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出租汽車經營權全部實行無償使用

交通 社會 哈爾濱新聞網 哈爾濱新聞網 2017-08-31

昨日,在哈爾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上,《哈爾濱市城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提交審議。《條例》規定,新增出租汽車經營權全部實行無償使用。

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的《哈爾濱市城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中規定,“出租汽車經營權實行有償出讓,出讓期限為8年。”此條規定與國務院和黑龍江省去年發佈的政策文件中“新增出租汽車經營權全部實行無償使用”的規定不一致。因此,哈市對此《條例》相關內容予以修改。

《條例》規定,出租汽車經營權實行無償使用,出租汽車經營權的出讓方式和程序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出租汽車經營權出讓後,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與受讓人簽訂出租汽車經營權出讓協議,核發《出租汽車經營證》和《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證》。

停止徵收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出讓金的時間以及退還已經徵收尚未到經營期限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出讓金的方式,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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