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上評丨15年陳酒勾兌“50年茅臺”?年份酒該立規矩了

近日,四川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法院開庭審理了一樁茅臺酒酒齡的案件。案件發生在今年1月,成都律師邢連超花61996元購買了“50年陳年茅臺”、“30年陳年茅臺”各兩瓶,他發現這4瓶高價酒是茅臺公司用15年酒齡的基酒勾兌而成。

此後,邢連超以虛假宣傳等理由,將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國酒茅臺銷售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賠三”。

茅臺方面則辯稱,陳年茅臺酒並不是指儲藏到一定年限的酒,而是使用酒齡不低於15年的酒,精心勾兌而成,使之達到該年份酒的老味。

這起訴訟,再次將“年份酒亂象”推到輿論的聚光燈下。

“年份酒”是國內白酒企業普遍採用的差異化營銷策略,有統計表明,國內銷售額排名前100的酒企超過六成都推出了年份酒。作為一個投資品種,“年份酒”因其高保值的特點,也備受一些投資者的青睞。

但在利益的驅動下,不少酒企趁機打擦邊球,使得“年份酒”市場愈發混亂,四川一知名酒企的老員工近日就向媒體表示,一噸新酒加一勺老酒就成了“30年陳釀”。這一行業潛規一經媒體披露,引起軒然大波。

相對於其他酒企而言,茅臺還算相對規範一些。按照茅臺的對外承諾,其“年份酒”使用“不低於15年基酒”進行勾兌。但是,“不低於15年基酒”勾兌之後,卻可以打上30年、50年乃至80年的標籤,同樣有誤導消費者的嫌疑。消費者買的是“年份”,你卻說賣的是“口感”,無論如何都說不過去。

“年份酒”淪為了企業自導自演,自說自話,背後是行業標準的長期缺失。公開信息顯示,早在2006年開始,中國酒業協會就開始提出建立年份酒行業標準,但歷經十多年時間,這套行業標準始終難以“落地”。去年曾有消息說,首份白酒年份酒行業標準將在年內出爐,結果至今也沒下文。

如果追根溯源的話,年份酒概念最早流行於國外,是對葡萄酒、白蘭地、威士忌等酒類的等級概念。在許多國家,年份酒有著極為明晰的標準。

以法國的科涅克白蘭地酒為例,按照法國相關標準,它有三個等級。第一是V·S(Very Superior),又稱三星白蘭地,只需要18個月的酒齡。第二是V·S·O·P(Very Superior Old Pale),屬於中檔干邑白蘭地。至少需要4年半的酒齡。第三是Luxury Cognac,屬於精品干邑,至少需要6年半的酒齡。

這三種酒,除了第一種一般不存在勾兌,第二種和第三種,往往會加入其他年份的陳釀干邑白蘭地原酒,以改善酒的品質,提升酒的風味。

這一做法,幾乎是和茅臺等國內白酒一模一樣。但這裡要劃重點的是,法國的標準雖然允許白蘭地酒可用不同年份的酒進行勾兌,但同時也規定,一旦勾兌之後,只能按照最低酒齡來分級。也就是說,如5年酒齡的白蘭地混入15年酒齡的白蘭地,對外的標註只能是“5年”,而不是“15年”。

如果按法國的標準來衡量茅臺等國產白酒,國內酒企的做法未免太不厚道。在國外,“年份酒”不是營銷的噱頭,而是一個透明和成熟的白酒分級規則。可在中國,一噸新酒加一勺老酒就搖身一變,成了“30年陳釀”,誇大其詞,偷奸耍滑成了行業潛規則,這一做法侵害了消費者的權利,讓酒企攫取了不當暴利。

年份酒亂象叢生,行業標準也該“落地”了。一個攸關行業規範和聲譽的標準,不能再無限期地討論下去,如果為了保護某些酒企的既得利益,繼續拖延標準的出臺,那麼傷害的將是整個行業的長遠利益。從保護消費者知情權和利益的角度考慮,將“混合之後只能按照最低酒齡來分級”這一國際通行規則寫入國標,恐怕也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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