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親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失由誰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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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石阡法院審結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判決被告蔡某彪賠償原告鄧某芹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4902.04元。

2019年1月,原告鄧某芹乘坐被告蔡某彪駕駛的普通客車,從思南縣板橋鎮向石阡縣湯山鎮方向行駛,當該客車行駛到石阡縣大沙壩向坡腳村處時,因被告蔡某彪未按操作規範安全行駛,導致車輛翻下行駛方向道路右側的路坎下,造成原告鄧某芹受傷,該事故經石阡縣公安局交警大隊鑑定,被告蔡某彪承擔本次事故全部責任,原告鄧某芹受傷後,被送往石阡縣人民醫院治療住院,經醫院診斷“左肺下葉、左肺上葉肺挫傷、胸骨體骨折”,住院期間蔡某彪支付醫療費7378.49元。

同年2月份,原告鄧某芹到石阡雄勝醫院治療一個月,自付醫藥費共9374.14元,事後,原告鄧某芹就受傷後的損失問題與蔡某彪協商,遭到拒絕,原告鄧某芹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遂向石阡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蔡某彪賠償各項損失等共計30424.14元。

石阡法院受理該案後,承辦法官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追加蔡某翼為被告,經審理查明,被告蔡某彪本身不是經營車輛運輸,並且被告蔡某彪駕駛的普通客車在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阡支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等,未購買乘客責任險。被告蔡某彪受被告蔡某翼邀請,給其接親,原告鄧某芹系送親客,乘坐被告蔡某彪駕駛的普通客車,因被告蔡某彪未按操作規範安全行駛,導致車輛翻下行駛方向道路右側的路坎下,造成原告鄧某芹受傷,當天,交警大隊對此次事故作出認定,被告蔡某彪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原告鄧某芹無事故責任。

承辦法官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鄧某芹受傷,是由於蔡某彪未按照操作規範駕駛導致的,被告蔡某彪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鄧某芹無責任,又因被告蔡某彪駕駛的普通客車在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阡支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等,未購買乘客責任險,應認定蔡某彪存在重大過錯,故依法應當由被告蔡某彪應賠償原告鄧某芹的各項經濟損失共22280.52元,扣除之前支付的治療費用7378.49元,應支付原告鄧某芹14902.04元;由於被告蔡某彪驅車前往接親,系受被告蔡某翼所請,被告蔡某彪與蔡某翼形成僱傭關係,被告蔡某翼應承擔連帶責任。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的規定,法院判決由被告蔡某彪賠償原告鄧某芹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4902.04元;被告蔡某翼對上訴賠償款承擔連帶責任。(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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