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流不統一”發票稅務風險如何有效防控?

經濟 法律 國內宏觀 宏觀經濟 中國會計視野 中國會計視野 2017-08-31
“三流不統一”發票稅務風險如何有效防控?

隨著國家“營改增”工作的完成,全面準確實施增值稅成為每個企業需要面臨的重要工作。有效防控“三流不統一”發票稅務風險是其重要內容。

1、“三流統一”的含義

三流統一”是指資金流(銀行的收付款憑證)、票流(發票的開票人和收票人)和物流(勞務流)相互統一,具體而言是指不僅收款方、開票方和貨物銷售方或勞務提供方必須是同一個經濟主體,而且付款方、貨物採購方或勞務接受方必須是同一個經濟主體。

2、“三流統一”的法律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第一條第(三)項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對象,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基於此規定,貨物流、資金流、票流一致,在可控範圍內可以安全抵扣,票面記載貨物與實際入庫貨物必須相符,票面記載開票單位與實際收款單位必須一致,必須保證票款一致!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規定:“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屬於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

2.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

3.納稅人按規定向受票方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內容,與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相符,且該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納稅人合法取得、並以自己名義開具的。

受票方納稅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第二款在國稅發〔1995〕192號文件第一條第(三)項的基礎上,增加了一個條款: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這一條的增加克服了原條款的機械和僵化及不現實的弊端。

3、“三流不統一”的稅務法律風險

如果在經濟交易過程中,不能保證資金流、票流和物流(勞務流)相互統一,則會出現票款不一致,涉嫌虛開發票,若被稅務部門認定為虛列發票,不能所得稅稅前抵扣,不能增值稅進項抵扣;如果已抵扣,補交稅款、滯納金、罰款;如果達到一定金額(一般一萬元),構成犯罪(比如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等),承擔罰金等財產刑和拘役、徒刑等自由刑等刑事責任。注意:承擔刑事責任,同時也要承擔行政責任!“三流不統一”的稅務法律風險非常大!

4、“三流不統一”的稅務法律風險的防控措施

在現實經濟中,真正的“三流統一”很難做到。為了交易的便捷與高效,第三方的介入成為一種常態,這樣必然導致“三流不統一”。如果機械認定第三方介入導致的“三流不統一”出具的發票屬於“虛開”發票,需要承擔稅務風險,就會導致交易的低效與經濟發展的緩慢,這根本不是國家所願意看到的!

因此,“三流不統一”情況下的發票不能簡單認定為“虛開發票”,需要全面分析,客觀認定。當企業存在“形式上三流不一致,實質上三流一致”的情況,不應當認定虛開發票,是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金,是可以所得稅稅前抵扣。“形式上三流不一致,實質上三流一致”的情況比較常見的有第三方付款、第三方供貨或運貨、三方抵債等。

總之,通過以上分析,有效防控“三流不統一”發票稅務風險,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如果能夠做到真正“三流統一”,就要做到,徹底控制稅務風險;

2、如果只能做到“形式上三流不一致,實質上三流一致”,一是確保交易的真實性,包括貨物或服務、資金等;二是收集保留能夠真實交易的證據;三是證據資料中明確稅務風險引發損失的承擔主體,比如接受第三方供貨並從對方獲取發票的人,需要將因發票引發損失讓對方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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