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出臺集約用地20條 探索實行差別化用地政策'

青島 投資 經濟 交通 山東 能源 青島新聞網 2019-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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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青島市政府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大節約集約用地力度促進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內容如下:

為進一步加大本市節約集約用地力度,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省政府《關於創建國土資源節約集約示範省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18〕8號)、省政府辦公廳《關於節約集約用地保障重大項目建設的意見》(魯政辦字〔2019〕90號)等文件要求,結合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規劃引領,加強新增建設用地管控

(一)充分發揮國土空間規劃控制引導作用。對標深圳,國土空間規劃編制與實施要充分體現節約集約土地的理念,用更少的新增建設用地指標,支撐新的經濟總量增長,實現“產業拓展、功能完善、土地集約、市民宜居”的目標。在國土空間規劃編制中,要根據城市綜合承載能力,科學確定城市定位、功能目標和發展規模,以主體功能區規劃為基礎,劃定生態、農業、城鎮空間以及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優化城鄉土地利用佈局,引導產業向園區和經濟功能區集中、人口向城鎮和社區集中、耕地向適度規模經營集中。

(二)儘快實現控制性詳細規劃批覆成果全覆蓋。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要指導各區(市)、青島西海岸新區、青島高新區〔以下統稱各區(市)〕加快編制高質量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要體現節約集約用地、多功能兼容和複合利用的要求。2019年10月底,各區(市)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控制性詳細規劃批覆成果要做到全部覆蓋,為項目落地提供及時有效的規劃支持。按照現行的財政體制,自2020年起,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編制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相關編制費用依法依規列入土地儲備成本,其他區(市)可根據各自實際參照執行。

(三)廣泛推介規劃成果。各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編制各類規劃時,要主動徵求市民與企業的意見,確保規劃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規劃成果一經批准,要採取新聞發佈、媒體發佈、專題推介等形式予以廣泛宣傳、公佈,讓更多的市民、企業瞭解規劃、參與規劃,為市民置業、企業投資和招商引資提供支持,同時更加有效的監督規劃實施。

(四)引導項目順利落地。創新工作模式,在項目招商洽談階段,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要提前介入,提供國土空間規劃和產業佈局諮詢服務並進行選址,為項目順利落地實施創造前期條件。引導項目優先利用批而未供和閒置土地,實行“以地招商”。

(五)強化新增建設用地計劃保障。新增建設用地計劃由市政府統一管理,在全市範圍內統籌調配,優先保障全市重點發展區域和重點項目,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扶貧項目和民生項目等用地。預留不低於15%的市級統配新增建設用地計劃,用於高質量項目急需用地。

嚴格落實自然資源部關於健全建設用地“增存掛鉤”工作機制要求,下達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時,將批而未供、閒置土地等存量建設用地的消化數量作為重要測算指標,凡未能按期完成任務的,核減20%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核減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納入市政府統籌調配。同時,除國家、省、市重點項目和民生保障項目外,暫停有關用地審批事項辦理,直至任務完成。

二、優化配置,促進產業節約集約用地

(六)提高產業用地門檻。嚴格執行《禁止供地目錄》《限制供地目錄》和《山東省建設用地控制標準(2019年版)》及各類建設用地使用標準。嚴禁向禁止類產業項目供地,繼續停止供應高檔別墅類、高爾夫球場等建設項目用地;從嚴控制限制類產業項目供地。

建立工業項目指標控制體系。國家級開發區新增工業用地平均投資強度不低於380萬元/畝,畝均稅收不低於30萬元/畝。省級開發區新增工業用地平均投資強度不低於300萬元/畝,畝均稅收不低於20萬元/畝。其他工業集中區新增工業用地平均投資強度不低於240萬元/畝,畝均稅收不低於15萬元/畝。國家級開發區內投資額低於7000萬、省級開發區內投資額低於5000萬、其他工業集中區投資額低於3000萬的項目,原則上不再提供新增建設用地,通過存量挖潛解決用地需求。對上述指標,將根據物價指數,每三年調整一次。符合《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青島市重點工業產業集聚區創建提升三年行動計劃(2019-2021年)的通知》(青政字〔2019〕9號)規定條件的項目,按該通知要求執行。

(七)建立土地“大儲備”機制。逐步拓寬土地儲備渠道,擴大土地儲備庫存,將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收購的土地、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徵收批准手續並完成徵收的土地,及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全部納入政府儲備。鼓勵儲備機構通過招標委託有資信的企業對一定區域範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鄉村集體土地進行統一拆遷、安置、補償、基礎設施配套等土地整理工作,形成集中連片的儲備地塊。對集中連片儲備的土地,要制定統一的區片地價,明確集體土地徵收和國有建設用地收購補償標準,實現同地同價。市級土地儲備機構可在全市區域內跨行政區域儲備土地,並根據項目用地情況合理分配土地出讓收入。市級土地儲備機構要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產業規劃等,統籌並指導各區(市)政府編制土地儲備三年滾動計劃,科學制定年度土地儲備計劃。

