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可以收回你的土地嗎?'

農村 農民 土地和房子那些事 2019-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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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是某村村民,因和村長有點過節,村裡就打算收回他的宅基地。小李對此很不滿,遂找到小編諮詢。那麼問題來了:村裡真的可以收回小李家的宅基地嗎?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閒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穫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閒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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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是某村村民,因和村長有點過節,村裡就打算收回他的宅基地。小李對此很不滿,遂找到小編諮詢。那麼問題來了:村裡真的可以收回小李家的宅基地嗎?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閒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穫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閒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村委會可以收回你的土地嗎?

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閒置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根據上述規定,村委會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有限制的,只有在棄耕、鄉鎮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以及因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情況下才可以收回土地。

以上內容均屬於律師原創,未經同意禁止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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