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員額制改革的隱憂與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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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思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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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思圻

法官員額制改革的隱憂與思考


摘要:早在1999 年“一五改革綱要”制定之初,法官員額制改革就被作為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務提上日程。十五年的改革醞釀催生了當下的改革實踐。儘管有關員額制改革的各項指導性文件和方案相繼出臺,但改革過程並非一帆風順。本文將文獻材料與基層法院的改革現狀相結合,以改革現實為依託,通過數字、圖表等方式,直觀展現員額制改革在基層法院的開展情況,提煉出現階段員額制改革最棘手的三個問題,有針對性地探尋完善我國法官員額制的新路徑。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見》,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基礎上,進一步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總體思路、基本原則、主要制度和工作要求,明確法官員額制度,科學確定四級法院的法官員額。以此項制度實現法官精英化,通過員額制篩選,將真正具備辦案實力和辦案經驗的骨幹力量留在員額內,同時樹立法官職業的榮譽感和尊嚴感,從而使法官隊伍更加專業化和職業化,增進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權威,提高辦案效率與質量。然而,在員改革過程中,卻出現了一些與預期不符的現象,法官員額製成為相關學術和實務界關注的焦點。

一、我國法官員額制改革歷程

(一)第一批法官員額制試點

2014年10月,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成立中央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決定將上海、吉林、廣東、青海、湖北、海南等六個省市作為司法體制改革的先行試點單位,率先開始改革,為員額制在全國範圍內的推廣充當“排頭兵”。

以上海為例,2014年12月13日全國首個省級法官、檢察官遴選(懲戒) 委員會上海市法官、檢察官遴選(懲戒) 委員會誕生。2015年3月17日,上海市法官、檢察官遴選( 懲戒) 委員會通過了《關於先行試點法院、檢察院首次遴選工作的意見》。“上海方案”明確規定:“劃分人員類別,核定法官、檢察官員額”“遵循司法規律,突出法官、檢察官在司法工作中的主體地位”、“實行法官檢察官員額制,主要考慮轄區經濟社會發展、人口數量和案件數量以及實際在審判、辦案崗位上的法官、檢察官人數,從積極迴應人民群眾司法需求、強化司法服務與保障、推進司法工作科學發展的要求出發,以隊伍總數為測算基數,按照 85% 的司法人力資源直接投入辦案工作,設定法官和檢察官、司法輔助人員、司法行政人員分別佔隊伍總數的 33%、52%、15%的員額控制目標”。在無任何先例和經驗可循的情況下,上海第一個試水進行法官員額制改革,其結果喜憂參半,一方面上海的員額制改革為接下來的第二批以及全國範圍內員額制改革的推行提供了很多寶貴經驗,另一方面上海作為第一批試點,其實際運行狀況並未達到預期,出現了諸如法官離職率升高、法官遴選逆向淘汰以及司法效率/質量實際下降等問題不可忽視的問題。

(二)第二批法官員額制試點

第一批試點六省市的司法體制改革已經全面進入執行階段,第二批試點省市於 2015 年上半年開始陸續進行員額制改革。雲南、山西、內蒙古、黑龍江、江蘇、浙江、安徽、福建、山東、重慶、寧夏、貴州 12 個省市(區)成為第二批改革試點。

根據前兩批試點經驗,員額制改革作為司法改革的基礎已在全國各省市逐步開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數據統計,截至2017年6月,全國法院共遴選產生12萬餘名員額法官,基本實現了把最優秀的人才吸引到辦案一線的目標。

二、員額制改革存在的隱憂

“法律與社會現實之間的錯綜複雜的關係,往往在基層有更為直接、生動、鮮明的反映和體現。”針對員額制改革開展後全國各基礎法院在推進過程中產生的諸多困難和質疑,最高人民法院進行了彙總梳理。

六個問題可歸納成三點:第一,選拔標準不定;第二,法院各崗位人員如何分配;第三,缺乏健全法官保障制度,下面筆者將會以遼寧省某基層法院t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t區法院)的改革現狀為例,結合收集來的文獻材料,逐個分析現在面臨的困境,試圖探尋一條可行新路徑,為法官員額制提供參考。

(一)員額法官遴選標準存在隱憂

法官入額需要確立一定的遴選機制,而遴選機制的合理性關乎到法員額制度的穩定。遴選機制中最核心的問題就是遴選標準的確定。實行法官員額制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實現法官精英化,提高法官的整體素質,員額法官遴選標準是否科學嚴謹,直接決定了法官隊伍精英化這一目標能否實現。

想要打造精英化、專業化的法官隊伍,豐富的辦案經驗、紮實的理論知識、較高的工作效率、良好的職業操守、較長的任職資歷甚至充沛的辦案精力缺一不可,但不可否認的是,這些優點很多情況下並不能兼容。比如隨著我國教育質量的不斷提高,年輕一代法官的學歷往往高於資歷較高辦案經驗豐富的老法官,因此在理論知識方面年長法官可能不如剛剛畢業的年輕人紮實,再比如不同審判庭室之間法官由於負責案件的難度不同,將他們的結案量、結案率、案件發改率簡單放在一起比較也並不科學。

歸根結底,員額法官遴選標準的確定實際上是一個價值取向的問題,遴選標準如何制定關鍵在於標準制定者認為哪一點更重要。例如,海南省的員額遴選方案就給予任職資歷這一事項以較高的評分權重,方案設計者的初衷或許是不想讓那些考試能力差的“老法官”在法官遴選中“吃虧”;而上海市某基層院制定的“入額”方案則更偏重法官的辦案經驗:如果某人本來是審判員且近五年內一年有審判數據,則自動入額而不需參加考試。如果是助理審判員就需要參加考試和考核。而目前更多基層法院為了做到絕對平衡,制定遴選方案時並未特別側重某一標準,以t區法院為例,遼寧省員額法官的遴選方式採取的是“考試+考核”的雙軌制,考試佔30%權重,考核佔70%權重,考試內容分成民事、刑事等幾大部類進行,設立60分的及格分,只有在筆試中達到60分才有資格進入下一步的考核,在該院制定的考核細則中將審判年限、學歷、近三年學術成果、近三年結案量、近三年公務員年度考核等全部納入,製成量化考核評分表,再結合全院投票、黨組意見等環節,最終得出一個綜合成績。

從中央到地方均對員額法官遴選標準慎之又慎,當法官的資歷、經驗、學歷、能力等各種因素需要綜合考量時,該如何取捨與平衡,才能讓高素質的法官真正脫穎而出,還值得進一步探討,是突出某一重點選拔還是將所有標準全部考慮進去放在同等高度,目前來看貌似後者更為穩妥,但試圖在平衡各方利益中尋求最大公約數,能否真正做到科學合理地選拔出綜合素質最高的優秀法官,這一做法還有待時間來驗證。

