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1號線、2號線一期計劃於2021年通車運營'

交通 環境保護 蕪湖 投資 法律 技術 安青網 2019-08-02
""蕪湖:1號線、2號線一期計劃於2021年通車運營

保順路樑場(資料圖片)

"蕪湖:1號線、2號線一期計劃於2021年通車運營

保順路樑場(資料圖片)

蕪湖:1號線、2號線一期計劃於2021年通車運營

技術人員檢查模版有無變形(資料圖片)

軌道交通的建設一直備受廣大市民關注。為加強對我市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的監督管理,保障我市軌道交通安全、穩定、高效地建設、運營和發展,近日市住建局牽頭、市城軌辦具體經辦,起草了《蕪湖市軌道交通管理辦法(初稿)》(以下簡稱《辦法》)並公開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記者從該《辦法》和起草說明獲悉,軌道交通1號線、2號線一期計劃於2021年通車運營,八章七十五條的《辦法》主要對軌道交通規劃與用地、建設、運營、安全保障等相關內容進行了規範。

不少於一年初期運營後才可正式運營

我市系國內第一個選擇跨座式單軌佈局城市主幹軌道交通網的城市。目前,除了個別因處在城市核心區附近,受到徵地拆遷和管線改遷影響稍有延遲以外,軌道交通1號線和2號線一期已有90%以上的車站和區間開工。為保證軌道交通建設安全順利推進並符合軌道交通運營要求,《辦法》對工程安全質量責任和安全監督責任作出了明確要求;對相鄰建(構)築物、管廊(線)、其他設施的保護,以及對環境保護提出了要求;規定了相關單位與個人的建設配合義務。還分別對軌道交通管線遷改、綠化移植、交通疏解等問題進行了規範。

根據《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規定,軌道交通工程建設應當採取保護措施,避免或者減少對相鄰建(構)築物、管廊(線)以及其他設施的影響,保障其安全;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軌道交通工程建設應當按照環保標準,採取降噪、防塵等汙染防治措施,減少對周邊環境的影響。軌道交通工程建設需要臨時佔用地下、地表、地上空間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由於軌道交通工程的特殊性,不能完全按照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竣工驗收程序進行。根據《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軌道交通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通過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的,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軌道交通運營單位開展不少於一年的初期運營。初期運營期滿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正式運營前安全評估,通過正式運營前安全評估的,方可依法辦理正式運營手續。

符合規定乘客可免票或優惠票價

軌道交通的運營管理和服務與每位乘客息息相關。《辦法》對運營管理、規範服務、服務監督、安全檢查、運營秩序、乘客的行為規範、法律責任等方面也作出了明確規定。

一是明確了對軌道交通運營情況進行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了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向社會公佈運營服務質量承諾並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定期報告履行情況;同時要求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定期對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服務質量進行監督和考評。

二是明確了軌道交通運營單位規範服務的義務。《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未經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擅自暫停線路運行或者調整首末班車運營時間”。《辦法》還對運營信息服務(第三十一條)、導向標誌設立(第三十二條)、投訴受理機制(第四十二條)、失物招領機制(第四十三條)等進行了規範。

三是明確了對軌道交通安全檢查進行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市公安機關牽頭組織制定禁止、限制攜帶的物品目錄,以及軌道交通安全檢查設施設備和監控設施設置標準和技術操作規範,對安全檢查工作進行指導、監督;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有權對乘客及其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

四是規定了相關單位和乘客的權利義務。要求乘客應當遵守乘客守則,並對相關單位和乘客的行為作出了規範。例如《辦法》第三十八條設定了十三種影響環境衛生、運營秩序的禁止行為;《辦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行動不便人員在無人陪護情況下進站乘車時可以聯繫車站工作人員獲得幫助等,體現了軌道交通對特殊乘客的人文關懷。

另外,《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還明確了大家比較關心的票價制定和票務管理內容。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公佈並執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價,對符合規定的乘客實行免票或者優惠票價。乘客進入付費區後,除存在禁止乘客進站乘車情形或者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原因外,不予退票。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因故障、意外事件等原因未完成運輸服務的,乘客可以在七日內持有效車票辦理退票手續。乘客違反規定乘車的,根據不同情形將進行相關處理。

賦予建設、運營單位綜合開發權

如何保證軌道交通事業的可持續發展?起草說明解釋,軌道交通建設、運營投資大且回報週期長,單純依靠運營收入收回運營成本、建設成本進而取得投資回報難以實現。為了實現軌道交通事業的可持續發展,有必要賦予軌道交通建設單位、運營單位在軌道交通沿線的資源綜合開發利用權。《辦法》第十六條還明確,軌道交通建設單位、運營單位進行資源綜合開發時,不得影響軌道交通的運輸功能和公共服務功能,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獲收益專項用於軌道交通的建設和運營。對實施特許經營的軌道交通項目,通過特許經營協議確定。

另外,起草說明表示,在保證運營安全的基礎上,藉助軌道交通車站的良好通達條件與周邊商業和服務設施進行有效連通,不僅有利於提高軌道交通的經濟效益,還可以更好地發揮軌道交通的社會效益。為明確有關連通工程的權利義務,《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軌道交通設施周邊建(構)築物需要與軌道交通設施連通的,其所有權人提出的連通方案應當滿足軌道交通要求,並徵得軌道交通建設單位、運營單位同意後依法辦理相關許可手續”,並遵循有償使用原則,由軌道交通建設單位、運營單位與其所有權人訂立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連通工程產權發生變更的,不得影響軌道交通的正常運營。

記者瞭解到,為發揚社會主義民主,促進政務公開,保障人民群眾通過多種途徑參與政府規章制定活動,《蕪湖市軌道交通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已在市住建局網站全文刊登,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如有建議和意見,市民可於8月25日前以電子郵件、信函、電話形式反饋至市住建局法規科。

大江晚報記者 芮娟 實習生 韋慧芳 文記者 許誠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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