(八)探索實行差別化用地政策,支持新型產業發展。新型產業用地(M0)主要是指融合研發、創意、設計、中試、無汙染生產等新型產業功能以及配套生產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通過規劃合理佈局,建設用地合理配置,引導空間資源向產業轉型升級的重點方向、重點領域、重點行業和重點企業配置。新型產業用地的具體政策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另行制定。

(九)鼓勵建設多層標準廠房、高層廠房。鼓勵企業通過租賃、購買、改造存量工業標準廠房,解決生產經營場所。確需新建的,應當選定集中連片、存量建設用地較多的區域,按照佈局集中、用地集約、產業集聚的要求建設多層廠房。新增工業用地容積率原則上應達到1.5以上,新建廠房一般不得低於3層,且符合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要求。有條件的,鼓勵建設高層廠房。除生產安全、工藝流程等有特殊要求的項目外,不得建造單層廠房。工業項目內部不安排集中綠地,綠地率一般不超過15%。多層標準廠房和高層廠房不加徵土地價款。

(十)鼓勵建設租賃住房。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且權屬清晰的前提下,鼓勵工業產業集聚區、經濟功能區等周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行或與國有企業合作成立公司,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租賃住房只能出租,不得出售或以租代售。堅決杜絕變相開發房地產或者建設小產權房。

三、挖掘潛力,提高存量土地利用效率

(十一)加快處置批而未供土地。各區(市)政府要編制批而未供土地年度供應計劃,切實加大供應力度。對邊角地等零星批而未供土地,由各區(市)政府確定用地主體,集中“打包”辦理供地手續,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2019年前批而未供土地中剩餘邊角地等零星地塊供應工作。邊角地等零星地塊原則上優先用於市政設施、綠化、停車、健身及其他社會服務設施建設。對用地行為發生在198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間,且用地行為發生時或使用過程中符合城鄉規劃的批而未供土地,按照歷史遺留問題完善用地手續,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以劃撥方式供地;依法應當出讓的,可採取協議出讓方式供地。引導項目首先利用已徵轉的土地,創新開展批而未供土地調整利用,在新增建設用地指標、耕地佔補平衡指標和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繼續有效的前提下,在各區(市)內部“增存掛鉤”調整利用,從源頭上減少批而未供土地總量。

(十二)破解閒置土地處置難題。嚴格執行“淨地”供應政策,擬供應的土地須權屬清晰,安置補償落實到位,沒有法律、經濟糾紛,地塊位置、使用性質、容積率等規劃條件明確,具備動工開發建設的必要條件。對涉及權屬糾紛、司法限制、拆遷困難等情況的項目用地,可根據規劃先行供應具備供地條件的土地,實行合理分期供地。

因擬徵用土地未按期交付、依法調整修改規劃、處置地上相關群眾信訪事項、軍事管制、文物保護、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土地供應擱置的,區分情形精準施策。經調查認定原因系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不可抗力造成的,經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協商一致,可採取適當延長動工開發期限(不得超過一年)、調整土地用途和規劃條件、政府安排臨時使用、協議有償收回土地、置換土地等方式處置。對部分開發利用後中止建設的“半拉子”工程用地,符合開工條件的,按本意見第十三條規定的程序調整並完善容積率和用地性質,促進項目加快開工建設;符合土地轉讓條件的,可採取分割轉讓、租賃、入股、共建等方式再開發利用。經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依法通過仲裁、訴訟等方式變更、解除或撤銷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劃撥決定書。

經調查認定為用地單位原因造成閒置的,可採取徵繳土地閒置費、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方式處置。逾期拒不支付土地閒置費的,通過訴訟等方式追繳,將用地單位列入土地市場失信名單;逾期不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註銷登記並交回土地的,直接註銷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並予以公告,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將用地單位列入土地市場失信名單。按照國家、省、市土地市場信用監管的有關規定,對列入失信名單的用地單位實施信用公示、監管和聯合懲戒。

(十三)改革已出讓用地和已批准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容積率、用地性質變更的審批程序。對已通過公開“招拍掛”方式出讓的土地,原則上不得變更容積率和用地性質。確因區(市)政府原因,需要提高土地開發強度、增加相關業態,涉及變更已出讓用地的容積率和用地性質的,按照“專家論證、區城規委會議審議、社會公告、變更設計方案公示(對已建項目)、徵求相關利益人意見、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核准”程序辦理,變更結果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動態管理系統。對增加容積率和建築使用功能的,按照規劃用途採取當前市場樓面地價進行評估後補交土地出讓價款。對已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局部地塊進行容積率、用地性質調整,可參照上述程序辦理。青島西海岸新區、膠州市、平度市、萊西市可參照執行,即墨區在過渡期內參照執行。