(二)法院人員職責分配的隱憂

1.審判崗位--員額法官壓力加重

2017年下半年,法官員額制改革在遼寧省各級法院正式啟動。t區法院自開展員額制改革後,各項司法改革工作有序開展,2017年2月、2018年3月分別有兩批法官入額,第一批員額法官人數62,第二批員額法官人數23,後因調出、退額等原因離開員額法官崗位5人,現共有員額法官80人。截止目前,距t區法院第一批員額製法官正式入額已過去16個月,距第二批員額法官入額也已過去3個月,那麼法官員額制度在t區法院運行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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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思圻

法官員額制改革的隱憂與思考


摘要:早在1999 年“一五改革綱要”制定之初,法官員額制改革就被作為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務提上日程。十五年的改革醞釀催生了當下的改革實踐。儘管有關員額制改革的各項指導性文件和方案相繼出臺,但改革過程並非一帆風順。本文將文獻材料與基層法院的改革現狀相結合,以改革現實為依託,通過數字、圖表等方式,直觀展現員額制改革在基層法院的開展情況,提煉出現階段員額制改革最棘手的三個問題,有針對性地探尋完善我國法官員額制的新路徑。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見》,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基礎上,進一步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總體思路、基本原則、主要制度和工作要求,明確法官員額制度,科學確定四級法院的法官員額。以此項制度實現法官精英化,通過員額制篩選,將真正具備辦案實力和辦案經驗的骨幹力量留在員額內,同時樹立法官職業的榮譽感和尊嚴感,從而使法官隊伍更加專業化和職業化,增進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權威,提高辦案效率與質量。然而,在員改革過程中,卻出現了一些與預期不符的現象,法官員額製成為相關學術和實務界關注的焦點。

一、我國法官員額制改革歷程

(一)第一批法官員額制試點

2014年10月,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成立中央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決定將上海、吉林、廣東、青海、湖北、海南等六個省市作為司法體制改革的先行試點單位,率先開始改革,為員額制在全國範圍內的推廣充當“排頭兵”。

以上海為例,2014年12月13日全國首個省級法官、檢察官遴選(懲戒) 委員會上海市法官、檢察官遴選(懲戒) 委員會誕生。2015年3月17日,上海市法官、檢察官遴選( 懲戒) 委員會通過了《關於先行試點法院、檢察院首次遴選工作的意見》。“上海方案”明確規定:“劃分人員類別,核定法官、檢察官員額”“遵循司法規律,突出法官、檢察官在司法工作中的主體地位”、“實行法官檢察官員額制,主要考慮轄區經濟社會發展、人口數量和案件數量以及實際在審判、辦案崗位上的法官、檢察官人數,從積極迴應人民群眾司法需求、強化司法服務與保障、推進司法工作科學發展的要求出發,以隊伍總數為測算基數,按照 85% 的司法人力資源直接投入辦案工作,設定法官和檢察官、司法輔助人員、司法行政人員分別佔隊伍總數的 33%、52%、15%的員額控制目標”。在無任何先例和經驗可循的情況下,上海第一個試水進行法官員額制改革,其結果喜憂參半,一方面上海的員額制改革為接下來的第二批以及全國範圍內員額制改革的推行提供了很多寶貴經驗,另一方面上海作為第一批試點,其實際運行狀況並未達到預期,出現了諸如法官離職率升高、法官遴選逆向淘汰以及司法效率/質量實際下降等問題不可忽視的問題。

(二)第二批法官員額制試點

第一批試點六省市的司法體制改革已經全面進入執行階段,第二批試點省市於 2015 年上半年開始陸續進行員額制改革。雲南、山西、內蒙古、黑龍江、江蘇、浙江、安徽、福建、山東、重慶、寧夏、貴州 12 個省市(區)成為第二批改革試點。

根據前兩批試點經驗,員額制改革作為司法改革的基礎已在全國各省市逐步開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數據統計,截至2017年6月,全國法院共遴選產生12萬餘名員額法官,基本實現了把最優秀的人才吸引到辦案一線的目標。

二、員額制改革存在的隱憂

“法律與社會現實之間的錯綜複雜的關係,往往在基層有更為直接、生動、鮮明的反映和體現。”針對員額制改革開展後全國各基礎法院在推進過程中產生的諸多困難和質疑,最高人民法院進行了彙總梳理。

六個問題可歸納成三點:第一,選拔標準不定;第二,法院各崗位人員如何分配;第三,缺乏健全法官保障制度,下面筆者將會以遼寧省某基層法院t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t區法院)的改革現狀為例,結合收集來的文獻材料,逐個分析現在面臨的困境,試圖探尋一條可行新路徑,為法官員額制提供參考。

(一)員額法官遴選標準存在隱憂

法官入額需要確立一定的遴選機制,而遴選機制的合理性關乎到法員額制度的穩定。遴選機制中最核心的問題就是遴選標準的確定。實行法官員額制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實現法官精英化,提高法官的整體素質,員額法官遴選標準是否科學嚴謹,直接決定了法官隊伍精英化這一目標能否實現。

想要打造精英化、專業化的法官隊伍,豐富的辦案經驗、紮實的理論知識、較高的工作效率、良好的職業操守、較長的任職資歷甚至充沛的辦案精力缺一不可,但不可否認的是,這些優點很多情況下並不能兼容。比如隨著我國教育質量的不斷提高,年輕一代法官的學歷往往高於資歷較高辦案經驗豐富的老法官,因此在理論知識方面年長法官可能不如剛剛畢業的年輕人紮實,再比如不同審判庭室之間法官由於負責案件的難度不同,將他們的結案量、結案率、案件發改率簡單放在一起比較也並不科學。

歸根結底,員額法官遴選標準的確定實際上是一個價值取向的問題,遴選標準如何制定關鍵在於標準制定者認為哪一點更重要。例如,海南省的員額遴選方案就給予任職資歷這一事項以較高的評分權重,方案設計者的初衷或許是不想讓那些考試能力差的“老法官”在法官遴選中“吃虧”;而上海市某基層院制定的“入額”方案則更偏重法官的辦案經驗:如果某人本來是審判員且近五年內一年有審判數據,則自動入額而不需參加考試。如果是助理審判員就需要參加考試和考核。而目前更多基層法院為了做到絕對平衡,制定遴選方案時並未特別側重某一標準,以t區法院為例,遼寧省員額法官的遴選方式採取的是“考試+考核”的雙軌制,考試佔30%權重,考核佔70%權重,考試內容分成民事、刑事等幾大部類進行,設立60分的及格分,只有在筆試中達到60分才有資格進入下一步的考核,在該院制定的考核細則中將審判年限、學歷、近三年學術成果、近三年結案量、近三年公務員年度考核等全部納入,製成量化考核評分表,再結合全院投票、黨組意見等環節,最終得出一個綜合成績。

從中央到地方均對員額法官遴選標準慎之又慎,當法官的資歷、經驗、學歷、能力等各種因素需要綜合考量時,該如何取捨與平衡,才能讓高素質的法官真正脫穎而出,還值得進一步探討,是突出某一重點選拔還是將所有標準全部考慮進去放在同等高度,目前來看貌似後者更為穩妥,但試圖在平衡各方利益中尋求最大公約數,能否真正做到科學合理地選拔出綜合素質最高的優秀法官,這一做法還有待時間來驗證。

(二)法院人員職責分配的隱憂

1.審判崗位--員額法官壓力加重

2017年下半年,法官員額制改革在遼寧省各級法院正式啟動。t區法院自開展員額制改革後,各項司法改革工作有序開展,2017年2月、2018年3月分別有兩批法官入額,第一批員額法官人數62,第二批員額法官人數23,後因調出、退額等原因離開員額法官崗位5人,現共有員額法官80人。截止目前,距t區法院第一批員額製法官正式入額已過去16個月,距第二批員額法官入額也已過去3個月,那麼法官員額制度在t區法院運行如何呢?


