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招聘考試:教育法律法規之學生傷害事故責任

教育 德州華圖教育 德州華圖教育 2017-10-04

教師招聘考試:教育法律法規之學生傷害事故責任

  學生傷害事故責任這類題目在歷年教師考試真題裡也經常遇到,很多考生和學員也經常在這個題目中摔跤絆跟頭,今天山東華圖為大家準備了學生傷害事故責任這一知識點的詳細介紹,希望能夠幫助大家對這個知識點有一個更深入的理解和記憶,以防於未然:

  一、 學校應承擔責任

  1. 物品、設施管理不當

  (1) 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2) 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3) 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

  2. 學生管理不當

  (1) 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2) 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蔘加的勞動、體育活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3) 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4) 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的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5) 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3. 教師管理不當

  (1) 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2) 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3) 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二、 學校不承擔責任

  1. 不可抗力因素

  (1) 地震、雷擊、颱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2) 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

  (3) 學生有特異體質的、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於知道的。

  (4) 學生自殺、自傷的。

  (5) 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

  (6) 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2. 學校無不當行為(學生自行發生事故)

  (1) 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2) 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3) 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的,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

  (4) 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範圍外發生的。

教師招聘考試:教育法律法規之學生傷害事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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