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殺害實習律師不該成為無解難題

精神病 法律 刑法 民法 大眾汽車 中國經濟網 2019-06-20

來源:中國青年報

6月19日,澎湃新聞刊發了一篇題為《紅谷灘殺人事件》的調查性報道,揭開了這起一度引發廣泛關注的惡性案件的神祕面紗。此時,距離年僅24歲的實習律師沈芸(化名)在南昌街頭不幸遇襲身亡,已經過去了26天。這起慘痛的案件,激發了很多悲傷、憤怒與恐懼的情緒,也引發了一系列討論與爭議。然而,大多數參與討論的人,對這起案件背後的真相與細節都缺乏瞭解,討論的焦點也屢屢被一些無法證實的傳言帶偏,讓人無法對這一悲劇形成清晰的認識。

這篇調查性報道,披露了兩個十分重要的真相。第一個真相,是死者與殺人者萬小弟(化名)之間沒有任何社會聯繫,沈芸確實是一起完全隨機的暴力襲擊的受害者,種種坊間傳言的“犯罪動機”都是缺乏依據的臆測。第二個真相,則是萬小弟從十四五歲起便表現出一系列異於常人的暴力傾向,並且在案發前正式被當地醫院診斷為躁狂症——一種需要服藥乃至住院治療才能控制的嚴重精神疾病。

這些事實的披露,使得這起案件的核心問題,變成了萬小弟這樣的精神病人是否具備完全行為能力,又是否要承擔相應刑事責任的問題。一時間,網上出現了群情激奮的場面,帶著對受害者的強烈同情,很多人批判“精神病人免擔刑責”這一原則。在刑法的一般原則,和這種令人心痛的極端個案之間,正義似乎被打上了一個難解的結。

從樸素正義感的角度出發,大多數人恐怕都無法接受一名殺人凶手在殘忍奪去一條年輕生命之後,竟然可以不受法律懲罰。然而,由於精神病人在很多情況下都缺乏以理智作出判斷的能力,根本不具備正常人的獨立行為能力以及相應的可責性,幾乎所有國家的法律都會為精神病人犯罪設立專門的刑事豁免原則。這就導致了一個十分現實的矛盾:當精神病人犯下殘忍罪行時,社會大眾對正義的樸素追求,便會和法律保護的普遍正義原則發生明顯的衝突。

這種衝突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確實很難避免,但一個不容忽視的事實在於:每一次這樣的衝突,都會影響法律原則在公眾心中的形象,和法律的權威。我們固然可以將這種矛盾視為一種無法規避的“制度成本”,默默接受這種矛盾的發生。但是, 人們也有必要思考,是否可以想辦法優化與此相關的法律原則,或是在實踐中以靈活的方式處理具體個案,從而儘可能減弱這種矛盾的尖銳程度,讓法律更好地落實大眾對正義的追求。

具體到這起案件當中,公眾的擔憂,其實未必需要上升到法律原則的層面上加以解決。此前,在許多精神病患者涉嫌犯罪的案件當中,檢方都會要求對嫌疑人進行專門的精神鑑定,以確定其在犯罪的時刻是否處於發病狀態。在這起案件當中,儘管萬小弟確實患有躁狂症,但是,他在殺人時到底是因為發病而無法控制自己,還是因為自己的暴力傾向選擇了犯罪,依然是一個需要鑑定的問題。如果他在犯罪時並未發病,那麼法院便可以在不違背保護精神病患者的司法原則下,對其作出與其罪行相稱的懲戒。反之,如果鑑定能夠證明萬小弟確實是在疾病的影響下,非自主地做出了相應行為,公眾自然也能夠更好地理解法律為何會對其從輕處置。

此外,精神病人免擔刑責,固然是一種對正義的通盤考慮,但與此同時,法律也必須充分考慮受害者理應得到充分補償這個基本的正義需求。一名患有精神疾病的犯罪者,或許可以免於受到刑事處罰,但與此相應的是,犯罪者本人以及對其負有監護責任的家屬,應當承擔更多的民事賠償責任,以彌補其免遭刑責對公平與正義造成的損害,補償受害者受到的損失。如果法律在民事領域能夠給受害者足夠的補償,同樣有助於消除公眾對保護精神病人的法律原則的不滿。

精神病人殺害無辜受害者,歸根結底是整個社會的悲劇。悲劇既然已經發生,司法體制便應努力避免這一悲劇造成更多負面影響,彌補悲劇造成的損失。對此,我們期待這起案件最終能得到公正的審判與妥善的處理。(楊鑫宇)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