法官員額制改革的隱憂與思考


(表一 t區法院近三年結案情況)


表一顯示了t區法院2016年至今的結案數、法官人數、人均結案量以及全年結案率,由於2017年2月份法官員額制已在該院正式實行,故可辦案法官人數銳減至62人。從表格中可以看出,2016年、2017年兩年的結案數量和結案率變化不大,辦案法官人數大幅度減少帶來的結果是人均結案量的陡然增加,人均結案量從144.90件上升至296.56件,增加了一倍。當然2017年是正式實行員額法官制度的第一年,可能存在未入額法官協助結案的情況,但法官工作量增加是不爭的事實。如何在此種情況下保證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這對員額法官來說是一項壓力與動力並存的挑戰。

2.員額法官與法官助理的權責界定及關係

本文開頭已經闡明,法官員額制改革是為了實現法官精英化,通過員額制篩選,將真正具備辦案實力和辦案經驗的骨幹力量留在員額內,因此一線辦案法官數量減少是必然現象,一個員額法官背後需要有審判團隊來支撐,一個完整的審判團隊至少需要一名法官助理和一名書記員,即達到法官、助理、書記員的1:1:1配置,並且這三者之間,尤其是員額法官與法官助理之間需要分工明確、配合默契。也就是說,必須在員額法官與法官助理之間實現審判事務、審判輔助事務及司法行政輔助事務有效的分權及機制,這是員額制正常運作的基礎性保證。參見美國的審判團隊模式,每個法官及其聘請的法官助理都會形成以該法官為中心的小團隊,聯邦地區法院法官的團隊一般由4人組成,既一名法官,兩名法官助理,一名行政助手(法官祕書),每個法官團隊好比大公司扁平化管理中的一個個獨立的“項目組”,各團隊之間沒有隸屬關係,彼此獨立運作。

然而,在目前我國實行員額制的法院中,員額法官團隊的組建可能存在兩種阻礙。一種是法官審判權力和法官助理的審判輔助權力互相牴觸。法官助理的產生是員額制改革的結果,甚至可以說是員額制的受害者。法官助理很可能在入額前本身就是審判法官。即使法官助理員額制改革前還沒有獨立審案經驗,按照員額制改革前的正常發展,其也將在不久的將來獲得獨立辦案的權力。員額制的改革使得法官助理(前法官或者助理審判員) 與員額法官由以前的平行關係變成主導—輔助關係。這樣的角色轉換可能導致部分法官助理沒有辦法很快適應新角色,在沒有一定的制裁或者激勵機制的前提下,員額法官和法官助理之間的磨合期可能會被無限延長,嚴重的會造成司法內耗,拖慢工作效率。另一種是在很多基層法院中,法官助理的數量並不能與員額法官數量滿足1:1配置。以t區法院為例,該院員額法官共80人,而有法官助理資格的只有55個,其中還有相當數量是年紀較大不願入額承擔過多工作量的老法官,實際上能真正擔任法官助理工作的還要更少,因此一個法官助理為兩個、甚至三個法官當助理的現象十分常見,這種現象無疑會增加員額制下法官有效法律供給不足的風險。

3.司法行政人員嚴重短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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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思圻

法官員額制改革的隱憂與思考


摘要:早在1999 年“一五改革綱要”制定之初,法官員額制改革就被作為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務提上日程。十五年的改革醞釀催生了當下的改革實踐。儘管有關員額制改革的各項指導性文件和方案相繼出臺,但改革過程並非一帆風順。本文將文獻材料與基層法院的改革現狀相結合,以改革現實為依託,通過數字、圖表等方式,直觀展現員額制改革在基層法院的開展情況,提煉出現階段員額制改革最棘手的三個問題,有針對性地探尋完善我國法官員額制的新路徑。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見》,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基礎上,進一步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總體思路、基本原則、主要制度和工作要求,明確法官員額制度,科學確定四級法院的法官員額。以此項制度實現法官精英化,通過員額制篩選,將真正具備辦案實力和辦案經驗的骨幹力量留在員額內,同時樹立法官職業的榮譽感和尊嚴感,從而使法官隊伍更加專業化和職業化,增進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權威,提高辦案效率與質量。然而,在員改革過程中,卻出現了一些與預期不符的現象,法官員額製成為相關學術和實務界關注的焦點。

一、我國法官員額制改革歷程

(一)第一批法官員額制試點

2014年10月,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成立中央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決定將上海、吉林、廣東、青海、湖北、海南等六個省市作為司法體制改革的先行試點單位,率先開始改革,為員額制在全國範圍內的推廣充當“排頭兵”。

以上海為例,2014年12月13日全國首個省級法官、檢察官遴選(懲戒) 委員會上海市法官、檢察官遴選(懲戒) 委員會誕生。2015年3月17日,上海市法官、檢察官遴選( 懲戒) 委員會通過了《關於先行試點法院、檢察院首次遴選工作的意見》。“上海方案”明確規定:“劃分人員類別,核定法官、檢察官員額”“遵循司法規律,突出法官、檢察官在司法工作中的主體地位”、“實行法官檢察官員額制,主要考慮轄區經濟社會發展、人口數量和案件數量以及實際在審判、辦案崗位上的法官、檢察官人數,從積極迴應人民群眾司法需求、強化司法服務與保障、推進司法工作科學發展的要求出發,以隊伍總數為測算基數,按照 85% 的司法人力資源直接投入辦案工作,設定法官和檢察官、司法輔助人員、司法行政人員分別佔隊伍總數的 33%、52%、15%的員額控制目標”。在無任何先例和經驗可循的情況下,上海第一個試水進行法官員額制改革,其結果喜憂參半,一方面上海的員額制改革為接下來的第二批以及全國範圍內員額制改革的推行提供了很多寶貴經驗,另一方面上海作為第一批試點,其實際運行狀況並未達到預期,出現了諸如法官離職率升高、法官遴選逆向淘汰以及司法效率/質量實際下降等問題不可忽視的問題。

