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營商環境案例調查:最高院再審決定為何執行難?

遼寧 葫蘆島 法律 興城 刑法 投資 王文林 中國企業報 2019-06-14

我是遼寧葫蘆島人,1982年離開家鄉在外經商,後來,葫蘆島興城市招商局找到我希望我能為家鄉發展做些貢獻,於是,我懷著思鄉之情回到家鄉,在興城市投資建企。”北京鴻大華海投資有限公司(下稱“鴻大華海”)董事長郭啟海說,“但是沒想到,為家鄉發展做貢獻的美好心願變成了一個噩夢,至今都未醒來。”

興城,是遼寧省西南部一個海濱城市,由遼寧葫蘆島市代管,臨海產業自然基礎較好。在到興城投資之前,郭啟海與當地政府充分溝通,在瞭解當地的產業基礎特點後,2009年,鴻大華海在興城開設分公司,興城市招商局協助鴻大華海註冊成立了砂石經銷公司並協助辦理了海砂開採手續。

糾結的2012

對郭啟海來說,2012年,貌似是個好年景。經過層層審批,2012年1月,國家海洋局向鴻大華海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用海方式明確為“海砂開採”,標誌著鴻大華海可以合法開展海砂開採及銷售業務了。同年,葫蘆島市、興城市均批覆了鴻大華海投資興建興城港區的規劃。港口預計年吞吐量4000萬噸以上,周邊配套物流和相關產業園區。於是郭啟海又鉚足了勁,開始進行興城港區一港兩園的投資規劃。

對郭啟海來說,2012年,其實是個壞年景,拿到國家海洋局頒發的《海域使用權證書》後,興城分公司在當地籌備,啟動海砂開採項目僅半年,禍事來了,11月28日,葫蘆島市公安局對鴻大華海興城分公司進行搜查,當場刑拘6人,之後查封了鴻大華海北京公司,刑拘了2名公司高管,並以非法採礦罪對公司高管及船長進行逮捕。

2014年6月11日,遼寧省興城市人民法院以《礦產資源法》規定為依據,判決鴻大華海犯非法採礦罪,判處罰金人民幣2000萬元,沒收公司全部收入,多名公司人員獲有期徒刑。

最權威的無罪

“我們拿著海洋局頒發的《海域使用權證書》去合理合法的開採海砂,怎麼就成了非法採礦罪呢?”郭啟海不解,也不服。於是他上訴到葫蘆島中級人民法院,結果是維持原判。上訴不成,只好再進行刑事申訴,向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刑事申訴,被駁回。又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又被駁回。

時間已經到了2017年,郭啟海再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提出申訴,這一次,用郭啟海的話來說“終於見到了正義的曙光”。2018年5月25日,郭啟海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審決定書》,決定書明確表示:經最高院組成合議庭審查後認為,北京鴻大華海投資有限公司繳納了海域使用金並依法取得海砂開採《海域使用權證書》,該公司按照海砂開採《海域使用權證書》的明確授權開採海砂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原判適用法律錯誤。決定:指令遼寧高院對本案進行再審,本案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等待“清白”

“最高人民法院認定原判適用法律錯誤,充分說明鴻大華海是合法開採,充分說明我和我的企業都是無罪的。”帶著最高人民法院證明自己無罪的再審決定,郭啟海焦急又耐心地等待遼寧高院對鴻大華海的再審改判。但等了將近6個月,等來的不是改判自己無罪,而是撤銷葫蘆島中院終審刑事裁定和興城法院初審刑事判決,發回興城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重新審判可以視為初審審判,無奈的郭啟海只好又回到興城市人民法院參加合議庭重審,“從2018年10月19日遼寧高院發回一審法院興城法院重審,至今已經7個月了,依然沒出判決結果。最高法已經認定我不構成犯罪,為什麼我拿著無罪認定等不到一個無罪判決?為什麼一審法院給我個無罪判決這麼難?”郭啟海很氣憤。

被連累的港口

“無罪的判決對我來說非常重要”,郭啟海說,“自2012年興城港區建設規劃獲批以來,我已經投入了大量的時間精力和資金,現已與相關中央企業和實力民企達成協議,共同建設興城港區一港兩園——興城港口建設,軍民融合產業園和裝配式建築產業園,建成後,預計將帶動新增5000個就業崗位,為地方每年創造稅收數億元。這麼好的項目,卻因為‘非法採礦罪’而停滯了。”