(十四)推進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將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作為國土空間規劃編制的重要內容,明確改造開發範圍,加強低效用地再開發專項規劃編制工作,發揮好規劃引領作用。鼓勵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通過自主、聯營、入股、出租、轉讓等方式對其使用的國有建設用地進行改造開發,除商品住宅以外,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產權明晰的前提下,可通過存量補地價方式辦理用地手續,改造範圍內規劃用於公益性項目建設的土地,無償移交給政府。產業升級類項目按照行業主管部門明確的比例配建創新型產業用房,可按上述規定辦理。政府、政府平臺公司可通過收儲、騰退土地以及股權收購等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權,實施低效用地再開發。鼓勵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根據規劃收購相鄰低效零星土地實施整體改造開發,土地可以協議方式出讓。低效零星土地單宗用地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3畝,且累計用地面積不超過改造開發項目用地總面積的10%。低效用地的開發改造方案涉及容積率和用地性質變更的按本意見第十三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十五)建立低效產業用地協商退出機制。各區(市)政府要建立產業項目動態巡查制度,定期組織開展產業用地績效考核,實施項目中期動態監管。對認定的低效產業用地,要根據形成原因和特點進行分類處理。對不符合安全生產和環保要求的高耗能、高汙染、低效益,及使用人不能如期如約履行項目監管協議或出讓合同的產業用地,由政府與權利人協商回購或採取其他強制措施收回;對國家產業目錄規定的禁止類、淘汰類產業使用的產業用地,及土地利用和產出效率低下的產業用地,可通過等價置換、項目轉移等方式,促進項目協商退出。

(十六)實行工業樓宇分割轉讓。在合法取得的工業用地及含有工業用途的混合用地上興建的用於工業生產、研發用途等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著物,可按土地出讓合同約定分割轉讓。分割轉讓受讓人須為經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認定符合產業發展方向的企業法人。不動產再次轉讓時,其不動產權證應滿5年(企業破產倒閉的除外)。經各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其房屋分割轉讓仍按照《青島市國土資源房管局青島市科技局關於依法規範科技企業孵化器房屋分割轉讓有關問題的通知》(青土資房發〔2014〕38號)執行。

(十七)鼓勵開發利用地下空間。用於國防、人民防空專用設施、防災、城市基礎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地下空間,其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依法以劃撥方式供應。需要穿越市政道路、公共綠地、公共廣場等公共用地,或連接兩宗已設定產權用地的地下公共連通空間,可以按照公共通道用途協議出讓,允許配建不超過通道總建築面積20%的經營性建築。附著於地下交通設施等項目,且受客觀條件制約不具備獨立開發條件的經營性地下空間,其地下空間可以協議方式一併出讓給地下項目使用權人。以出讓方式供應的地下空間,在開展地價評估時,以基準地價對應的容積率為基礎,地下負一層可按照地表同用途地價的三分之一測算,地下負二層可按照地表同用途地價的六分之一測算,地下負三層及以下空間不收取土地價款。地下停車庫(位),可按照工業用途對照上述比例測算地價。本意見下發前,已開展地價評估的項目用地,仍按原有規定執行。

四、加強考核,強化建設項目綜合監管

(十八)推進工業項目“畝產效益”評價改革。以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為主體,會同有關部門建立以單位用地稅收、單位能耗銷售收入、單位汙染物排放銷售收入、全員勞動生產率等指標為主的企業評價體系,對企業進行綜合評價、科學分檔歸類並實行動態管理,實行差別化用地、用能、排放、信貸等政策,嚴格獎懲機制,強化正向激勵和反向倒逼,推動資源要素向高產區域、高端產業、優質企業集聚,倒逼低端低質低效企業加快轉型升級。

(十九)加強建設項目綜合監管。各區(市)政府要建立項目儲備庫,建設項目用地供應前,召集相關部門,重點對擬用地項目的產業政策、固定資產投資強度、能耗標準、產出標準、投資計劃、資金落實、規劃符合性、環境影響、用地標準等情況進行論證,對擬投資建設單位的經濟實力、社會信譽等情況進行核實,並對項目履約監管主體、監管措施、違約處理方式等進行審查,將審查結果納入土地出讓方案。對一次性用地規模超過150畝(不含市政道路和綠化用地)的項目,各區(市)政府須報市國土空間規劃議事協調機構備案。建設項目用地供應後,分別簽訂履約監管協議、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實行出讓合同履約保證金制度,履約保證金由項目用地競得人按照約定繳納,按照動工開發進度分期返還。各區(市)政府作為建設項目第一監管責任人,要建立招商責任追究和項目達產優惠政策兌現機制,確保擬用地項目在規定時限內依法依規辦理相關報批手續,按時開工建設,並組織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商務、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對建設項目履約情況進行共同監管,並適時通報給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會同有關部門將不定期抽查產業項目的履約情況,對造成土地閒置、浪費的項目進行通報,並移交紀檢監察機關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追責,對失信企業實施聯合懲戒。

(二十)落實土地利用動態巡查制度。綜合運用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和全市自然資源遙感“一張圖”信息系統,全面落實土地利用動態巡查制度,健全土地市場監測監管“天上看、地上查、網上管”工作機制,加強對批而未供、閒置土地及節約集約用地信息的網上排查和實地核查。

各區(市)政府要根據本意見要求,結合轄區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細則,確保意見各項措施落到實處。要牢固樹立正確的政績觀,不簡單以GDP論英雄,堅定不移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主動擔當、積極作為,推動我市經濟社會實現高質量發展。

本意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29日。《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節約集約用地的意見》(青政辦發〔2014〕2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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