(二)第二批法官員額制試點

第一批試點六省市的司法體制改革已經全面進入執行階段,第二批試點省市於 2015 年上半年開始陸續進行員額制改革。雲南、山西、內蒙古、黑龍江、江蘇、浙江、安徽、福建、山東、重慶、寧夏、貴州 12 個省市(區)成為第二批改革試點。

根據前兩批試點經驗,員額制改革作為司法改革的基礎已在全國各省市逐步開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數據統計,截至2017年6月,全國法院共遴選產生12萬餘名員額法官,基本實現了把最優秀的人才吸引到辦案一線的目標。

二、員額制改革存在的隱憂

“法律與社會現實之間的錯綜複雜的關係,往往在基層有更為直接、生動、鮮明的反映和體現。”針對員額制改革開展後全國各基礎法院在推進過程中產生的諸多困難和質疑,最高人民法院進行了彙總梳理。

六個問題可歸納成三點:第一,選拔標準不定;第二,法院各崗位人員如何分配;第三,缺乏健全法官保障制度,下面筆者將會以遼寧省某基層法院t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t區法院)的改革現狀為例,結合收集來的文獻材料,逐個分析現在面臨的困境,試圖探尋一條可行新路徑,為法官員額制提供參考。

(一)員額法官遴選標準存在隱憂

法官入額需要確立一定的遴選機制,而遴選機制的合理性關乎到法員額制度的穩定。遴選機制中最核心的問題就是遴選標準的確定。實行法官員額制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實現法官精英化,提高法官的整體素質,員額法官遴選標準是否科學嚴謹,直接決定了法官隊伍精英化這一目標能否實現。

想要打造精英化、專業化的法官隊伍,豐富的辦案經驗、紮實的理論知識、較高的工作效率、良好的職業操守、較長的任職資歷甚至充沛的辦案精力缺一不可,但不可否認的是,這些優點很多情況下並不能兼容。比如隨著我國教育質量的不斷提高,年輕一代法官的學歷往往高於資歷較高辦案經驗豐富的老法官,因此在理論知識方面年長法官可能不如剛剛畢業的年輕人紮實,再比如不同審判庭室之間法官由於負責案件的難度不同,將他們的結案量、結案率、案件發改率簡單放在一起比較也並不科學。

歸根結底,員額法官遴選標準的確定實際上是一個價值取向的問題,遴選標準如何制定關鍵在於標準制定者認為哪一點更重要。例如,海南省的員額遴選方案就給予任職資歷這一事項以較高的評分權重,方案設計者的初衷或許是不想讓那些考試能力差的“老法官”在法官遴選中“吃虧”;而上海市某基層院制定的“入額”方案則更偏重法官的辦案經驗:如果某人本來是審判員且近五年內一年有審判數據,則自動入額而不需參加考試。如果是助理審判員就需要參加考試和考核。而目前更多基層法院為了做到絕對平衡,制定遴選方案時並未特別側重某一標準,以t區法院為例,遼寧省員額法官的遴選方式採取的是“考試+考核”的雙軌制,考試佔30%權重,考核佔70%權重,考試內容分成民事、刑事等幾大部類進行,設立60分的及格分,只有在筆試中達到60分才有資格進入下一步的考核,在該院制定的考核細則中將審判年限、學歷、近三年學術成果、近三年結案量、近三年公務員年度考核等全部納入,製成量化考核評分表,再結合全院投票、黨組意見等環節,最終得出一個綜合成績。

從中央到地方均對員額法官遴選標準慎之又慎,當法官的資歷、經驗、學歷、能力等各種因素需要綜合考量時,該如何取捨與平衡,才能讓高素質的法官真正脫穎而出,還值得進一步探討,是突出某一重點選拔還是將所有標準全部考慮進去放在同等高度,目前來看貌似後者更為穩妥,但試圖在平衡各方利益中尋求最大公約數,能否真正做到科學合理地選拔出綜合素質最高的優秀法官,這一做法還有待時間來驗證。

(二)法院人員職責分配的隱憂

1.審判崗位--員額法官壓力加重

2017年下半年,法官員額制改革在遼寧省各級法院正式啟動。t區法院自開展員額制改革後,各項司法改革工作有序開展,2017年2月、2018年3月分別有兩批法官入額,第一批員額法官人數62,第二批員額法官人數23,後因調出、退額等原因離開員額法官崗位5人,現共有員額法官80人。截止目前,距t區法院第一批員額製法官正式入額已過去16個月,距第二批員額法官入額也已過去3個月,那麼法官員額制度在t區法院運行如何呢?


法官員額制改革的隱憂與思考


(表一 t區法院近三年結案情況)


表一顯示了t區法院2016年至今的結案數、法官人數、人均結案量以及全年結案率,由於2017年2月份法官員額制已在該院正式實行,故可辦案法官人數銳減至62人。從表格中可以看出,2016年、2017年兩年的結案數量和結案率變化不大,辦案法官人數大幅度減少帶來的結果是人均結案量的陡然增加,人均結案量從144.90件上升至296.56件,增加了一倍。當然2017年是正式實行員額法官制度的第一年,可能存在未入額法官協助結案的情況,但法官工作量增加是不爭的事實。如何在此種情況下保證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這對員額法官來說是一項壓力與動力並存的挑戰。

2.員額法官與法官助理的權責界定及關係

本文開頭已經闡明,法官員額制改革是為了實現法官精英化,通過員額制篩選,將真正具備辦案實力和辦案經驗的骨幹力量留在員額內,因此一線辦案法官數量減少是必然現象,一個員額法官背後需要有審判團隊來支撐,一個完整的審判團隊至少需要一名法官助理和一名書記員,即達到法官、助理、書記員的1:1:1配置,並且這三者之間,尤其是員額法官與法官助理之間需要分工明確、配合默契。也就是說,必須在員額法官與法官助理之間實現審判事務、審判輔助事務及司法行政輔助事務有效的分權及機制,這是員額制正常運作的基礎性保證。參見美國的審判團隊模式,每個法官及其聘請的法官助理都會形成以該法官為中心的小團隊,聯邦地區法院法官的團隊一般由4人組成,既一名法官,兩名法官助理,一名行政助手(法官祕書),每個法官團隊好比大公司扁平化管理中的一個個獨立的“項目組”,各團隊之間沒有隸屬關係,彼此獨立運作。

然而,在目前我國實行員額制的法院中,員額法官團隊的組建可能存在兩種阻礙。一種是法官審判權力和法官助理的審判輔助權力互相牴觸。法官助理的產生是員額制改革的結果,甚至可以說是員額制的受害者。法官助理很可能在入額前本身就是審判法官。即使法官助理員額制改革前還沒有獨立審案經驗,按照員額制改革前的正常發展,其也將在不久的將來獲得獨立辦案的權力。員額制的改革使得法官助理(前法官或者助理審判員) 與員額法官由以前的平行關係變成主導—輔助關係。這樣的角色轉換可能導致部分法官助理沒有辦法很快適應新角色,在沒有一定的制裁或者激勵機制的前提下,員額法官和法官助理之間的磨合期可能會被無限延長,嚴重的會造成司法內耗,拖慢工作效率。另一種是在很多基層法院中,法官助理的數量並不能與員額法官數量滿足1:1配置。以t區法院為例,該院員額法官共80人,而有法官助理資格的只有55個,其中還有相當數量是年紀較大不願入額承擔過多工作量的老法官,實際上能真正擔任法官助理工作的還要更少,因此一個法官助理為兩個、甚至三個法官當助理的現象十分常見,這種現象無疑會增加員額制下法官有效法律供給不足的風險。