“法院到現在還沒有改判鴻大華海無罪,所以我還是‘戴罪’之身,鴻大華海還是一個有‘案底’的企業,地方政府、其他企業與我們的合作都受到影響,目前已經給企業造成了巨大損失,而且損失還在持續。”郭啟海心裡清楚,自己是無罪的,最高人民法院也認定了自己無罪,但是這一切,都缺少最後的澄清——那一紙無罪判決。對於被“非法採礦罪”連累而停滯的一港兩園項目,郭啟海痛惜不已。

律師的無奈

王文林是鴻大華海的辯護律師。他說,之前遼寧兩級法院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終審認定鴻大華海公司構成非法採礦罪。《礦產資源法》和《海域使用管理法》在開採海砂問題上規定不一致,《立法法》第九十二條“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海域使用管理法》是新法,因此,本案應適用《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規定:企業持海域使用權證開採海砂是合法行為。正是基於此,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18年5月25日《再審決定書》明確宣告,鴻大華海的開採海砂行為不構成犯罪。

王文林介紹,2016年12月21日頒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海砂開採企業只要取得海砂開採《海域使用權證書》就不構成非法採礦罪。司法解釋是國家最高審判機關對以往的刑事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其效力是基於被解釋的法律頒佈實施之日,對司法解釋出臺之前發生的案件也是適用的。這是本案得以啟動審判監督程序最有力的法理依據。

“本案認定事實清楚,關鍵問題是一證採砂是否構成犯罪,核心就是法律適用。最高院指令遼寧高院再審後,我們曾樂觀地判斷,遼寧高院會直接改判無罪。但事與願違,遼寧高院在審限即將屆滿時將本案發回興城法院重新審理。興城法院在去年12月20日開庭,至今沒有作出判決。根據法律規定,應該是做了多次延期審理決定。”

郭啟海已殫精竭慮

郭啟海說,“我現在就是想要一個公正的判決,要一個證明企業無罪的判決書。”

“我一輩子合法經營,合法納稅,本想著用前半生積累的經驗、資金和資源為家鄉做一些貢獻,但是沒想到竟然遇到天降災禍,就因為這個‘非法採礦罪’,我不僅在興城的一港兩區項目開展不了,案件對整個企業的負面影響也非常大,如果沒有無罪判決,我後半生都要頂著‘罪犯’的帽子,企業都要帶著‘違法’的標籤,企業還怎麼經營?我的員工合法工作被判了有期徒刑,對他們個人和家庭影響都非常大,他們怎麼面對他們朋友、父母和子女?”

“2019年李克強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到,保護產權必須堅定不移,對侵權行為要依法懲處,對錯案冤案要有錯必糾。要努力打造良好營商環境,讓企業家安心搞經營、放心辦企業。我相信國家,我相信法律一定會給我一個公正的判決。”郭啟海說。

記者手記

優化營商環境,誰在拖後腿?

《中國企業報》記者核實了企業提供的全部資料,並查閱相關法條和司法解釋,關於非法採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第五條未取得海砂開採海域使用權證,且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採挖海砂,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和本解釋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的,以非法採礦罪定罪處罰。”

關於延期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2017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通知》,提出“深刻認識依法平等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的重大意義。”“依法保護企業家的人身自由和財產權利。”“依法保護誠實守信企業家的合法權益。”“切實糾正涉企業家產權冤錯案件。進一步加大涉企業家產權冤錯案件的甄別糾正工作力度,對於涉企業家產權錯案冤案,要依法及時再審,儘快糾正。”

而《中國企業報》記者根據企業提供的所有法院判決書、裁定書以及相關法律文件的綜合查閱,並向相關法律專家請教了指導意見。意見認為,由於中國現行法律並沒有規定法院無限延期審理將承擔何種後果,所以興城市人民法院運用法律的工具延期審理是合法的。

但是法律的出發點是保護一切的善意,法治社會中的法律和道德具有同一性,興城市人民法院無限延期審理的行為,雖然沒有違法,但是事實上給企業造成了損失和傷害,首先這不符合法律的善意出發點,更重要的,是與國家現行提出的優化營商環境、持續激發市場活力號召是違背的,與最高人民法院“為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通知精神是違背的,與2017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營造企業家健康成長環境弘揚優秀企業家精神更好發揮企業家作用的意見》是違背的。在國家大力提倡優化營商環境的當下,全國都在為打造更好的營商環境而努力,不應該出現拖後腿的行為和工作短板,特別是地方執法機關。

《中國企業報》記者多次聯繫興城市人民法院、興城市人民檢察院,並實地進行採訪,希望聽到執法機關的意見,但是興城市人民法院、興城市人民檢察院均拒絕接受採訪。本報還將進一步關注這一事件的進展。(本報記者 樑雋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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