部署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由於試點突破了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有關規定,所以2015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授權決定,授權國務院在33個試點縣行政區域內暫停實施土地管理法的5個條款、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1個條款。

魏莉華指出,自2015年以來,33個試點地區在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大膽探索,勇於實踐,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取得了明顯成效,也為土地管理法修改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魏莉華表示,在土地徵收方面這次新法做了三個方面完善:

首先,首次對土地徵收的公共利益進行明確界定。自然資源部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採用列舉的方式,對於哪些是公共利益可以動用國家徵收權作出了明確的界定。因軍事外交,政府組織實施的基礎設施建設、公益事業、扶貧搬遷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開發建設等六種情況確需要整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徵收。

其次,土地管理法首次明確了土地徵收補償的基本原則是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這樣就改變了過去以土地徵收的原用途來確定土地補償,以年產值倍數法來確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做法。另外,在原來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地上附著物三項基礎上又增加了農村村民住宅補償和社會保障費,這樣就從法律上為被徵地農民構建了一個更加完善的保障體系。

最後,完善了土地徵收程序,把原來的批後公告改為了批前公告,主要是使被徵地農民在整個過程中有更多參與權、監督權和話語權。

魏莉華強調稱,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方面,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破除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進入市場的法律障礙。刪除了原來土地管理法第43條,任何單位或個人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使用國有土地的規定。增加規定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依法登記,並經三分之二以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直接使用,同時使用者在取得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之後還可以通過轉讓、互換、抵押的方式進行再次轉讓。

在宅基地方面。魏莉華指出,在原來一戶一宅的基礎上增加了戶有所居的規定。有一部分農村村民已經進城落戶,這次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允許已經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如果農民不願意退出宅基地,地方政府不能強迫其退出宅基地,必須是在自願有償的基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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