3.司法行政人員嚴重短缺


法官員額制改革的隱憂與思考


(表二 t區法院綜合部門工作人員數量)

隨著司法改革的進程不斷加快,法院系統綜合部門的工作也日益龐雜。以法官員額制改革為例,法官員額制改革也是人事工作的一部分,一般都由各個法院政治部牽頭操作,從起草方案、制定考核細則到篩選人員、提供擬入額人員檔案信息材料再到填寫校對各類入額人選表格、進行法官職務單獨序列轉換、進行員額法官工資套改等,工作繁瑣細碎,操作難度和工作量都很大。然而這只是法院綜合部門日常工作的冰山一角,在我國司法改革大踏步向前邁步的今天,黨建、紀檢、財政、人事、勞資每一項工作的工作量都比之前大大增加。

包括t區法院在內的很多基層法院在司法改革後都面臨一個現實問題,就是司法行政人員嚴重不足。在員額制改革之前,很多法院的綜合部門(例如辦公室、政治部、監察室等)中從事司法行政工作的都是具有審判資格的人員,員額制改革以後繼續遠離審判崗位,缺少參與審判活動經驗成為了這部分人員日後入額的阻礙,因此這部分具有審判資格的人員大部分都選擇了去往審判崗位擔任法官助理(見表二)。出現的直接後果就是,一方面司法行政工作日益繁重,另一方面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員嚴重短缺。

4.未入額法官的分流安置

未入額法官有兩種選擇,一種是留在審判部門擔任法官助理,尋求入額機會,另一種是放棄法官資格選擇去綜合部門擔任司法行政職務。目前看來無論是出於對個人前途的考量還是職業慣性的影響,這些未入額的法官絕大部分選擇了前者,只有少數年齡較大者選擇留在綜合部門“養老”。例如,t區法院在員額制改革前,有審判資格法官132人,加上新考錄還未任命助理審判員的22人,一共157人,截止目前該院員額法官共80人,未入額人員除去調離3人,退休7人,還有67人,其中55人選擇擔任法官助理。

其實,是擔任法官助理,輔助員額法官從事一些事務性工作還是轉到綜合部門從事司法行政工作,即使已經做出了選擇,這些未入額的法官中還是有很多人顯得對現行政策一知半解無所適從。尤其是對一些已經有一定審判經驗的人員來說,雖然表面上並未表現出對改革的抵制,但其內心其實有一定想法的,這些人原本與入額法官從事相同的工作,甚至其中有些人的審判經驗更豐富,審判質量更高,但由於入額條件的限制而未能在本批入額,這些人無論是成為司法輔助人員,還是轉而從事司法行政工作,都會面臨預期的待遇降低、從新適應新的工作節奏和環境等問題,長此以往不容易保證這部分未入額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和業務質量。

另外就是對綜合部門法官的安置問題,部分基層法院存在法院工作的一些助理審判員,因為法官員額制的推行而被排除在法官員額以外,從而處在一個極為尷尬的境地:當初是按照法官的標準選拔入編,由於法院的具體工作安排,他們被安排在與審判關係並不大的崗位,如此一來他們入額的機會就變得很小。原因在於: 第一,與庭內的司法輔助人員相比,他們缺少參與審判活動的經驗,沒有競爭力。第二,當前法院的行政崗位工作壓力也日益加大,法院內部的其他人員也不願意調入此類部門工作。第三,基於法院組織人員的相對穩定性,大幅度的人員變動必然會增加改革的陣痛程度,讓法院內部事項無法在改革期內順利過渡。總之,具有法官資格卻排除在法官員額之外,極易讓此部分人員出現消極心理。雖然相關的司法改革細則裡提出,可以根據法官們的職業期待來調整自己的從業方向,可以選擇法官助理或者司法行政人員。但事實證明,基層法院的運作需要穩定性,對於身處綜合部門的未入額法官來說,這種操作性極低,這種消極的心理狀態延伸至工作上,對司法改革以及法官內部的行政事務的處理也是一種隱憂,因此在改革中需要為此類人員做好職業選擇,調動其工作積極性。

(三)員額法官保障機制的隱憂

1.員額制配套制度的錯位

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屬於法官員額制的重要配套制度之一,是基於對員額法官制裁或者追責的角度提出的,其性質是對員額法官的監督和制約。誠然,我國法院組織開始對法官採取制度上或者規範方面的約束來代替對司法審判權的控制,這是一種進步的體現。但是,我國確立了司法精英化、專業化目標的同時卻並沒有引進與員額制相匹配的另外一項重要的制度——法官責任豁免制度。法官責任豁免制是與司法精英化、專業化直接勾連的配套制度,其主要內容是: 出於對專業法官司法技藝水準的信任,賦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權,亦有權體現更高的司法裁判的創造性。這其實表現出,員額制改革的設計者對我國構建精英化、專業化法官隊伍的一種不信任,身負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兩座大山”而沒有任何保障性制度護體的法官們,在現有的司法制度中會自然而然的選擇“司法安全”,而非究根問底、精益求精的司法精神,這是人趨利避害的本能,自保或者利益最大化是其裁判行為的最大動力機制。

2.與責任不對等的薪酬制度

任何一個改革都需要讓特定群體看到改革紅利,否則改革很難被推行下去。精英化、專業化是員額改革的目標,而改革是跟與精英化、專業化相匹配的薪酬聯繫在一起的。然而現實情況是,員額法官的薪酬並沒有明顯的增加,換句話說,員額法官薪酬的增加與其陡然增加的工作量以及工作壓力並不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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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思圻

法官員額制改革的隱憂與思考


摘要:早在1999 年“一五改革綱要”制定之初,法官員額制改革就被作為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務提上日程。十五年的改革醞釀催生了當下的改革實踐。儘管有關員額制改革的各項指導性文件和方案相繼出臺,但改革過程並非一帆風順。本文將文獻材料與基層法院的改革現狀相結合,以改革現實為依託,通過數字、圖表等方式,直觀展現員額制改革在基層法院的開展情況,提煉出現階段員額制改革最棘手的三個問題,有針對性地探尋完善我國法官員額制的新路徑。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見》,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基礎上,進一步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總體思路、基本原則、主要制度和工作要求,明確法官員額制度,科學確定四級法院的法官員額。以此項制度實現法官精英化,通過員額制篩選,將真正具備辦案實力和辦案經驗的骨幹力量留在員額內,同時樹立法官職業的榮譽感和尊嚴感,從而使法官隊伍更加專業化和職業化,增進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權威,提高辦案效率與質量。然而,在員改革過程中,卻出現了一些與預期不符的現象,法官員額製成為相關學術和實務界關注的焦點。

