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幹了,你隨意!
你不喝就是不給面子!
這樣勸酒的話你聽過多少?
提醒大家:
美酒雖好莫貪杯,更不要盛情勸酒!
因為一旦酒後出事,
作為同飲者需承擔法律責任!
河北男子酒後騎車撞石頭身亡
組局者被索賠39萬
被告楊某家裝修房屋請朋友周某幫忙,在連續幹了三天後,楊某覺得要裝修的房屋基本完工了,一連讓周某幹了三天活,心裡有些過意不去,就在次日的中午,請周某在飯店吃飯。周某覺得楊某比較實在,在吃飯時就與楊某多喝了幾杯。
酒後周某騎摩托車回家,途中撞到了路邊上的一塊石頭被摔倒在地,經過路群眾報警後被送往醫院治療。最終,經搶救無效死亡。
周某的家屬認為周某義務為楊某幫忙裝修房屋,喝酒是由被告安排的,作為共同飲酒人,楊某對周某產生酒後安全注意義務,但其未盡到相關義務,存在過失為由,將其訴至法院,要求楊某賠償其各項損失396633元。
組局者未盡到勸阻、護送等義務
承擔事故責任的5%
邢臺縣法院審理認為,周某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應當對自己的飲酒能力、過量飲酒及酒後駕駛摩托車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有充分的認知,但其卻放任了這種危害後果的發生,其本人應承擔主要責任;
被告楊某在共同飲酒過程中未盡到或未完全盡到勸阻、照顧、護送及通知等注意義務,與周某的死亡後果之間存在間接的因果關係,對周某飲酒導致死亡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酌定楊某承擔事故責任的5%。綜合各方過錯程度,最終法院作出判決:被告楊某賠償周某家屬各項損失21832元。
雖然目前我國法律沒有
禁止公民尤其是成年公民飲酒的規定
法律也不禁止多人共飲
共同參與飲酒的朋友
一般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但如果有下列4種勸酒行為
還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在參加宴請中,如果飲酒出事,有4種行為同桌飲酒者需承擔法律責任:
1. 強迫性勸酒
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2. 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
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3. 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
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 酒後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
做到以下4點
則同席者一般不用承擔責任:
1、不強迫性勸酒。
無論什麼場合、什麼情況下,對方什麼身體狀況,均是不勸酒,隨意就好;
2、明知對方不能喝酒。
在明知對方身體有疾病或者對方已經明確表示身體不適的情況下,勸對方不飲酒或者如對方自願要喝,要做到勸阻少飲,盡到提醒和照顧的義務;
3、將醉酒者安全送達。
對於酒友醉酒的,清醒的酒友應當預見到醉酒者已經失去或者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在無人照顧的情況下存在危險的發生,因此,清醒的酒友應當將醉酒者安全送達,避免擔責;
4、酒後駕車及時勸阻。
對於醉酒的酒友要駕駛車輛的,其他人應當勸阻其不得駕車,如果未加勸阻則有可能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如果已經盡到勸阻義務,而對方不聽勸阻的情況下,酒友是可以免責的。
如果不能做到以上這四點,同飲者就會或多或少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感情深不深,
不在於一口悶!
你認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