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上午,明光市人民法院對張某友受賄罪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張某友犯受賄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友原任明光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澗溪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所所長。任職期間,張某友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非法採礦活動及其違法行為查處方面提供幫助,先後18次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810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友身為國家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案發後,被告人張某友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沒有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可認定為自首;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積極退出全部贓款,有悔罪表現。鑑於被告人張某友的認罪態度和量刑情節,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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