一、我國法官員額制改革歷程

(一)第一批法官員額制試點

2014年10月,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成立中央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決定將上海、吉林、廣東、青海、湖北、海南等六個省市作為司法體制改革的先行試點單位,率先開始改革,為員額制在全國範圍內的推廣充當“排頭兵”。

以上海為例,2014年12月13日全國首個省級法官、檢察官遴選(懲戒) 委員會上海市法官、檢察官遴選(懲戒) 委員會誕生。2015年3月17日,上海市法官、檢察官遴選( 懲戒) 委員會通過了《關於先行試點法院、檢察院首次遴選工作的意見》。“上海方案”明確規定:“劃分人員類別,核定法官、檢察官員額”“遵循司法規律,突出法官、檢察官在司法工作中的主體地位”、“實行法官檢察官員額制,主要考慮轄區經濟社會發展、人口數量和案件數量以及實際在審判、辦案崗位上的法官、檢察官人數,從積極迴應人民群眾司法需求、強化司法服務與保障、推進司法工作科學發展的要求出發,以隊伍總數為測算基數,按照 85% 的司法人力資源直接投入辦案工作,設定法官和檢察官、司法輔助人員、司法行政人員分別佔隊伍總數的 33%、52%、15%的員額控制目標”。在無任何先例和經驗可循的情況下,上海第一個試水進行法官員額制改革,其結果喜憂參半,一方面上海的員額制改革為接下來的第二批以及全國範圍內員額制改革的推行提供了很多寶貴經驗,另一方面上海作為第一批試點,其實際運行狀況並未達到預期,出現了諸如法官離職率升高、法官遴選逆向淘汰以及司法效率/質量實際下降等問題不可忽視的問題。

(二)第二批法官員額制試點

第一批試點六省市的司法體制改革已經全面進入執行階段,第二批試點省市於 2015 年上半年開始陸續進行員額制改革。雲南、山西、內蒙古、黑龍江、江蘇、浙江、安徽、福建、山東、重慶、寧夏、貴州 12 個省市(區)成為第二批改革試點。

根據前兩批試點經驗,員額制改革作為司法改革的基礎已在全國各省市逐步開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數據統計,截至2017年6月,全國法院共遴選產生12萬餘名員額法官,基本實現了把最優秀的人才吸引到辦案一線的目標。

二、員額制改革存在的隱憂

“法律與社會現實之間的錯綜複雜的關係,往往在基層有更為直接、生動、鮮明的反映和體現。”針對員額制改革開展後全國各基礎法院在推進過程中產生的諸多困難和質疑,最高人民法院進行了彙總梳理。

六個問題可歸納成三點:第一,選拔標準不定;第二,法院各崗位人員如何分配;第三,缺乏健全法官保障制度,下面筆者將會以遼寧省某基層法院t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t區法院)的改革現狀為例,結合收集來的文獻材料,逐個分析現在面臨的困境,試圖探尋一條可行新路徑,為法官員額制提供參考。

(一)員額法官遴選標準存在隱憂

法官入額需要確立一定的遴選機制,而遴選機制的合理性關乎到法員額制度的穩定。遴選機制中最核心的問題就是遴選標準的確定。實行法官員額制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實現法官精英化,提高法官的整體素質,員額法官遴選標準是否科學嚴謹,直接決定了法官隊伍精英化這一目標能否實現。

想要打造精英化、專業化的法官隊伍,豐富的辦案經驗、紮實的理論知識、較高的工作效率、良好的職業操守、較長的任職資歷甚至充沛的辦案精力缺一不可,但不可否認的是,這些優點很多情況下並不能兼容。比如隨著我國教育質量的不斷提高,年輕一代法官的學歷往往高於資歷較高辦案經驗豐富的老法官,因此在理論知識方面年長法官可能不如剛剛畢業的年輕人紮實,再比如不同審判庭室之間法官由於負責案件的難度不同,將他們的結案量、結案率、案件發改率簡單放在一起比較也並不科學。

歸根結底,員額法官遴選標準的確定實際上是一個價值取向的問題,遴選標準如何制定關鍵在於標準制定者認為哪一點更重要。例如,海南省的員額遴選方案就給予任職資歷這一事項以較高的評分權重,方案設計者的初衷或許是不想讓那些考試能力差的“老法官”在法官遴選中“吃虧”;而上海市某基層院制定的“入額”方案則更偏重法官的辦案經驗:如果某人本來是審判員且近五年內一年有審判數據,則自動入額而不需參加考試。如果是助理審判員就需要參加考試和考核。而目前更多基層法院為了做到絕對平衡,制定遴選方案時並未特別側重某一標準,以t區法院為例,遼寧省員額法官的遴選方式採取的是“考試+考核”的雙軌制,考試佔30%權重,考核佔70%權重,考試內容分成民事、刑事等幾大部類進行,設立60分的及格分,只有在筆試中達到60分才有資格進入下一步的考核,在該院制定的考核細則中將審判年限、學歷、近三年學術成果、近三年結案量、近三年公務員年度考核等全部納入,製成量化考核評分表,再結合全院投票、黨組意見等環節,最終得出一個綜合成績。

從中央到地方均對員額法官遴選標準慎之又慎,當法官的資歷、經驗、學歷、能力等各種因素需要綜合考量時,該如何取捨與平衡,才能讓高素質的法官真正脫穎而出,還值得進一步探討,是突出某一重點選拔還是將所有標準全部考慮進去放在同等高度,目前來看貌似後者更為穩妥,但試圖在平衡各方利益中尋求最大公約數,能否真正做到科學合理地選拔出綜合素質最高的優秀法官,這一做法還有待時間來驗證。

(二)法院人員職責分配的隱憂

1.審判崗位--員額法官壓力加重

2017年下半年,法官員額制改革在遼寧省各級法院正式啟動。t區法院自開展員額制改革後,各項司法改革工作有序開展,2017年2月、2018年3月分別有兩批法官入額,第一批員額法官人數62,第二批員額法官人數23,後因調出、退額等原因離開員額法官崗位5人,現共有員額法官80人。截止目前,距t區法院第一批員額製法官正式入額已過去16個月,距第二批員額法官入額也已過去3個月,那麼法官員額制度在t區法院運行如何呢?


