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踢群第一案”帶來的示範意義'

萊西 山東 法律 華聲在線 2019-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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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建國

7月29日,號稱國內“踢群第一案”在山東萊西市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因被移出微信群、以其名譽權被侵犯為由起訴該群群主的原告起訴被駁回。萊西市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解釋,“群主作為群的管理者,負有監管職責。‘群成員被移出群聊’行為本身,很大程度上屬於自然人合意自治的範疇,法律和法規不會也不可能作出更多更細的規制。”

簡單回溯一下案情。今年1月,山東律師柳孔聖,因為在劉德治任群主的“訴訟服務群”中,發佈了被認為“與訴訟立案無關的視頻及評論”,而且“經提醒仍繼續發佈”,被劉德治移出該群。最終,柳孔聖將劉德治告上法庭,認為劉德治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其聲譽。

其實,當這起案件進入公眾視野之後,幾乎在第一時間,大多數人就預料到了結果。正如法院所說,劉德治所為是對“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自治規則的運用,只要沒有明顯的違法違規行為,都不屬於法院受理的範圍。

這起案件還有一個特殊之處,那就是“訴訟服務群”的主體到底是誰。柳孔聖稱,劉德治把公權力當成自己的私權,法治意識淡薄。其言下之意,這個群並不是純粹意義上的私群。而劉德治則認為,這是私人建立的群。在現實中,類似的爭議還有很多。比如,有的群是以個人名義建立的,但這個群主以及骨幹成員,都有著公權力的背景。這些群也經常發佈與公權力有關的一些信息。這就是互聯網群組帶來的新問題,很難絕對區分“公”與“私”。

現實生活中,成員被移出群組“司空見慣”。而圍繞“踢”與“被踢”,也存在著很大的爭議,有的甚至成了現實矛盾的導火索。如今,“踢群第一案”雖已被法院駁回,但由群而引發的爭議還大量存在。在這個問題上,雖然目前還沒有積累廣為各界接受的一套行之有效的辦法,但形成一些可複製、可操作、可借鑑的規則,公眾仍是期待的。

[責編:楊興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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