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亮劍'

法律 天津 刑法 創業 鑑劇大賞 天津高法 2019-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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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就《天津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答記者問

來源:天津日報 本報記者 徐麗

通過“硬手段”提升“軟環境”。《天津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9月1日正式實施,將我市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納入了法治化軌道。《條例》實施後受到社會廣泛關注,引發熱烈反響。

這是一部關係天津高質量發展的地方性法規,《條例》有哪些規定體現了剛性約束,嚴厲處罰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日前,記者採訪了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同志,對《條例》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進行了深度解讀。

問:《條例》是如何貫徹“產業第一、企業家老大”理念的?

答:《條例》立足於積極營造企業家健康成長環境,弘揚優秀企業家精神,發揮企業家作用,依法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要求,對優化企業在准入、生產經營、退出等過程中涉及的政務環境、市場環境、法治環境、人文環境進行了規範,使企業辦事方便、待遇平等、競爭力強、生態宜居。

問:針對市場主體反映的辦事環節多、辦事時限長、市場準入難等焦點、難點問題,《條例》明確了相關部門的哪些具體職責,如何體現“從嚴”?

答:優化營商環境,治本之策在於強化監督問責。《條例》針對焦點、難點問題,重點明確了各級政府、有關部門以及有關單位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具體職責,提出了剛性約束要求,出現“應當”這個義務性表述有60多處,突出強調政府及有關部門必須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對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絕不姑息手軟,不管涉及哪個部門、不管是誰,堅決追責問責。目的在於樹立法規的剛性約束,使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把責任扛起來,把幹勁鼓起來,把高標準樹立起來,把嚴要求落實下去。

問:營造高效透明的政務環境,是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方面。為提高行政效能、優化政務服務,《條例》對損害政務環境的行為如何追究法律責任?

答:對損害政務環境的五種具體情形,《條例》作出了處罰規定。

違反規定增加或者變相增加辦事事項、辦事環節、辦事材料、辦事時限。比如,有關部門要求企業和群眾提交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材料、證明,故意增加辦事環節,未按照規定時限完成審批等,必須依法承擔行政責任。

違反規定限制企業自由遷移。比如,政府或有關部門沒有法定依據限制企業自由遷移,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必須依法承擔行政責任。

稅務機關未嚴格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其工作人員開徵、多徵、提前徵收、攤派稅款的,要依法承擔行政責任直至刑事責任。

違反規定收取目錄清單之外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範圍或者變相收取費用。比如,本市實施涉企收費目錄清單管理,任何單位不得收取目錄清單之外的費用。如果存在通過向企業攤派事項、提供服務或者開展達標評比活動等方式變相收取費用的情況,必須依法承擔行政責任。

違反規定收取目錄清單之外的涉企保證金,或者未及時清退返還涉企保證金。比如,本市實施涉企保證金目錄清單管理,如果違反規定收取目錄清單之外的涉企保證金,必須依法承擔行政責任。

問:營造競爭有序的市場環境,才能更好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大程度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對於損害市場環境的具體情形,《條例》作出哪些處罰規定?

答:違反規定在市場準入等領域設置不合理的限制或者排斥條件。比如,在市場準入、融資信貸、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等領域頒佈、施行不合理政策文件,影響市場主體公開公平公正參與市場競爭,要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必須依法承擔行政責任。

沒有法定事由或者未經法定程序改變規劃、行政決定。各級政府要保持政策連續和穩定,不得隨意改變依法作出的規劃、行政決定等。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變規劃、行政決定的,必須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如果給市場主體造成損失,要依法承擔相應責任,並嚴格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違反規定不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或者不履行、不完全履行、遲延履行合同。比如,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不得以換屆、部門職能或者相關責任人調整等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遲延履行約定義務,給市場主體造成損失的,要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問:營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環境,是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保障。對於損害法治環境的行為,怎樣追責?

答: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或者不按照法定職責權限和程序實施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行為,妨礙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比如,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不按照法定職責權限和程序實施行政行為,給市場主體造成損失,損害營商環境,有關機關要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洩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個人隱私或者市場主體商業祕密。比如,政府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獲得個人隱私和市場主體商業祕密,違法向他人披露已知悉的權利人的個人隱私或者商業祕密,給權利人造成損害或者重大損失的,要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直至刑事責任。

問:《條例》還對哪些損害營商環境的情形作出了處罰規定?

答:違反規定不受理、推諉、敷衍、拖延投訴舉報。比如,承辦部門對於損害營商環境行為的投訴舉報,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辦結並回復,如果在辦理過程中出現推諉扯皮、拖延、敷衍等不作為不擔當問題,要嚴肅追責問責,承擔行政責任直至刑事責任。

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以及其他損害營商環境情形。比如,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情形,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公用企業、中介服務機構以及行業協會商會,違反條例規定損害營商環境的,除了依法承擔相應責任外,還要將其違法情況納入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者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條例》既對損害營商環境的具體情形進行了規定,又作了兜底性規定,目的就是督促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進一步強化擔當意識、積極主動作為,努力建設一流營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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