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騎電動車上路,發生事故監護人擔責

交通 摩托車 自行車 蚌埠檢察 2019-04-19
未成年人騎電動車上路,發生事故監護人擔責

蚌埠法院網訊 10歲的張某某與10歲的馬某某是同學,2017年10月20日下午放學時,張某某乘坐馬某某駕駛的兩輪電動車回家,當電動車行駛到淮李路李樓派出所東側、在超越馬某利駕駛的三輪電動車時,遇葛某某在倒三輪電動車。馬某某的兩輪電動車與葛某某的三輪電動車後部相撞,造成張某某左脛骨中段開放性骨折,住院治療12天。經交警部門認定,葛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馬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馬某利無責任。經法院調解,馬某某的監護人馬某飛賠償原告張某某醫療費等費用1萬元。

法官釋法: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駕駛自行車必須年滿12週歲;駕駛電動自行車必須年滿16週歲;摩托車後座不得乘坐未滿12週歲的未成年人,輕便摩托車不得載人。《侵權責任法》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馬某某作為10歲的未成年人,還不到能駕駛自行車的年齡,竟駕駛超標電動車上學。其在道路上駕駛超標電動車的行為,不但危及自身安全,也危害了他人的人身安全。馬某某的監護人沒有盡到監護義務,馬某某的父母作為監護人,在本案中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意識不可忽視,要從兒童抓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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