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無證經營浴池倒地猝死 家屬索賠15萬,被法院駁回

晨報訊(王璐半島晨報、39席視頻首席記者張錫明)莊河男子劉某在當地一家無證經營的浴池洗澡時,突然倒地,呼吸心跳驟停,經搶救後不幸猝死。家屬認為浴池方面應該承擔安全監護責任,將浴池告上法院,索賠15萬元損失。2019年5月,大連市中院終審判決:因為無法舉證劉某之死與浴池有關,駁回家屬的索賠要求。

2018年6月6日中午,劉某到懸掛“潔爾麗浴池”招牌的浴池洗澡,後暈倒在更衣室內。浴池老闆撥打120急救中心電話及110報警電話,120急救中心於13:04將劉某送至莊河市中心醫院急診救治,入院診斷為:呼吸心跳驟停,心腦血管病待除外。搶救一個半小時後,劉某死亡。劉某30多歲,父母健在,還有一個兒子。事發後,劉某的親屬將浴池和浴池經營者告上法院,索賠各項損失15萬餘元。家屬認為,劉某在無證經營的洗浴中心死亡,且該洗浴中心未提供安全保障具有過錯,理應承擔賠償責任。

洗浴中心經營者辯稱,死者系因自身健康疾病原因在洗浴中心突發疾病經醫院搶救而死亡,其死亡並未鑑定與洗浴中心的安全設施以及相關保障義務存在因果關係。故而,即便其在洗浴中心死亡,洗浴中心也不應承擔法律責任。就洗浴中心而言,已經盡到了相應的職責,在案發當時,洗浴中心立即向120、110撥打急救電話和報警電話,急救中心在5-6分鐘的時間內即趕赴現場對劉某進行救治。此外,洗浴中心是否有證經營與本案死亡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即便無證經營,屬於行政機關的管理範圍和處罰範圍,但就民事法律賠償責任而言,需要以侵權責任法為依據來核定經營者和管理者是否應當承擔責任。

莊河市法院一審此案認為,本案中,浴池有無營業執照,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需與劉某的死亡存在因果關係,才是浴池的管理者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而劉某的死亡原因根據莊河市中心醫院病案記載,主要診斷為:呼吸心跳驟停。其他診斷為:心腦血管病待除外;肺栓塞。死亡原因未經鑑定,不能確定其死亡與在該浴池洗澡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法院一審駁回劉某家屬的訴訟請求。

家屬不服上訴,大連市中院查明:劉某在洗浴當日曾到醫院進行過耳鼻喉、甲狀腺超聲波及心肺DR檢查,故不排除劉某在生前身體已存在疾病的可能性,不能認定其死亡與洗浴行為存在因果關係。近日市中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半島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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