法官員額制改革的隱憂與思考


(表一 t區法院近三年結案情況)


表一顯示了t區法院2016年至今的結案數、法官人數、人均結案量以及全年結案率,由於2017年2月份法官員額制已在該院正式實行,故可辦案法官人數銳減至62人。從表格中可以看出,2016年、2017年兩年的結案數量和結案率變化不大,辦案法官人數大幅度減少帶來的結果是人均結案量的陡然增加,人均結案量從144.90件上升至296.56件,增加了一倍。當然2017年是正式實行員額法官制度的第一年,可能存在未入額法官協助結案的情況,但法官工作量增加是不爭的事實。如何在此種情況下保證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這對員額法官來說是一項壓力與動力並存的挑戰。

2.員額法官與法官助理的權責界定及關係

本文開頭已經闡明,法官員額制改革是為了實現法官精英化,通過員額制篩選,將真正具備辦案實力和辦案經驗的骨幹力量留在員額內,因此一線辦案法官數量減少是必然現象,一個員額法官背後需要有審判團隊來支撐,一個完整的審判團隊至少需要一名法官助理和一名書記員,即達到法官、助理、書記員的1:1:1配置,並且這三者之間,尤其是員額法官與法官助理之間需要分工明確、配合默契。也就是說,必須在員額法官與法官助理之間實現審判事務、審判輔助事務及司法行政輔助事務有效的分權及機制,這是員額制正常運作的基礎性保證。參見美國的審判團隊模式,每個法官及其聘請的法官助理都會形成以該法官為中心的小團隊,聯邦地區法院法官的團隊一般由4人組成,既一名法官,兩名法官助理,一名行政助手(法官祕書),每個法官團隊好比大公司扁平化管理中的一個個獨立的“項目組”,各團隊之間沒有隸屬關係,彼此獨立運作。

然而,在目前我國實行員額制的法院中,員額法官團隊的組建可能存在兩種阻礙。一種是法官審判權力和法官助理的審判輔助權力互相牴觸。法官助理的產生是員額制改革的結果,甚至可以說是員額制的受害者。法官助理很可能在入額前本身就是審判法官。即使法官助理員額制改革前還沒有獨立審案經驗,按照員額制改革前的正常發展,其也將在不久的將來獲得獨立辦案的權力。員額制的改革使得法官助理(前法官或者助理審判員) 與員額法官由以前的平行關係變成主導—輔助關係。這樣的角色轉換可能導致部分法官助理沒有辦法很快適應新角色,在沒有一定的制裁或者激勵機制的前提下,員額法官和法官助理之間的磨合期可能會被無限延長,嚴重的會造成司法內耗,拖慢工作效率。另一種是在很多基層法院中,法官助理的數量並不能與員額法官數量滿足1:1配置。以t區法院為例,該院員額法官共80人,而有法官助理資格的只有55個,其中還有相當數量是年紀較大不願入額承擔過多工作量的老法官,實際上能真正擔任法官助理工作的還要更少,因此一個法官助理為兩個、甚至三個法官當助理的現象十分常見,這種現象無疑會增加員額制下法官有效法律供給不足的風險。

3.司法行政人員嚴重短缺


法官員額制改革的隱憂與思考


(表二 t區法院綜合部門工作人員數量)

隨著司法改革的進程不斷加快,法院系統綜合部門的工作也日益龐雜。以法官員額制改革為例,法官員額制改革也是人事工作的一部分,一般都由各個法院政治部牽頭操作,從起草方案、制定考核細則到篩選人員、提供擬入額人員檔案信息材料再到填寫校對各類入額人選表格、進行法官職務單獨序列轉換、進行員額法官工資套改等,工作繁瑣細碎,操作難度和工作量都很大。然而這只是法院綜合部門日常工作的冰山一角,在我國司法改革大踏步向前邁步的今天,黨建、紀檢、財政、人事、勞資每一項工作的工作量都比之前大大增加。

包括t區法院在內的很多基層法院在司法改革後都面臨一個現實問題,就是司法行政人員嚴重不足。在員額制改革之前,很多法院的綜合部門(例如辦公室、政治部、監察室等)中從事司法行政工作的都是具有審判資格的人員,員額制改革以後繼續遠離審判崗位,缺少參與審判活動經驗成為了這部分人員日後入額的阻礙,因此這部分具有審判資格的人員大部分都選擇了去往審判崗位擔任法官助理(見表二)。出現的直接後果就是,一方面司法行政工作日益繁重,另一方面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員嚴重短缺。

4.未入額法官的分流安置

未入額法官有兩種選擇,一種是留在審判部門擔任法官助理,尋求入額機會,另一種是放棄法官資格選擇去綜合部門擔任司法行政職務。目前看來無論是出於對個人前途的考量還是職業慣性的影響,這些未入額的法官絕大部分選擇了前者,只有少數年齡較大者選擇留在綜合部門“養老”。例如,t區法院在員額制改革前,有審判資格法官132人,加上新考錄還未任命助理審判員的22人,一共157人,截止目前該院員額法官共80人,未入額人員除去調離3人,退休7人,還有67人,其中55人選擇擔任法官助理。

其實,是擔任法官助理,輔助員額法官從事一些事務性工作還是轉到綜合部門從事司法行政工作,即使已經做出了選擇,這些未入額的法官中還是有很多人顯得對現行政策一知半解無所適從。尤其是對一些已經有一定審判經驗的人員來說,雖然表面上並未表現出對改革的抵制,但其內心其實有一定想法的,這些人原本與入額法官從事相同的工作,甚至其中有些人的審判經驗更豐富,審判質量更高,但由於入額條件的限制而未能在本批入額,這些人無論是成為司法輔助人員,還是轉而從事司法行政工作,都會面臨預期的待遇降低、從新適應新的工作節奏和環境等問題,長此以往不容易保證這部分未入額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和業務質量。

另外就是對綜合部門法官的安置問題,部分基層法院存在法院工作的一些助理審判員,因為法官員額制的推行而被排除在法官員額以外,從而處在一個極為尷尬的境地:當初是按照法官的標準選拔入編,由於法院的具體工作安排,他們被安排在與審判關係並不大的崗位,如此一來他們入額的機會就變得很小。原因在於: 第一,與庭內的司法輔助人員相比,他們缺少參與審判活動的經驗,沒有競爭力。第二,當前法院的行政崗位工作壓力也日益加大,法院內部的其他人員也不願意調入此類部門工作。第三,基於法院組織人員的相對穩定性,大幅度的人員變動必然會增加改革的陣痛程度,讓法院內部事項無法在改革期內順利過渡。總之,具有法官資格卻排除在法官員額之外,極易讓此部分人員出現消極心理。雖然相關的司法改革細則裡提出,可以根據法官們的職業期待來調整自己的從業方向,可以選擇法官助理或者司法行政人員。但事實證明,基層法院的運作需要穩定性,對於身處綜合部門的未入額法官來說,這種操作性極低,這種消極的心理狀態延伸至工作上,對司法改革以及法官內部的行政事務的處理也是一種隱憂,因此在改革中需要為此類人員做好職業選擇,調動其工作積極性。

