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土地使用人去世,繼承人可以繼承土地使用權嗎?

農村 法律 農業 農民 林業 眾和法律諮詢 2019-05-30

我國的土改政策等同於是徹底解放了農村的生產力的,對於提高我國農民的生產積極性,鞏固國家的農業發展創造了基本的條件。其實我國的農業一直以來就有著廣袤的市場,對農村土地改革也一直在與時俱進的發展當中。例如說,30年不變的土地使用權這就是對農村土改的一項重要決策。

一、30年不變的土地使用權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原土地使用人去世,繼承人可以繼承土地使用權嗎?

1、30年不變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從2003年3月1日起正式開始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該法第二十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十七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第三十一條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內容

原土地使用人去世,繼承人可以繼承土地使用權嗎?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與其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簽訂的承包農村土地,並交付一定收益的協議。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主要包括髮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土地的用途;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等。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包括書面合同、口頭合同、任務下達書,以及其他能夠證明承包經營關係的事實和文件。《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應當包括以下條款:

(1)發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2)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4)承包土土的用途。

(5)發包方與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6)違約責任。

這裡需要特別強調的是,承包合同是明確發包方、承包方的權利義務關係並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是承包方依法承包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合法依據,是約定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重要憑證,土地承包到戶後,一定要簽訂書面合同,採取口頭合同的形式,一旦出現爭議,雙方口說無憑,難以收集證據,分清責任。簽訂書面承包合同,便於當事人認真履行合同,互相監督,也有利於解決可能出現的糾紛。

原土地使用人去世,繼承人可以繼承土地使用權嗎?

由此可見,30年不變的土地使用權這主要是針對我國的農村土地使用權問題的,國家規定的耕地的承包期限是30年,在承包期限之內的發包方不能夠隨意的就收回承包地的,對承包地發包方也不具備隨意調整的這種權利了,這一點在當初簽訂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時候就要約定清楚,並且也是受到我國法律制度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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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於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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