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國第一貪腐案的啟示

劉青山 張子善 人民法院報 法律 天津 河北 中國經濟週刊 2019-07-10

案情簡介

1952年2月10日,公審劉青山、張子善大會在河北保定舉行,21800人蔘加了大會。河北省人民法院遵照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的命令,組成臨時法庭,對劉青山、張子善予以公審和宣判。

據查,劉青山、張子善二人利用職權,盜用機場建築款、救濟水災的造船貸款、治河款、幹部家屬救濟糧、地方糧、剋扣剝削民工供應糧及騙取銀行貸款等,總計達171.6272億元(舊幣、下同)。用於經營他們祕密掌握的“機關生產”。他們還勾結奸商,投機倒把,使國家財產損失達21億元。劉青山、張子善二人生活腐化,貪汙揮霍達3.7825億元。其中劉青山貪汙1.8399億元,張子善貪汙1.9426億元。

公審大會後,河北省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判處二人死刑,立即執行,並沒收其本人全部財產。

案件背景

1951年,中共中央根據同年秋季全國工農業戰線開展的愛國增產運動中揭發出的大量貪汙、浪費現象和官僚主義問題,於12月1日作出《關於實行精兵簡政、增產節約、反對貪汙、反對浪費和反對官僚主義的決定》,要求普遍地檢查貪汙、浪費和官僚主義問題。劉青山、張子善案正是在此背景下被揭發出來的典型案件。

影響與意義

劉青山、張子善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嚴肅處理的一起重大貪汙典型案件。劉青山和張子善案發前分任中共石家莊市委副書記和天津地委書記。二人因貪汙被處以死刑,此案因此也被稱為“共和國第一貪腐案”。劉青山、張子善貪腐案件的發生和處理,直接推動了全國性“反貪汙、反浪費、反官僚主義”鬥爭的興起和深入發展,掀起了共和國曆史上第一場反腐肅貪風暴。1952年4月21日,我國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貪汙條例》。這是新中國第一部專門懲治貪汙腐敗的法律條例。

對劉青山、張子善的死刑判決,宣示著中國共產黨對貪汙腐敗絕不容忍、毫不姑息的態度,表明了中國共產黨保持黨性、維護純潔的決心。劉青山張子善案件,自此成為教育全黨的典型案例。

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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