(三)員額法官保障機制的隱憂

1.員額制配套制度的錯位

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屬於法官員額制的重要配套制度之一,是基於對員額法官制裁或者追責的角度提出的,其性質是對員額法官的監督和制約。誠然,我國法院組織開始對法官採取制度上或者規範方面的約束來代替對司法審判權的控制,這是一種進步的體現。但是,我國確立了司法精英化、專業化目標的同時卻並沒有引進與員額制相匹配的另外一項重要的制度——法官責任豁免制度。法官責任豁免制是與司法精英化、專業化直接勾連的配套制度,其主要內容是: 出於對專業法官司法技藝水準的信任,賦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權,亦有權體現更高的司法裁判的創造性。這其實表現出,員額制改革的設計者對我國構建精英化、專業化法官隊伍的一種不信任,身負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兩座大山”而沒有任何保障性制度護體的法官們,在現有的司法制度中會自然而然的選擇“司法安全”,而非究根問底、精益求精的司法精神,這是人趨利避害的本能,自保或者利益最大化是其裁判行為的最大動力機制。

2.與責任不對等的薪酬制度

任何一個改革都需要讓特定群體看到改革紅利,否則改革很難被推行下去。精英化、專業化是員額改革的目標,而改革是跟與精英化、專業化相匹配的薪酬聯繫在一起的。然而現實情況是,員額法官的薪酬並沒有明顯的增加,換句話說,員額法官薪酬的增加與其陡然增加的工作量以及工作壓力並不匹配。


法官員額制改革的隱憂與思考


(表三員額法官工資套改後平均漲幅)

我們還是以t區法院為例,表三顯示了從四級法官到四級高級法官員額套改前後的平均工資漲幅,工資計算基數是該院各級別法官的平均工資數。從該圖中可以看出,員額法官工資的漲幅都在20%左右,與改革之前承諾的員額法官工資普遍上漲40%至50%相差甚遠。更有甚者在很多偏遠地區的基層法院,員額法官的薪酬上漲只體現在紙面上,實際操作中卻因為財政等行政問題被拖欠了。員額制改革後沒有給員額法官帶來與其揹負的責任相匹配的薪酬,這更加劇了司法責任與司法壓力之間的失衡,同時也有學者認為這是造成法官離職潮出現的原因之一。

三、探尋完善法官員額制的新路徑

(一)建立員額法官動態管理和退出機制

上文提到,對於員額法官遴選標準是否科學合理,現在還在摸索中,精英化的法官應當具備較高的專業素養和職業品質,這一點毫無爭議,但是評價標準的明確和細化,也需要逐步在實踐中探索,畢竟距離全國真正開始全面推行員額制改革還時間不長,很多問題在一兩年內並不能馬上暴露,但是這並不意味著由遴選標準不合理而出現的問題不能被解決,當最開始的篩選並不能正確對法官職業水平做出判斷,那麼就需要建立員額法官動態管理和退出機制,作為對遴選程序漏洞的彌補。

首先,對已入額法官嚴格監督。如果發現員額法官無法勝任法官工作,或發現違法違紀記錄,應當令其退出員額。在實踐中,員額法官的績效考核機制已經在建立中,該機制將會在案件數量、辦理質效等方面對員額法官進行考核,在經過科學核算評估後,對於達不到法官要求者,應當由法官懲戒委員會或其他考核組織決定是否保留其員額法官的資格;如果出現刑事處罰、行政處罰等不良誠信記錄的法官,應當由法官懲戒委員會或其他考核組織取消其員額法官資格。

其次,預留一定比例員額。整個員額制度應該保持一定的流動性,在核定的法官員額比例的範圍內,可以根據本院的現實情況和需要,為司法輔助人員預留一定比例的員額,讓他們看到希望,這樣更以利於激發司法輔助人員的工作熱情,增加法官隊伍的穩定性,更有利於選拔高素質的法官。

(二)雙管齊下緩解人員短缺

1.在編制內合理確定員額法官比例。

法院級別越高,法院受理的案件越少,人員編制越多,人均辦案數越少。根據中央司改辦的要求,我國法官員額比不超過法院法官編制人數的39%,至於這個比例的來源,最高法院司改專家對此的解釋是,“通過法院人員總數、受理案件數等統計數據的分析,初步確定全國法院各類人員的員額比例總體幅度,並設計出法院人員比例測算的模型公式”。這可以說是不高於39%法官員額比的較為權威的說法。根據我國員額制試點法院的現實驗證,現有的不超過法院編制人數的 39% 的員額比偏低。然而,如果將法官員額比定的過高,同樣也違背了員額制的精英化或者遴選優秀法官的目的。對此,可以借鑑美國聯邦司法中心用來測算法官工作量的“案件權值”( Case Weight) 計算法,考慮案件的質和量、業務庭類型、審級、獨任、合議等因素來衡量法官實際的工作量負擔,來最終確定我國所需法官數量或員額比。

2.激發法官工作潛力

早在員額制改革大規模開始前,就有學者提出解決辦法無非兩種: 一是增加法官數量;一是挖掘法官潛力。增加法官數量需要解決編制問題,這在中國當下,對基層司法機關而言,是一個很大的幾乎無法根本解決的難題。另外,法官數量擴大,很難保證法官質量,又可能降低審判質量。所以,筆者認為:可以把競爭性因素引入審判工作,通過崗位競爭,挖掘法官潛力,提高辦案效率。在可行的基礎上,引入競爭機制解決問題。

(三)適當提高薪酬待遇

員額法官的薪酬制度改革通常採用的步驟可以概括為“遴選入額-單獨序列轉換-執行套改工資”的模式。在最先進行員額制改革的上海,《上海市高院司法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中規定,員額法官工資的改革要經過“人員定崗”和“法官等級套定”之後,將制度建設的落腳點放在了“建立與法官單獨職務序列配套的薪酬制度,每一法官等級對應相應的薪酬標準,按照法官等級拉開級差”這一方面。

但是我們要明白薪酬待遇的提高不能解決全部問題,對員額法官的保障如果過於依賴經濟利益的吸引則容易發生激勵衰退的“阿倫森效應”危機,因此建立員額法官的保障制度,還需要配套建立合理的員額法官退休制度、建立符合中國司法現狀的法官責任豁免制度等,這將是一個十分複雜的問題,本文不在此進行引申。

四、結語

筆者認為,現在是對法官員額制改革進行反思的最好時機。一方面,法官員額制度已在全國全面實行了一段時間,種種問題、矛盾已經開始逐漸顯現,在這種情況下的評估和反思就更有針對性;另一方面關於各類員額制改革的配套制度都還在初試或者摸索階段,因此現在發現問題進行整改還為時不晚。在評估和反思法官員額制改革的過程中,我們會發現各種各樣的問題,有些甚至在現在看來無法解決,要破解這些問題筆者以為最重要的就是不忘初心,堅持改革的最初目的,將“從而使法官隊伍更加專業化和職業化,增進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權威,提高辦案效率與質量”作為一以貫之的基本理念,才有可能找到實現邏輯目標的具體進路,加快建設獨立、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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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法律人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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